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政策发布 | |
| 体裁分类: | |
| 办文单位:发展计划司 | |
| 发文日期:2026-01-05 | |
| 名 称:发布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公共数据 资源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
| 文号:民航函〔2026〕6 号 | 有效性:有效 |
| 部号: | |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运输机场公司、服务保障公司,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增强民航公共数据资源供给,推动民航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根据《民航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印发《民航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第一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目录(第一批)》聚焦航班运行领域,内容涉及16类共204项数据。《目录(第一批)》发布实施有利于构建行业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有利于推进行业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有利于提升民航协同运行品质和效率。各单位要加强组织保障,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要素供给与资金支持,积极推动《目录(第一批)》各项公共数据资源的采集、治理、共享、使用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治理,提高质量
数据质量是公共数据发挥价值的基础。各单位要做好本批次公共数据的采集和治理工作,建立数据安全保护机制,按照“一数一源”原则,对数据质量和安全负责,并按照规定的数据交互标准和要求向行业平台(民航运行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归集数据,保障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用性。民航局将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公共数据质量进行评估,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加强对辖区单位公共数据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三、规范应用,发挥价值
行业各单位要加强公共数据应用管理。运输航空公司、运输机场公司、空管、运行监控中心等单位均可在《目录(第一批)》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无偿获取公共数据,仅用于航班运行保障和运行监控。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可获取《目录(第一批)》数据,仅用于行业监管和宏观调控。
四、动态跟踪,定期调度
各单位应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指定专人专岗负责公共数据对接与联络工作,按要求报送公共数据工作进展。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要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及时响应并协调解决公共数据归集与分发过程中的问题。民航局将定期调度,就公共数据需求、目录更新、使用要求、数据质量等问题进行协调,持续提升民航公共数据资源流通利用水平。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