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民航華北地區引進民用運輸飛機評估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規範華北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承運人引進民用運輸飛機的評估和監督管理工作,現將《民航華北地區引進民用運輸飛機評估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若有意見和建議,請於2020410日前反饋至郵箱:HBJJHC@163.com。聯繫人:朱永洲;聯繫電話:010-64595129

   

  

   

  民航華北地區引進民用運輸飛機評估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華北地區航空運輸持續安全和協調健康發展,規範轄區內民用航空運輸承運人引進民用運輸飛機(以下簡稱“飛機”)的評估及監督管理工作,根據《關於修訂印發〈引進民用運輸飛機管理辦法〉的通知》(民航發[2017]65號)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華北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對註冊地在華北地區具有中國民航規章CCAR-121部運作合格證持有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以購買、融資租賃、經營租賃、濕租等方式引進飛機的評估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管理局負責對轄區內申請人航空安全狀況、飛行及乘務人員保障實力、守法信用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並協助其他管理局進行引進飛機評估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屬於以下情況的,可不經管理局評估,直接報民航局審批:

  (一) 續租飛機、變更飛機引進方式或租期;

  (二) 同座級同類型飛機等量置換;

  (三) 因籌建航空公司引進飛機;

  (四) 境內不具有直接股權關係的航空公司之間濕租飛機。

  第二章  項目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人引進飛機,實行項目定期報批制度。申請人應于每年5月底前向管理局報送下年度的飛機引進項目評估申請,每年2月底前報送當年度調整後飛機引進項目評估申請。

  第六條 飛機引進項目評估申請材料(一式八份)包括:

  (一)機隊規劃執行情況,包括當年機隊規模、機隊規劃指標使用情況,飛機引進退出情況;

  (二)計劃引進飛機的機型、數量、進度、引進方式以及擬執飛航線、過夜基地保障能力情況;

  (三)航空安全。包括申請人前三年機械原因事故徵候萬時率、人為原因事故徵候萬時率、嚴重事故徵候萬時率、飛行事故情況及其他安全指標完成情況;

  (四)飛行、乘務人員現有實力及前12個月平均飛行時間數據。申請人引進國産飛機項目,以及機隊年增速在12%(含)以下(以上年末機隊數量為基數,下同)或年凈增3架(含)以下的非國産飛機引進項目,無需報送飛行乘務時間數據;

  (五)人員保障能力承諾書。對於未達到人員實力標準的飛機引進項目,申請人可提供書面承諾,提交其申請後1年內飛行、乘務人員培養和引進計劃,保證人員保障實力能夠達到評估標準;

  (六)守法信用。申請人前三年受到行政處罰和整改通知的履行,行政許可被撤銷和吊銷,被列入民航黑名單以及被有關機構做出市場禁入等情況;

  (七)以濕租方式引進飛機的,應提交濕租協議和出租人運營概況;

  (八)其他需要的資料(申請人根據要求進行補充完善)。

  第三章  評估職責及程式

  第七條 管理局計劃統計處為管理局引進飛機評估工作的主辦部門(以下簡稱主辦部門),負責引進飛機評估的組織、協調,意見匯總、反饋和報送工作。

  第八條 管理局航安辦、飛標處、航務處、維修處、機場處、公安局為管理局飛機引進項目評估工作的評審部門(以下簡稱評審部門), 負責對申請人航空安全狀況、飛行及乘務人員保障實力及守法信用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

  華北地區各民航安全監督管理局根據日常監管工作提出項目審核意見。

  第九條 管理局收到飛機引進項目評估申請後由主辦部門進行初審,對於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由其修改補充後重新申報。

  第十條 申請材料初審合格後,由主辦部門組織評審部門進行專業評審(申請人所在地民航安全監督管理局材料由申請人直接報送)。

  評審過程中如需補充材料,評審部門反饋主辦部門通知申請人按要求補充完善。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評審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專業評審意見,並反饋主辦部門。

  第十一條 主辦部門匯總各評審部門及監管局的意見,提出初步評估意見提交管理局局務會審議,審議通過後擬定評估意見報分管局領導簽批,並報送民航局,同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管理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評估意見或協助評估意見報送民航局。如申請人首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從收到其符合要求的申請起計算辦理期限。

  第四章  評估內容及標準

  第十三條 申請人的航空安全狀況、飛行及乘務人員保障實力、守法信用情況是管理局對申請人引進飛機申請的主要評估內容。

  第十四條 評估依據及標準

  (一)申請人航空安全狀況

  1.根據《民航華北地區航空安全生産責任制考核管理辦法》進行的年度安全考核結果,包括申請人前三年機械原因事故徵候萬時率、人為原因事故徵候萬時率、嚴重事故徵候萬時率、飛行事故及其他安全指標完成情況,作為申請人航空安全狀況評估的主要依據。

  1)申請人前三年度安全考核達標的,視為滿足航空安全狀況評估要求;

  2)申請人前三年度安全考核達標但申請期間出現否決性指標不合格的,視為不滿足航空安全狀況評估要求;

  3)申請人前三年度安全考核達標但申請期間出現影響航空安全狀況問題的,視情節嚴重及整改情況限制其引進飛機數量。

  2.否決性指標是指:

  1)發生責任飛行事故、地面事故、空防事故、航空維修事故;

  2)發生因在生産過程中弄虛作假或對不安全事件隱瞞受到民航局和管理局處理的事件;

  3)申請人缺乏安全誠信,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

  4)安全管理過程指標未完成或安全工作存在嚴重缺陷;

  5)因申請人管理混亂或主要管理人員缺位,嚴重影響運營安全狀況或安全保障實力。

  3.適航維修人員保障實力

   申請人維修系統人員和其委託的協議維修單位人員配備應符合《大型飛機公共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CCAR145)及相關民航局文件要求。

  4.簽派人員保障實力

  申請人簽派人員的崗位設置以及人力配備符合《大型飛機公共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要求。

  5.航空安保人員保障實力

      申請人航空安保機構設置、管理體系、人員配備等應符合《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保衛規則》(CCAR-332-R1)和《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三號)要求。

  (二)飛行及乘務人員保障實力

  1.12個月飛行機組月均飛行時間不得超出64小時,乘務人員每人平均總飛行時間不得超出850小時。國産飛機引進項目,以及機隊年增速在12%(含)以下或年凈增3架(含)以下的非國産飛機引進項目,不受此限制。

  2.人員保障實力承諾內容可行。

  (三)申請人三年內受到行政處罰和整改通知的履行,行政許可被撤銷和吊銷,被列入民航黑名單以及被有關機構做出市場禁入等情況。此項評估內容待民航局相應評估標準制定出臺後遵照執行。

  第五章 備案管理

  第十五條 屬於以下情況的,可以直接實施備案:

  境內具有直接股權關係的航空公司之間濕租飛機由承租方提出申請並報出租方和承租方所轄管理局備案,由承租方所轄管理局出局備案證明。

  第十六條 轄區內承租方的備案申請,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管理局收到申請人的備案申請,經主辦部門審核具備備案條件後草擬備案證明會簽稿。

  (二)主辦部門將備案證明會簽稿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送協辦部門(航安辦、飛標處)進行專業審核會簽。

  (三)主辦部門將會簽後的備案證明呈管理局分管領導簽批。

  (四)管理局在正式受理申請人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出具備案證明,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不予備案並將相關情況反饋申請人。

  備案證明抄送申請人所在地民航安全監督管理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新飛機引進前,申請人須向管理局上報專業人員培養及引進計劃的完成情況。

  第十八條 申請人實現人員保障能力承諾,專業人員數量和資質狀況滿足運作引進飛機數量的,管理局予以辦理飛機投入運營的相關手續。

  申請人未實現人員保障能力承諾,專業人員數量和資質狀況不能滿足運作引進飛機要求的,管理局暫緩辦理其飛機投入運營的相關手續,直至其具備相應的保障實力;

  第十九條 管理局相關業務部門和監管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申請人存在以下情況:

  (一) 航空安全狀態嚴峻,不能得到及時扭轉;

  (二) 各類保障人員不具備已有運力保障實力;

  (三) 到期應退出而未退出飛機的;

  可向主辦部門提出暫緩其新引進飛機或限制到期應退出而未退出飛機繼續運營的書面意見,由主辦部門提交管理局局務會審議。

  第二十條 經管理局局務會審議決定進行暫緩新引進飛機、到期應退出而未退出飛機投入運營的,管理局相關業務部門將暫緩其新引進飛機投入運營相關手續,對到期應退出而未退出的飛機不予辦理年度適航檢查。

  第二十一條 被暫緩新引進飛機投入運營的申請人,可在完全具備運作條件後向管理局重新提出申請,經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後可辦理新引進飛機投入運營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置換飛機項目飛機引進與退出重疊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項目完成後向管理局進行報告並抄送所在地民航安全監督管理局。

  第七章 違規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未完成承諾的人員培養及引進計劃的,將影響其安全誠信守法信用等級,暫停其後一年飛機引進項目評估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有意提供虛假材料和資訊,一經查實,一年內不受理其飛機引進項目評估申請。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到期應退而未退出的飛機(停場口徑),按照民航局有關規定將不予辦理年度適航檢查。

  第八章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管理局授權計劃統計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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