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 |
体裁分类:命令 | |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 |
发文日期:2001-12-21 | |
名 称: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 |
文号:民航总局第104号令 | 有效性:失效 |
部号:CCAR-145-R2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04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2)已经2001年12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