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新疆管理局行政约见实施办法》及政策解读
  2022年9月,民航局印发《民航局安全生产行政约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民航局约见办法》),对行政约见的适用情形、程序要求和工作措施等进行了调整完善,进一步突出民航“安全隐患零容忍”的要求和“严”的导向。为了贯彻落实《民航局约见办法》的相关要求,近日民航新疆管理局修订印发了《民航新疆管理局行政约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此次修订在适用情形方面,参照《民航局约见办法》,重新调整了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约见适用情形,同时保留了原《实施办法》有关服务质量、经营运行方面的适用情形;结合辖区行业实际,增加了空防安全方面适用行政约见的情形;此外鉴于国家和民航局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关注和重视,增加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面适用行政约见的情形。在实施程序方面,参照《民航局约见办法》,增加了“必要时可同时通知被约见单位的上级单位派员列席”“被约见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要求参加行政约见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并得到批准”以及“宣读《行政约见现场告知书》,并由约见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等内容。在后续管理方面,明确了形成行政约见纪要的时限,以及行政约见信息录入民航行业监管执法信息系统的要求和时限,确保管理局实施行政约见更加高效和规范。
  行政约见是《民航局关于全面规范运用行业监管手段的指导意见》确定的重要的行业监管手段之一。此次对《实施办法》的修订,将进一步规范管理局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约见,有利于推动管理局全面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有利于督促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助推管理局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附件:民航新疆管理局行政约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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