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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航局关于取消“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民航局关于取消“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要求,现将取消“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后的监管措施予以公布。

  一、关于取消后外商投资民航项目管理

  本次取消民航局“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后,涉及外商投资民航项目管理将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等按权限管理。

  二、关于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依法实施“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运输机场的审批和审核”行政许可事项时,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中外商投资民航领域的,要求项目单位提供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如有)、股权比例和出资额、投资方基本情况、本期项目建设资金情况等相关内容和材料,可一并纳入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民航局或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在项目审批和审核以及评估单位评审过程中,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负面清单》中相关外商投资准入要求,加强外商投资民航业监管。

  (二)落实《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核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过程中加强对股比等外商投资有关内容审核,增强部门协同,严格落实《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要求,加强外商投资民航业监管。

  三、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项目,将依法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和要求办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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