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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落实《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局发明电〔2015〕797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各有关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机构、生产企业: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民航局印发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民航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规定》),为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有效期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的,均延续至2015年9月30日。有关制造商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抓紧办理设备检验等事宜。

      二、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有效期为2015年9月30日之后的,继续有效直至有效期截止。但合格证有效期超出《规定》要求的质量一致性审核周期的,制造商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的质量一致性审核周期内,办理质量一致性审核事宜。

      三、进口机场设备在2015年9月30日前已签定采购合同的,可继续执行。在2015年9月30日后签定采购合同的,须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机场设备检验等事宜。

      四、《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均可在民航局网站机场司子站“标准资质”一栏中查询下载。

      民航局机场司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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