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南局关于贯彻落实《民航局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监管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机场(集团)公司、油料公司、航空器维修企业,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民航局近期发布《关于印发民航局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9〕74号,以下简称《民航局实施方案》),对相关工作作了部署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民航局实施方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批改为备案”事项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广东、河南、湖北、海南、广西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的,由审批改为备案(事前);实施《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这两个事项,管理局不再实施审批。辖区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民航局实施方案》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严格做好备案工作。机关各有关部门、各监管局要做好政策咨询指导,认真落实备案要求,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不得实施变相审批;同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涉及这两个事项,如有制定办事流程的,相关单位(部门)要抓紧修订,及时对有关要求或流程进行调整完善。

  二、“优化审批服务”事项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广东、河南、湖北、海南、广西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中外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核发”、“中外航空运输企业航线(航班运输)经营许可”、“航空营运人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证核发”、“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审定”、“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认定”、“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认定”、“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审批”、“民用航空油料供应商适航批准”、“民用航空油料企业安全运营许可”、“民用航空油料测试单位批准”、“设立国际机场审批”、“对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核发”十九个审批事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方式。

  机关各有关部门、各监管局要按照《民航局实施方案》附件1和附件3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改革举措,通过加强审批服务指导、推行网上审批、减少重复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最多跑一次”、就近领取证件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便利行政相对人,增强企业的改革获得感;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风险防范,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和信用惩戒力度,切实推动企业依法合规运行。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改革意识,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民航局决策部署在中南辖区不折不扣得到落实。要通过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真正让企业享受到“放管服”改革红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辖区民航高质量发展。管理局有关部门要结合行政许可定期检查工作机制,加大对各单位(部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联系人:政策法规处 陈艳,电话:020-86134403。

 

  附件:关于印发民航局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9〕74号)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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