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 |
体裁分类:命令 | |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 |
发文日期:2005-09-27 | |
名 称: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 |
文号:民航总局第152号令 | 有效性:失效 |
部号:CCAR-145-R3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52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3)已经2005年8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