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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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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长 张红鹰 副司长 周凯旋、赵越让、殷时军 副巡视员 潘延铭
下设处室:联络处、审定处、标准计量处 联系电话:010-64091304
主 要 职 责 1、拟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管理政策、规章、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民用航空器(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及补充型号的合格审定、认可审查和相应证件管理。 3、负责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审定和相应证件管理。 4、负责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审定及相应证件管理。 5、负责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注册。 6、颁发适航指令,负责装机设备的工程批准。 7、负责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单机飞行手册、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参与审查批准最低设备清单。 8、负责民用航空器加、改装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册修理方案的工程批准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工程评估。 9、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0、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器噪声、发动机排出物的政策和合格审定,管理相应证件。 11、负责民用航空油料及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 12、管理民航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调整为“参与审查批准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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