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1、起草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建设、安全、运营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定额,并监督执行。
2、审核新建民用机场场址和机场命名,审核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并监督执行。
3、负责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管理,颁发、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实施监督。
4、审核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并组织工程行业验收。
5、负责民航招投标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除外)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6、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
7、负责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8、负责民用机场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等有关管理工作。
9、负责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管理。
10、负责民用机场内供油企业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司领导

司 长:张锐


副 司 长:马志刚

下设处室

安全处  建设处  工程监督处
标准资质处  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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