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起草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建设、安全、运营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定额,并监督执行。
    2、审核新建民用机场场址和机场命名,审核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并监督执行。
    3、负责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管理,颁发、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实施监督。
    4、审核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并组织工程行业验收。
    5、负责民航招投标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除外)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6、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
    7、负责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8、负责民用机场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等有关管理工作。
    9、负责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管理。
    10、负责民用机场内供油企业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安全处
    综合处
    建设处 
    标准资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