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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3)的通知

    局发明电﹝2016﹞1588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服务保障公司、机场公司,各有关民用机场设备检验机构、生产企业,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要求,我局组织修订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137CA-R2),并将其更名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3)(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经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机场设备信息系统”正在开发建设之中,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着手机场专用设备登记的准备工作。有关原取证的和民航局现通告的机场专用设备信息可在民航局网站机场司子站“标准资质”一栏查询。网址:www.caac.gov.cn/dev/jcs/#bzzz。该《规定》及其修订说明以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民航行业标准等亦可在该处查询下载。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者有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及时报我司。

      

      

      民航局机场司

      2016年6月7日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