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15]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国际及港澳台航线经营许可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5-09-06 15:22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及港澳台航线经营许可业务。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CCAR-277TR-R1

  3. 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

  4.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协议及谅解备忘录等。

  5.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及相关备忘录。

  6.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及相关备忘录。

  7. 海峡两岸空运协议、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及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相关修正文件。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内航空运输,年旅客运输量达到150万人次或1亿5千万吨公里。

  (二)具有良好的飞行安全记录。

  (三)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

  (四)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

  (六)增加必要的资产,足以承担国际航班经营中的民事责任。亏损的空运企业不能申请经营国际航班。

  (七)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港澳台航线,参照执行。  

  禁止性要求

  不予许可的情形:

  1.不具备国际航班经营范围;

  2.不具备与经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人员和保险;

  3.未制订开航可行性规划、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航班计划和运行保障证明材料;

  4.近两年公司责任原因运输航空事故征候率年平均值连续超过同期行业水平的;

  5.守法信用记录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6.申请人涉及航班正常处罚的,按处罚情况对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申请进行限制;

  7.申请人涉及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且造成不良影响;

  8.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不予许可的情形。

  港澳台航线,参照执行。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初次申请经营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要求:

  1.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国际及港澳台客货运输业务)。

  2.最近三年内的经营情况及证明材料。

  3.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的资料。

  4.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飞行人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人员、商务运输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或证明文件,以及必要的资料。

  5.增加资产之有效证明。

  6.投保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和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证明文件。

  7.可行性研究报告。

  8.经营该国际航线的业务计划、机型、拟飞行航路、班期和执行日期,以及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国际机场和备降国际机场的资料。

  9.其他必要的资料。

  港澳台航线,参照执行。

  (二)非初次申请经营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要求:

  1. 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拟执行的航线、班期、机型、执行日期等情况。

  3. 其他必要的资料。

  港澳台航线,参照执行。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空运企业应当在国际航线计划开航之日60日前向民航局行政服务大厅提交经营国际航线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民航局行政服务大厅将申请材料分送业务办理部门,业务办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受理。经审查、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民航局不予受理。

  (三)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民航局依法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五)准予许可的,按程序颁发航线经营许可。不予许可的,向航空公司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办理方式

  行政服务大厅接受申请,经业务部门审查后网上办理,邮寄送达。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按照证件颁发部门要求的方式,通过“邮寄”进行送达。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国际、港澳台航线经营许可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附件1:流程图

  

  (港澳台航线参照执行)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航空公司递交申请,能否直接向业务部门递交?

  答:不能,通过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受理。

  2、民航局哪个部门负责邮寄送达航线经营许可证?

  答:为便利行政相对人,民航局为国内航空公司提供统一邮寄送达服务,具体由民航局收发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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