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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民航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民航发〔2008〕32号)、《民航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民航发〔2013〕94号)、《民航新闻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指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和各监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管理局及其监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主动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管理局其他局领导担任,各监管局和机关各部门为成员单位,管理局办公室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负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重大事项的审核与审批;

  3. 向民航局报告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管理局办公室工作职责:

  1.组织编制《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2.组织维护和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受理向管理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复核;

  5. 领导小组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1.成员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承办部门;

  2. 负责提供本单位(部门)制作、获取的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 及时梳理和更新本单位(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公开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4. 根据政府信息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

  5.对本单位(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提供、办理本单位(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7.对本单位(部门)拟公开信息进行编目,提出专业分类、公开类别和发布形式;

  8.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政府信息工作,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

  9. 负责协调由本单位(部门)主办、其他单位(部门)协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七条 管理局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管理局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管理局领导的履历、职责及变更情况;

  (二)民航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管理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业统计信息、报告;

  (五)管理局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西北民航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民航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的实施依据、征收标准和收支管理情况;

  (八)民航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行政许可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九)民航其他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的主体、依据、程序;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

  (十一)事故调查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故调查结论,受理安全事故(件)报告和举报的部门及值班电话;

  (十二)管理局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三)管理局信访、监察部门及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通讯方式。

  第八条 管理局不予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内部人事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对于只涉及特定主体权利义务,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过审核后,可以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依据本细则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通告、公告、文件;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二条 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遵照“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1. 非公文类信息需要公开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办公室复核。

  2. 公文类信息的公开,承办部门在起草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内容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的属性,并由部门负责人对公开属性进行审查。确定为“不公开”的,应当在拟稿说明中简要说明不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3. 对于两个以上部门联合承办的政府信息,由主办部门作为承办部门,负责协商各有关部门并提出信息属性。

  4. 承办部门提出的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涉及到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二)复核发布政府信息

  1.拟主动公开的非公文类信息,由承办部门填写《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单》(附件1),并连同拟公开的信息纸质版、电子版一并送管理局办公室进行审核发布。

  2、拟主动公开的公文类信息,承办部门应将公文审签页纸质版、拟发布信息的纸质版和电子版送办公室进行审核发布。

  3. 管理局办公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民航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民航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复核。

  4. 经保密复核通过的政府信息,方可予以公开。

  5. 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时限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承办部门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报管理局办公室。

  2. 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承办部门报送的信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开工作。

  3.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第十三条 办公室为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受理部门。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管理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填写《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2);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五条 公众申请的管理局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根据信息内容确定承办部门,将公众申请分送到承办部门办理。

  2.承办部门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办理工作。如拟向申请人公开,应按照其申请公开的形式办理完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交办公室;如不予公开,应当说明理由。

  3. 办公室应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复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答复。

  4. 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答复。

  5.重大事项或情况复杂,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办理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公开的信息属应主动公开范围而未公开的,在向申请人公开的同时应向社会公开。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附件3),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七条 管理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申请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管理局年度考核范畴。

  第二十条 各监管局、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对本单位(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室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民航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民航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本细则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航西北地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实施方案》、《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民航西北局发〔2008〕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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