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上盗窃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

  来源:《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摘要:机上盗窃已成为近年来民航领域职业性犯罪的最新动向。其快速性、流动性、跨区域性等特点使侦查工作面临犯罪信息获取滞后、侦查信息及侦查力量分散、实体侦查弱化等一系列难题。为有效遏制机上盗窃犯罪,侦查部门应采取前瞻型侦查模式,实施并案侦查与侦查协作,强化虚拟侦查的应用。

  关键词:机上盗窃案件;侦查难点;对策

  一、机上盗窃案件及其侦查难点

  (一)机上盗窃案件及其特点

  机上盗窃案件是近年来民航系统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多发性侵财类案件。它最早于2000年底左右开始出现于南京、杭州、上海等航线,后发展到北京、广州、深圳、温州、宁波、太原等航线,再后来蔓延至全国各地航线。[1]在发案范围不断扩大化的同时,其发案数量也呈日益上升趋势。以北京首都机场破获的这类案件为例:北京首都机场2003年破获的机上盗窃案件是25起,2004年是43起,2005年是58起,2006年是151起,[2]该局自2001年接报第一起机上盗窃案件以来,每年发案数从个位数到百位数仅用了5年。[3]侦查实践表明,机上盗窃已成为职业性犯罪的最新动向。

  从刑事案件构成要素角度来看,机上盗窃案件具有下列特点:(1)犯罪嫌疑人成员结构具有明显的组织化、地缘化、亲缘化特征。一般由2至3人组成,分工明确,以同一户籍地的人居多。[4](2)作案目标主要以现金为主且数额较大。(3)作案时段以飞机起飞、降落及平稳飞行时段为主。犯罪嫌疑人往往选择人多混乱或事主防范松散的时机作案。(4)为实现犯罪收益最大化且快速作案、快速逃离之目的,犯罪嫌疑人多选择经济发达地区飞行时间为一二个小时的中短途航线作案。(5)为逃避侦查,犯罪嫌疑人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②购票登机“和平”进入犯罪现场;一般以拎包方式窃取行李舱中旅客箱包,使用“和平”手段窃取现金,一般不损坏行李外部包装。(6)首先犯罪现场具有相对隔离性与公开性。犯罪嫌疑人进入机舱必须经过订购机票、值机、安检等环节。客舱内人员相对较多,有旅客、机组人员、乘务人员等,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有可能暴露在上述人员视线之中。其次犯罪现场具有流动性与易破坏性。案发航班与机上乘客均具有流动性特点。旅客进出航班及拿取行李物品、乘务人员对机上物品的整理、被害事主发现行李被盗等行为极易使案件现场遭到破坏。(7)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形成在先,选择作案目标在后,决定了其在作案前多有观察、跟踪、试探等选择盗窃对象的预备行为动作。

  (二)机上盗窃案件侦查难点透视

  1.犯罪信息获取困难

  犯罪侦查的启动来源于犯罪信息的获取。犯罪信息的及时获取,是侦查掌握主动权的关键。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选择民用航空器这种现代化的高速交通工具为作案活动场所,这使得其作案用交通工具与作案场所发生竞合,极大地提高了作案的速度、频率和范围,属于典型的“动态型”犯罪。时间因素成为机上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警方博弈的重要“筹码”。法国著名侦查学家艾德蒙?费加尔常说:“侦查工作的头几个小时,其重要性是不可估量的,因为失掉了时间,就等于蒸发了真理。”[5]在犯罪嫌疑人离开作案现场(航班)之前将其抓获无疑是机上盗窃案件侦查有效性的关键。犯罪嫌疑人在案发航班内停留时间的短暂性与警方知悉犯罪并启动侦查的反应时间存在紧张冲突关系。如何在第一时间获取犯罪信息并启动侦查,在犯罪嫌疑人离开航班之前将其抓获,是机上盗窃案件侦查的难题之一。

  2.侦查信息及侦查力量整合难度较大

  “犯罪暴露程度和侦查整体能力决定侦查效果”[6]是侦查破案的基本规律之一。机上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已全面突破传统社区范围,跨区域作案乃至跨境作案已成为机上盗窃犯罪的一种普遍行为方式。侦查力量分布及侦查权行使的地域性与机上盗窃犯罪行为的相对“无地域性”的冲突是侦查中面临的又一主要矛盾。如何突破空间限制,有效整合犯罪行为人遗留在案发航班及起飞地与降落地机场的各种侦查信息,最大限度地挖掘侦查信息,扩大犯罪行为暴露的广度与深度;如何有效整合案发航班起飞地、降落地的各种侦查力量,最大限度地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侦查整体能力,是机上盗窃案件侦查面对的又一难题。

  3.实体侦查效果弱化

  “案件构成要素决定侦查方法”[7]是侦查破案的又一基本规律。机上盗窃案件犯罪行为人以现金为主要作案目标,采用“和平”手段进入犯罪现场(机舱)并实施盗窃,作案手法隐蔽,形态痕迹、实物证据现场遗留率较低。而机上乘客高度流动性特点又使得人证可获得性减少。上述痕迹、物证、人证等实体性侦查资源的可获得性降低与实体侦查必须依赖直接与其接触方能有效推进侦查是机上盗窃案件侦查中的又一主要矛盾。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实体侦查效果弱化的负面影响,如何最大限度地挖掘机上盗窃案件构成要素信息,拓展侦查的时空领域,开辟新的侦查途径,提升破案的速度与质量,是机上盗窃案件侦查中的另一难题。

  二、机上盗窃案件侦查难点之成因

  (一)时间滞后———犯罪信息获取之困境

  机上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机上实施盗窃活动要经历购票、值机、安检、登机等多个环节,上述各个环节中均蕴藏着识别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但是由于警方在上述各个环节的侦查、防范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漏洞,使得识别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明显滞后。正是这些漏洞的存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作案机会,使侦查工作被动。因此,查明上述漏洞并探讨如何封堵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1.信息系统预警滞后,信息共享不及时

  民航刑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民航部门自主研发的专业化侦查信息平台。该系统通过其录入的机上盗窃案件构成要素相关信息(主要是未破案件中排查出的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证号码信息、图像信息),与民航订座信息数据库、离港信息数据库进行碰撞比对发现订座、登机的“嫌疑身份号码”,从而实现系统预警功能。但是,目前该信息系统的预警功能未能充分、有效地实现。

  首先,网上订票系统自动预警功能在某种程度上被虚置化。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其一,通过识别用于订票的身份证件的“虚假性”来识别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的预警功能不能实现。对虚假身份证件的甄别依赖于持证人面貌、年龄、性别等自然特征与身份证件记载内容、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登记的该人户籍信息的内容是否一致。其中,持证人相貌特征与证件照片及常住人口信息中照片的一致性是识别虚假身份证件的关键性因素。由于网上订票阶段仅能获取嫌疑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号码信息,在缺乏持证人相貌特征的条件下,仅凭身份证件号码无法判断该证件的真实性,因此,通过订票系统识别虚假身份证件的预警功能不能实现。其二,通过民航刑事案件信息系统录入的犯罪嫌疑人缉控数据库与订票系统数据库碰撞识别缉控“嫌疑身份号码”的预警功能被虚置。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提高,其为避免自己的身份信息过早出现在民航信息系统中,往往选择到机场现场购票登机,此时,虽然持证人及身份证件同时出现,但由于订票信息系统未与百城联网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即时共享,常住人口信息的缺乏使得售票人员在前台不能有效识别嫌疑人使用身份证件的虚假。而后台比对又缺乏持证人的相貌特征,因此订票预警在某种程度上被虚置。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作案后,往往采取更换身份证件等反侦查伎俩,使用新的虚假身份证件购票登机,此时,由于该身份号码未录入缉控数据库中,也使得订座信息系统预警功能被虚置化。

  其次,离港预警功能发挥受限。犯罪嫌疑人离港后,民航系统存留有其身份信息、安检图像信息,此时,犯罪嫌疑人即使更换了新的身份证件,但由于其相貌特征具有相对稳定性,信息系统中缉控数据库信息仍能与犯罪嫌疑人安检图像信息比对,进而识别出犯罪嫌疑人,实现预警功能。因此,离港预警成为发现、控制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关键。但是,民航刑侦信息数据与民航部门离港信息、安检图像信息不能实现即时共享以及信息系统图像自动比对功能的缺失,使得离港预警功能受限。首先,当犯罪嫌疑人使用同一身份号码短时间内连续登机作案时,出于反侦查目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选择飞行时间为一两个小时的短途航线作案,这使得离港预警的时效性被限制在航班离港至航班降落的飞行期间内。因此,离港数据库与刑事案件管理信息平台的缉控数据库实时比对成为实现数据共享的关键性因素。缉控数据库的录入速度取决于侦查部门摸排犯罪嫌疑人的速度,在摸排期间犯罪嫌疑人实施作案,由于其未被录入缉控数据库,因此,系统预警功能不能实现。当犯罪嫌疑人信息录入缉控数据库时,该数据库与离港数据库的碰撞时间间隔如大于犯罪嫌疑人在航班上的飞行时间,预警功能也不能实现。可见,犯罪嫌疑人的摸排及其信息录入缉控数据库的时间以及缉控数据库与离港数据库碰撞的时间长短,成为信息系统实现预警功能的核心因素。但是,在侦查实践中,由于民航部门离港数据的获得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客观上影响了数据的即时共享。一方面,使得摸排的初始数据获得较慢,影响了摸排犯罪嫌疑人的速度;另一方面,影响缉控数据库与离港数据库的比对时间,使得系统的预警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当缉控数据库生成时间与其与离港数据库比对时间之和大于航班飞行时间时,离港预警也将失去其发现控制功能。另外,当犯罪嫌疑人更换新的身份号码继续作案时,由于信息系统图像自动识别功能的缺失,使得离港图像比对依赖于人工识别。而离港人员数量庞大在客观上也使得离港人员安检图像与缉控图像数据库或常住人口数据库图像的人工比对,因为缺乏效率而在实际中成为不可能。

  2.值机、安检环节虚置,犯罪信息获取乏力

  首先,通过对登机乘客身份证件查验发现机上盗窃犯罪信息乏力。民航购票实名制的施行使得犯罪嫌疑人欲购买机票登机作案必须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因此,为避免真实身份的暴露,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购票登机便成为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护身符”。但是,在以民航空防安全为主导的值机、安检模式下,机场为了将危害航空安全的嫌疑分子排除在航班之外,安检的重点在于登机旅客的“身体”、“物品”安全,而对旅客的“身份”安全关注相对不足。目前,机场对乘客身份安检主要依赖于值机、安检人员“人工”查验登机人员身份证件,其科技含量远低于身体、物品安检。不仅如此,随着民航系统手机值机、自助值机等便民措施的推行,乘客在不与值机人员正面接触的情况下,即可办理值机手续,使得在值机环节“人工”查验功能也大大弱化。由于离港数据库未与购票数据库及百城联网常住人口信息数据库实现有效对接与即时比对,而安检环节对身份证件的查验也主要依赖于安检人员的常识和经验(通常是查看身份证件材质的真假及身份证件上照片与持有人相貌特征是否一致)来识别身份证件的真假,而且验证时间极短,通常是5至10秒。[8]当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使用登记内容一致、各种防伪标志完整且做工精细的高仿真虚假身份证件时,这种过分倚重“人力”的身份安检模式,注定只能是一种摆设。因此,在当前状况下,利用值机、安检环节来发现虚假身份信息进而发现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几乎是不可能的。

  其次,通过对登机乘客人身、物品实施安检发现机上盗窃犯罪信息的可能性较低。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犯罪活动几乎不需要什么大型作案工具,有的甚至仅凭一双手即可。这一特征使得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安检仪器也难以发挥作用。即使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粘合箱包拉锁”、“填充物品”等反侦查行为,而携带了“502”胶水、“填充物”等辅助性犯罪工具,也因这些作案工具具有日常用品的特征而易被安检人员忽视。总之,实施机上盗窃犯罪几乎不需携带犯罪工具的特征,决定了机场安检部门通过对乘客身体、物品进行安检而发现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信息的可能性极小。

  3.航班内部发现犯罪信息能力不足

  首先,犯罪行为发现滞后。航班是机上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主要场所,其中蕴藏着丰富的犯罪信息。机舱空间的开放性特征,决定了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活动时具有一定的暴露性。但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活动手法多样且极具隐蔽性,使得发现犯罪行为需要较高的专业识别能力。而航班内普通乘客及乘务人员发现机上盗窃犯罪的意识、能力显然不足。

  其次,犯罪结果发现滞后。航班中途乘客不能自由离开飞机的特点,使得在航班降落后乘客离开飞机前发现被盗结果成为发现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有利条件。但是,由于旅客自身防范意识不足及航班内缺乏及时查验行李防范被盗的提醒,使得被盗事主往往在离开飞机后整理行李或使用现金时才发现被盗而报案。事主发现被盗的滞后性,使得警方缩短反应时间的努力也无法有效降低总体发案及抓获犯罪嫌疑人。

  (二)空间阻隔——侦查信息与侦查力量整合之屏障

  1.机上盗窃案件侦查信息具有分散性

  首先,犯罪现场具有跨区域特征。犯罪嫌疑人实施机上盗窃活动必然要经历购票、值机、安检、登机进入犯罪现场、实施作案、离开犯罪现场等作案环节。犯罪嫌疑人在上述各环节均可能留下各种痕迹物证信息。航班作为机上盗窃案件的主体现场,其降落地的跨区域性,使得犯罪嫌疑人从进入犯罪现场到离开现场具有跨区域性特征。机上盗窃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与结果发现地可能相隔千里之遥,相应地,犯罪行为遗留的痕迹、物证等信息也随着航班的起飞呈现分散性、跨区域性特征,散落于起飞地机场、案发航班、降落地机场,给侦查信息、证据的收集带来困难。

  其次,犯罪现场具有流动性特征。一是由于航班作为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本身具有流动性特征,其在降落后经过短暂调整又将飞往新的目的地。二是机上人员具有流动性。机上乘务人员虽然属于较为固定人员,但其也会随航班又飞往其他目的地;其他可能目击犯罪的旅客来自五湖四海又将去往四面八方,在航班降落后他们也将离开机场前往目的地办理相关事宜;即使是被盗事主也可能在发现被盗前就已离开机场。上述情况决定了机上盗窃案件现场具有流动性特征。这种流动性在客观上进一步放大了侦查信息的分散性。

  最后,机上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连续犯罪常态化。机上盗窃案件的高成本与高收益,促使犯罪嫌疑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连续作案。犯罪行为的连续性使得机上盗窃案件犯罪已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作案范围,也使得侦查信息的分散性被进一步放大。

  2.机上盗窃案件侦查力量具有高度分散性

  首先,侦查力量在空间分布上具有分散性。机上盗窃案件侦查力量从功能上分为侦查主体力量与侦查辅助力量。由于民航系统刑事案件专属民航刑侦部门管辖,一般来讲各机场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承担机上盗窃案件侦查,是侦查的主体力量;机场安检人员、航班空警、航班机组、乘务人员承担机上盗窃案件的发现、控制,是机上盗窃案件侦查的辅助性力量。机上盗窃案件犯罪现场的跨区域性特征使得航班起飞地与降落地机场侦查力量在水平空间上分离,而航班空警、机组人员、乘务人员随航班在空中,与地面侦查主体力量在垂直空间上产生分离。

  其次,侦查力量在空间分布上具有不均衡性。从目前侦查资源配置来看,受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民航公安部门普遍存在警力不足、各地区侦查力量不均衡等问题。而机上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选择经济发达地区航线作案的“偏好”,在客观上导致了机上盗窃案件空间分布上的不均衡性,这使得案件发案热点航线警力配置相对不足,而发案较少航线既没有资源,也没有大量发案,导致无法形成自己的研判能力,显得警力相对过剩。上述特点使得民航侦查部门属地管理的侦查体制难以应对日益连续化、流动化、组织化、网络化的机上盗窃犯罪。

  (三)人证、物证可获得性较低——单一实体侦查效果之弱化

  实体侦查即利用实体性资源开展的侦查,是指通过对形态痕迹、实物证据、目击证人及知情人人证等实体性资源的收集、分析和利用,获取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活动。[9]机上盗窃案件在形态痕迹、实物证据、人证等实体性资源可获得性方面均面临巨大挑战。

  1.形态痕迹和实物证据可获得性面临挑战

  首先,机上盗窃案件犯罪现场痕迹、物证遗留率较低。机上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购买机票登机作案,系以“和平”手段进入犯罪现场;其通常选择航班行李舱内旅客未上锁的箱、包为作案目标,以双手为主要作案工具,打开行李行窃几乎不需使用破坏性手段。实施机上盗窃犯罪无需使用大型作案工具的特点,使得案件现场痕迹、物证遗留率较低。

  其次,机上盗窃案件犯罪现场痕迹、物证容易遭破坏。航班飞行中或降落后旅客拿放行李、航班乘务人员对机上物品的整理、生活垃圾的清理等行为,使得犯罪嫌疑人遗留在行李舱盖、食品包装物及案件中心现场上的指纹、DNA、足迹等痕迹、物证遭到破坏;而事主查看、整理行李发现被盗的行为又会使得犯罪嫌疑人可能遗留在行李上的痕迹物证遭到不同程度地破坏。机上盗窃案件犯罪中心现场及被盗行李易受破坏的特点,使得机上盗窃案件实地勘验难以获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最后,机上盗窃案件几乎没有赃物可查。机上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选择旅客行李内的现金为盗窃目标,现金的无记名流通特征使得机上盗窃案件几乎无赃物可查。这导致通过控制赃物进而发现犯罪嫌疑线索乃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传统侦查措施失灵。

  2.目击证人及知情人等人证可获得性面临挑战

  首先,通过目击犯罪获取机上盗窃犯罪信息的机会减少。一方面,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精心选择作案时机,作案手法隐蔽不易识别。犯罪行为人多选择在飞机平稳飞行或降落后乘客下飞机前事主防范松散或人多混乱时伺机作案。此时,乘客或因旅途疲劳进入睡眠状态,或因乘客下机客舱过道人员拥挤,对自己行李看管不严,因而目击犯罪的机率较少。另一方面,乘客防范意识与识别犯罪能力相对较低。机上盗窃案件现场具有相对公开性。犯罪行为有可能暴露在航班乘务人员及广大乘客的视线中。

  但是,随着“公众维护自身隐私和尊重他人隐私的意识不断增强,既使个体活动情况包括与犯罪有关情况被目击的概率降低,也使个体目击或了解他人活动情况包括与犯罪有关情况的热情与机会明显下降。”[10]而犯罪行为人打开行李舱实施盗窃活动与普通旅客查看、拿取行李等非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相似性,且犯罪行为人往往采取拎包、调包、二次转移等多种作案手法,上述特点增加了机上盗窃行为的识别难度。对于未经专门培训的乘务人员及广大乘客来讲,识别机上盗窃犯罪的意识与能力明显不足。

  其次,机上盗窃犯罪目击证人等人证可获得性较差。由于机上盗窃案件被盗事主报案通常具有滞后性,当侦查部门获悉犯罪时,可能目击机上盗窃犯罪的航班乘务人员及旅客均已离开降落机场。侦查部门虽然可以获取案发航班乘务人员及所有乘客名单,但由于上述人员具有流动性特点,使得传统依靠面对面逐个调查访问获取人证的常规性侦查措施几乎无法有效开展。

  综上,机上盗窃案件在形态痕迹、实物证据、人证等实体性资源可获得性方面面临的挑战,使得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摸底排队、控制赃物等传统盗窃案件实体性侦查措施因无法直接接触实体性资源而无法实现其有效推进侦查的功能,实体侦查的效果也呈现弱化趋势。

  三、机上盗窃案件侦查之对策

  (一)实施前瞻型侦查模式,优化犯罪信息获取

  1.克服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即时共享

  首先,应克服部门壁垒。机上盗窃案件犯罪信息价值的最大化,依赖于不同地区民航侦查部门之间、民航与地方公安机关之间,民航侦查部门与民航公司、其他政府部门之间信息的充分即时共享。而目前,对公民身份信息及侦查专业信息保密的工作要求,导致了上述机构间信息的过度保密与部门分割。侦查部门以“侦查破案”为导向的奖惩机制以及民航公司以“空防安全”为导向的奖励机制,也在不同程度上妨碍着信息共享的实现。组织和文化壁垒成为上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深层障碍。为此,应克服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认知壁垒,改变“侦查必要”的信息保护文化,着力构建“共享必要”的信息整合文化,形成以信息共享为导向的认识基础和奖惩机制,以期为订票信息系统、离港信息系统、百城联网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民航刑侦缉控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即时共享铺平道路。一方面,使得售票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到现场购票时,能即时查询购票人常住人口信息中的照片信息,通过比对购票人相貌的一致性,识别持“虚假”身份证件购票的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或者通过查询民航刑侦信息系统图像缉控数据库直接识别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使得民航侦查部门即时获得离港信息数据,提升摸排犯罪嫌疑人的速度,进而加快缉控数据库的录入速度,实现全国范围内机上盗窃案件侦查相关信息资源共享的最大化。

  其次,应克服技术壁垒。机上盗窃案件侦查的有利因素是能通过安检照相获取犯罪嫌疑人清晰可辨的相貌特征。鉴于犯罪嫌疑人相貌特征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稳定性,民航侦查部门应加大图像自动识别系统的研发,着力改变信息系统过分倚重身份证件号码预警的局面,转向倚重犯罪嫌疑人图像信息预警,以期提高离港预警的实效性,克服犯罪嫌疑人频繁更换身份号码逃避侦查打击的弊端。

  上述信息壁垒的克服只是给机上盗窃案件侦查信息共享提供了平台。信息共享的关键在于信息的使用价值。信息的使用价值与信息的质量成正比,与信息的传递时间成反比。机上盗窃案件信息作为专业化的侦查资源是机上盗窃案件侦查信息平台的一级侦查资源,其数据录入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侦查信息平台价值的发挥。为此,机上盗窃案件信息的录入应以网上缉控、并案侦查、发案分析为导向,以科学、合理、精确配置侦查资源为目标,尤其应重视犯罪细节信息的采集录入。应重点录入机上盗窃案件构成要素信息。如犯罪时间、犯罪地点、案发航班信息、被盗事主身份及座位信息、被盗物品特征、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安检图像信息、乘机历史记录信息、乘机座位信息等等。由于机上盗窃案件的显著特征是犯罪嫌疑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连续登机作案,发现虚假身份信息、乘机轨迹异常是机上盗窃案件预防与侦查的关键因素,为此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安检图像、历史乘机记录、犯罪的时间、地点应是机上盗窃案件信息收集的重点。

  机上盗窃案件侦查中信息需求的实时性更强,且已成为防范和打击机上盗窃犯罪的关键要素。构建实时数据共享访问已成为民航机上盗窃案件侦查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案发后第一时间获取案发航班离港人员身份信息、乘机记录信息、百城联网常住人口信息,是快速、准确摸排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条件,实现上述数据库信息的即时共享是机上盗窃案件侦查赢取主动权的关键。鉴于机上盗窃案件犯罪主体构成具有地缘化、亲缘化特征,应对机上盗窃案件嫌疑人流出地户籍信息进行即时对接,完善嫌疑人户籍地常住人口信息,确保身份及照片信息准确完整。另一方面,民航总局刑侦部门应建立专门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借助民航刑事案件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民航各地刑侦部门案件信息录入的实时管理,确保排查出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安检图像等信息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录入到刑事案件管理系统。“从系统有效运作角度,应力求信息的全面、充分、规范、可靠、可用、鲜活。对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必须规范管理,动态调整,及时录入,及时变更,及时删除,防止信息老化和僵化。”[11]

  2.实施多元化安检模式,构筑屏蔽机上盗窃的“防火墙”

  民航刑侦信息系统建设应以机上盗窃案件特点为导向,拓展其功能,向前瞻型侦查模式转变,将信息采集的触角伸向案前阶段。由于识别机上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虚假身份,已成为机上盗窃案件侦查及预防的关键因素。为此,应以完善当前信息系统为契机,重点优化信息采集模式,实现由案后采集,向案后采集与案前采集并重转变。构建“录入即核查”系统,将信息的采集、比对核查由案后前移至案前的值机、安检环节,实现安检员核查旅客人身、物品,民警核查旅客身份的多元化安检模式,改变值机、安检环节旅客身份信息核查虚置化的弊端,并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构建屏蔽机上盗窃的“防火墙”。将该录入核查系统与民航刑事信息系统、百城联网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暂住人口信息系统、全国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信息系统、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民航网上订票信息系统、离港人员信息系统实行无缝对接。同时辅以警方现场巡逻盘查,依托该核录系统实现电脑、人脑互动水平的最优化,最大限度地提高发现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的能力。

  警方利用录入核查系统对每位登机旅客、警方盘查的可疑人员进行“身份安检”,以识别出身份虚假的乘机人员、网上在逃人员、订票信息与安检信息不符人员,实现核录系统的现场查获功能;对于有违法犯罪前科、其他涉警信息的人员、经警方盘查认为可疑的登机人员可以作为重点控制对象,通知航班空警、乘务人员对其进行重点防范,实现核录系统的控制防范功能;辅以警方现场巡逻盘查将虚假身份旅客、订票信息与值机、安检信息不符旅客、网上在逃人员、其他有犯罪嫌疑人员排除在航班之外,在实现其现场查获功能的同时,警方将上述人员相关信息录入核录系统,实现信息采集功能。一旦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失去虚假身份的“护身符”,其登机作案必将留下真实的身份信息、真实的图像信息,加之机上盗窃开支的高成本,其实现犯罪的现实成本和风险成本必将最大化,故此警方的核查录入行为必将最大限度地抑制、震慑机上盗窃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大幅度地减少机上盗窃的发生,实现核录系统的震慑、屏蔽功能。

  3.提升航班内即时获取犯罪信息的能力

  首先,在航班中配备空中警察。如果把机舱比作一个流动的社区的话,那么该动态社区中存在下列人员:动态社区中的固定人员,即航班机组人员、乘务人员等;动态社区中的流动人员,包括航班内遵纪守法的乘客和试图实施盗窃的嫌疑人员。航班动态社区中警察的缺乏使得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作案有了可乘之机。为此,应在航班中配备空中警察,加强对该流动社区的治安防控工作。一方面,空警可以引导乘务人员增加客舱巡视次数,提醒可疑人员身边乘客下飞机前及时查看行李以提前发现被盗时间。另一方面,空警还能够积极与社区流动人员互动,提醒广大乘客看管好自己的行李并注意发现可疑人员,使守法乘客成为机上盗窃案件防范的积极参与者、帮助者与协作者,形成“人人皆警”的浓厚氛围,最大限度地挤压机上盗窃犯罪的空间。空警借助“公众之眼”不但能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而且还可以引导乘客与警方积极协作,提供目击犯罪的信息,改善人证弱化的局面。值得注意的是,在航班飞行中空警与该动态社区内人员互动时间较短,乘务人员、广大乘客的防范意识与能力的养成也非一蹴而就。由于该动态社区内的人员均来自于静态社区,因此,强化静态社区警务工作,提升社区民众防范机上盗窃的意识与能力,是提升动态社区防范效果的根本。故警方应强化对乘务人员、机组人员的专业培训,注意对静态社区居民防范机上盗窃的启迪、引导。

  其次,便衣打击现行犯罪。便衣侦查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防范、控制和打击刑事犯罪的过程中,为了隐蔽真实身份和活动意图,着便装出现在公共场所,依法秘密观察、发现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迹象,搜集犯罪线索,获取犯罪证据,秘密控制或抓捕犯罪嫌疑人,以有效打击现行犯罪的侦查活动。[12]为此,应强化前瞻型侦查形式,增强侦查的主动性,加大打击现行犯罪的力度。实施便衣侦查能够当场获取确凿证据、隐蔽接敌、公开打击,发挥震慑作用;能够缩短案件侦查周期、降低侦查成本、提高打击机上盗窃犯罪的深度、力度和准确度,是实现侦查精确打击的重要途径。

  (二)整合侦查信息和侦查力量,提升整体侦查效能

  机上盗窃案件的特征之一就是它已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地域限制和作案范围。而侦查中跨区域的侦查力量与信息协作处于一个缺乏清晰等级的合作格局当中,这一基本特征导致了侦查体制中在责任与行为两个层面存在漏洞。为此,民航侦查部门必须以信息化为依托,开辟侦查信息与侦查力量传递的“虚拟通道”与“制度通道”,以加强同犯罪作斗争的整体有效性为目标,最大限度地整合侦查信息,最大限度地整合侦查力量,最终形成民航系统高效配置侦查资源的一体化博弈方案。

  1.并案侦查

  机上盗窃案件犯罪手段及遗留痕迹的特殊性,为并案侦查提供了良好的依据与条件。犯罪嫌疑人个体特征的相对稳定性和犯罪手段的习惯性,使认定相同主体实施的犯罪案件成为可能。机上盗窃犯罪行为的连续性、作案手段的习惯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遗留痕迹的相对稳定性(使用同一虚假身份证件、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相对稳定),为并案侦查提供了坚实的依据。机上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登机必然留下身份信息、安检图像信息,是实施并案侦查的前提条件;而身份信息、与图像信息的客观性、精确性、稳定性是机上盗窃案件并案侦查能够实现精确化的重要保证。

  并案侦查应成为机上盗窃案件侦查的基本方式。对于机上盗窃犯罪来讲,非连续犯罪随时有可能向连续犯罪转化,侦查人员在侦查初期也无法判断哪起案件是孤立的,哪起案件是已发生的连续犯罪中的一起;哪起案件的作案者可能继续作案,哪起案件的作案者不会继续作案。[13]因此,每起机上盗窃案件的侦破必须考虑并案侦查问题。侦查人员应借助于刑事案件综合信息平台,从并案意识上,必须实现由被动并案向主动并案跨越;从并案时空上,应由传统并案向传统并案与网上并案并重、由小区域并案向大区域并案跨越;从并案的途径和程序上,必须实现由随机性并案向规范化并案跨越,由人工并案向人工并案与智能并案并重跨越。[14]通过汇集多个案发航班所有乘机人员的身份信息与安检图像信息,通过碰撞比对,不但能够实现精确并案,更能通过此种途径直接确定嫌疑对象,从而使得并案侦查成为一种常态的侦查方式。

  侦查部门在关注并案侦查的同时,应将并案侦查的功能做进一步拓展,由案件侦查功能转向发案分析功能、犯罪预防功能。民航侦查部门应借助刑事案件管理平台,将各地收集的案件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汇总并回流至地方,从而推动民航侦查部门从全国及地方视阈更深入地对民航系统整体治安局势做出准确的分析与解读。侦查部门应深化对犯罪规律、侦查规律及其二者相互关系的研究,在服务机上盗窃侦查实践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发现犯罪的热点地区,更加注重犯罪主体构成分析,犯罪主体流出地分析,更加注重发案率与惯犯关押率的关系,找出犯罪机会环境的漏洞,为控制犯罪、领导决策提供更加精确的指导。从而使侦查情报用于战略策划与资源配置,以确保侦查活动能精确瞄准那些最需要打击的嫌疑分子(惯犯),堵塞犯罪机会漏洞,预测新滋生的犯罪聚集领域,逐步实现由侦查主导情报向情报主导侦查转变。

  2.侦查协作

  机上盗窃案件侦查应由传统的封闭型侦查走向开放型侦查,侦查协作应成为机上盗窃案件侦查的日常思维与工作方式。在协作方式上,强调力量协作的同时应更加注重信息协作,逐步实现协作方式信息化;在协作功能上,应从单纯地打击机上盗窃犯罪转向关注发案分析、犯罪的地理转移,从单纯的信息共享或信息收集转向更科学的资源配置、确定打击重点次序和降低发案决策;在协作空间上,由案发航班起飞地、降落地机场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逐步发展为起飞地、降落地机场公安机关与空警及机组、乘务组之间的协作,由小区域协作逐步发展为大区域协作及跨境、跨国协作,构建乘务组、空警、机组空中协作圈,空警、机组与地面机场公安机关空地协作圈,起飞地、中转地、降落地机场公安机关及地方公安机关地面协作圈,建构立体型协作网络,逐步实现协作空间立体化。

  上述机上盗窃侦查协作新格局的形成,要求民航侦查部门要打破侦查权行使的地域壁垒,在机上盗窃案件侦查管辖上树立“相对管辖”的理念。从理论上讲,机上盗窃犯罪行为可以发生在航班起飞至降落的任何时空点上,因此,根据“属地管辖”航班起飞地、途经地、降落地均有案件管辖权。由于此类案件通常都是事主在飞机降落地发现财物被盗而报案。因此,本着方便群众、便于控制犯罪嫌疑人、便于侦查取证的原则,此类案件通常由航班降落地管辖较为适宜。但是当犯罪嫌疑人连续犯罪已成常态化的情况下,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机上盗窃或在同一航线上往返多次实施盗窃时,起飞地与降落地便成为相对概念,此案中的起飞地,在彼案中便是降落地,反之亦然。当机上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降落地机场涉嫌其他犯罪,机场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侦查的相同或不同性质案件系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时,“主要犯罪地”便也成为相对概念,此时,管辖问题出现。为此,当流窜犯罪、连续犯罪、多重犯罪日益成为犯罪常态时,侦查部门应突破侦查权行使的地域、部门限制,在案件管辖上树立“侦查管辖相对性”的理念(即:一切管辖权的分配均应服从破案效率最大化、破案成本最低化、侦查资源利用最优化、社会效果最佳化),[15]摈弃地域、行业保护主义思想,树立“大侦查”观念,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侦查协作办案机制。

  上述机上盗窃侦查协作新格局的形成,还要求在侦查工作中打破纵向上下级之间,横向不同地区民航侦查部门之间、民航侦查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之间警种分工壁垒。尤其是民航侦查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之间的“警种”分工壁垒,树立“相对侦查”[16]理念。一方面,鉴于机上盗窃犯罪主体具有地缘性特点,民航侦查部门应与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输出地公安机关建立较为稳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法,以查清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为目标,有针对性地健全机上盗窃犯罪高危人群的户籍档案信息,尤其应注意身份信息与照片信息的匹配。以抓获犯罪嫌疑人为目标,建立相互查证、互通信息、分头抓捕制度。另一方面,鉴于机上盗窃犯罪作案手段特殊(类似扒窃犯罪)、作案场所特殊(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民航侦查部门应与地方铁路、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公安机关加强情报分析、研判工作,建立日常工作、刑事情报信息共享制度,及时掌握相关部门犯罪动向,关注犯罪转移现象,有效预测犯罪热点,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打击措施,全面挤压犯罪的空间。最终使

  上述警种联动制度化,形成稳定的立体侦查模式,提高民航系统打击犯罪的整体效能。

  (三)拓宽侦查途径,强化虚拟侦查

  案件构成要素决定侦查方法。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遗留身份信息与图像信息的虚拟化,遗留实体痕迹的微量化,使得案件侦查的重心应由传统的实体侦查转向虚拟侦查。侦查人员应拓宽侦查的视野,树立开放性侦查时空观,在空间维度上,不但重视犯罪嫌疑人实施作案行为的航班及行李仓等实体空间,更应重视存留有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订票信息、安检图像信息、视频监控信息等数字信息的虚拟空间;在时间维度上不但应重视犯罪嫌疑人乘坐当次案发航班的相关信息,更应关注犯罪嫌疑人的时空活动轨迹,重视其历史乘机信息。

  1.利用乘机信息进行摸排

  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购票登机必然在民航相关数据库中留下乘机信息。因此,根据案发航班所有乘客的乘机信息进行摸排是侦查机上盗窃案件的重要途径之一。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乘机具有以下行为特征:从随身携带物品特征看,因登机只是犯罪嫌疑人实现盗窃目的的前提行为,为便于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其登机时通常不会托运行李;从随行人员看,欲共同实施机上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其“同伙”身份的暴露,通常不会同时购票登机;从其使用的购票有效证件看,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身份证件真假并存,但随着其反侦查能力的提高,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往往使用伪造的虚假身份证件购买机票,为了达到多次作案不被发现的目的,嫌疑人往往频繁更换不同的虚假身份证件购票登机;从其订购机票的时间特征看,犯罪嫌疑人为避免自己的身份信息在民航数据库系统停留时间过长,出于反侦查目的,其往往选择现场购买机票,即使通过网上订票,其往往也不会提前很长时间;从其乘机航线的选择看,其对乘机路线的选择具有随机性,往往频繁来往于特定航线,其活动的时空轨迹必然与普通乘客的乘机规律不符、必然与嫌疑人的身份、职业不符。

  犯罪嫌疑人上述乘机行为特征,必然会在民航系统的乘机记录中显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据此总结出机上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摸排清单:(1)是否托运行李;(2)是否两人以上同一时间购票;(3)是否提前两天以上订票;(4)是否使用虚假身份证件;(5)是否活动的时空轨迹异常。具体的摸排步骤如下:首先,根据摸排清单的前三项排除大部分乘客。即:根据民航乘机记录,排除有托运行李的旅客,同时排除托运行李旅客的同行人员;根据民航乘机记录,排除掉同时购票的旅客;根据乘机记录,排除掉提前2天以上购票的旅客。其次,因犯罪嫌疑人使用乘机身份证件具有真假并存的可能性,实施上述摸排步骤后,对于剩余旅客的身份通过百城联网常住人口查询系统进行核实,获取该部分旅客的图像资料,然后将所获图像资料与案发航班旅客安检图像进行比对发现身份虚假旅客确定犯罪嫌疑人。最后,如上述旅客身份资料真实,则进行下一步,查询上述旅客年度乘机资料,分析其乘机的时空轨迹及异常信息,进而确定犯罪嫌疑人。

  2.利用身份信息、图像信息侦查

  (1)利用身份信息查获犯罪嫌疑人

  针对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侦查人员可采取以下侦查措施:一是根据多个案发航班乘客身份信息进行数据库打包碰撞,发现在各个案发航班中存在的同一身份号码,将该身份号码通过公安部常住人口查询系统进行核实,通过常住人口信息中的图像资料与该号码安检图像进行比对以确定犯罪嫌疑人。二是调取持有该身份号码乘机人员在各个案发航班安检图像资料进行比对,发现持有该身份号码的新的犯罪嫌疑人。三是对该嫌疑身份号码进行架网布控,一旦嫌疑人持有该身份号码再次登机作案,或有住宿、上网等触网行为择机将其抓获。

  (2)利用犯罪嫌疑人图像发现其持有的其他身份证件

  首先,根据多个案发航班乘机人员安检图像进行比对,发现在各个案发航班中均存在的相貌特征同一的安检图像,初步确定嫌疑对象。其次,调取该嫌疑对象的乘机身份信息,进而发现其持有的身份证件号码。最后,查询所获嫌疑人身份号码的常住人口信息获取该身份证件号码对应的相貌特征照片并与该嫌疑对象安检照片进行比对核实,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

  (3)利用犯罪嫌疑人图像进行针对性辨认

  机上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多系惯犯作案、结伙作案,其或有犯罪前科,或因实施新的犯罪而被警方抓获;其同伙或其他知悉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人员也可能因涉嫌其他犯罪已被警方抓获。因此,一方面,侦查人员可以利用已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的安检图像通过查找犯罪前科档案,发现相貌特征相同人员,进而查清其身份。另一方面,侦查人员也可利用犯罪嫌疑人安检图像到看守所、监狱等地,让上述场所工作人员及在押、服刑人员进行辨认,以查清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在押及其真实身份。

  (4)利用犯罪嫌疑人图像进行“人肉搜索”查清其真实身份

  在机上盗窃案件侦查中警方通常能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相貌特征,但却难以查证其真实身份。机上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警方常住人口数据库信息不完整,更新不及时,居民身份号码信息与图像信息未能一一匹配的数据“缝隙”,频繁更换身份证件号码,以逃避侦查打击。这同时也暴露出警方利用单一的公安专业数据库进行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局限性。而“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获取方式,具有强大的搜索功能,是网络时代破案的新利器,它有效拓展了数据库信息搜索的空间与时间,极大地克服了数据库信息量不足、更新不及时的弊端,利用网民头脑中鲜活的信息,搜寻犯罪嫌疑人在现实社会与网络虚拟空间中留下的痕迹,实现现实世界信息与网络空间信息交流同步,能够有效弥补公安专业数据库信息的“缝隙”,揭开机上盗窃犯罪嫌疑人虚假身份的面纱。

  由于实施机上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登机作案必然经过机场安检留下真实、清晰可辨的面貌特征。这为侦查部门实施“人肉搜索”提供了良好的现实基础。而常规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摸底排队等实体侦查手段的弱化为“人肉搜索”提供了必要性和正当性基础。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图像信息等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精确性,大大提高了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准确性,进而为“人肉搜索”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人肉搜索”具有强大的推进侦查功能。首先,其通过互联网对犯罪嫌疑人外貌特征进行公布,可使相关知情人员提供线索,直接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其次,广大网民在头脑中留下犯罪嫌疑人相貌特征的印象,其在社会生活中如果遇到犯罪嫌疑人,就可报警或直接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实现锁定嫌疑人位置,直接抓获嫌疑人的功能。最后,警方还可通过人肉搜索,公布犯罪嫌疑人照片及案发航班相关信息,寻找知情人、目击证人,挖掘案件线索。

  总之,人肉搜索开辟了利用互联网进行侦查的新途径,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将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线索集中,不断推动侦查活动深入进行,从而将机上盗窃案件侦查的空间从公安专业数据库扩展到互联网。

  3.利用视频监控进行侦查

  从案件动态构成要素维度分析,机上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目标可以指向任意对象,且往往作案动机形成在先,选择作案目标在后,上述特点决定了其多有选择作案目标、多有寻找作案目标、为实施盗窃创造条件等预备行为。关于寻找作案目标的预备行为有两种:一是登机前在航站楼寻找物色作案目标,二是登机后提前登机在机舱后部观察寻找作案目标。犯罪嫌疑人在候机大厅寻找作案目标的行为可能会被民航监控设备记录,从而转换成数字信号存储于监控设备的硬盘里,也即机上盗窃犯罪预备行为的虚拟化。

  为此,机上盗窃案件侦查的重心应由传统的实行行为,转向犯罪预备行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上述犯罪预备行为为我们寻找发现嫌疑线索提供了可能,我们可以根据事主的活动轨迹来发现可疑人员。因此,实体侦查在做好提取相关痕迹物证的同时,应重点做好事主的调查访问工作,访问的重点应是被盗事主在登机前的活动轨迹、进出候机大厅的时间、案发时的衣着特征及可辨识的携带物品特征。警方应根据实体现场的访问结果,以被盗事主的时空活动轨迹为线索调取相关监控录像,通过视频监控录像来发现伺机作案的嫌疑人员及其同伙,进而调取上述可疑人员的乘机安检图像及身份信息进一步展开侦查。而一旦通过监控查明犯罪嫌疑人有使用通讯工具的情况,还可通过查明其在特定时空中使用的通讯工具号码,进而查明持机人或利用监控手段查控该持机人员。

  四、结语

  机上盗窃犯罪具有快速性、流窜性、连续性特点,在某种意义上已没有真正的作案范围。因此,机上盗窃案件侦查必须突破时空地限制,侦查的模式应由被动型转向前瞻型侦查模式;侦查管辖由属地管辖转向相对管辖;侦查形式应由单一案件侦查转向并案侦查、由单兵作战转向整体协作;侦查工作的重心应由实体现场转向虚拟现场、由犯罪实行行为转向预备行为、案后行为;侦查的方法应由传统实体侦查转向虚拟侦查;侦查的理念应由侦查破案转向控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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