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管理處

  1、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用機場建設、安全、運營的有關規章、政策及標準,並對本地區執行情況運作監督檢查;制定華北地區民用機場建設、安全、運營管理的有關細則及要求;對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見或建議。

  2、負責本地區民用機場使用許可的監督管理。負責頒(換)發、吊銷本地區4E(含)及以下運輸機場的使用許可證;負責審查本地區4F運輸機場使用手冊出具初審意見。

  3、負責本地區通用機場使用許可管理;審批本地區通用機場命名(更名)。

  4、負責本地區民用機場安全運作(飛行區管理、目視助航設施管理、供電保障、機坪運作、鳥害及動物侵入防範、除冰雪管理等)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對本地區民用機場的安全運作實施抽查。

  5、對本地區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實施監督檢查。

  6、負責本地區民用機場安全資訊(月報、快報)的匯總、統計、分析。

  7、負責審核本地區民用機場凈空保護事項,組織指導、監督檢查本地區內各監管局對凈空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實施抽查。

  8、負責審批本地區4E(含)及以下運輸機場應急救援計劃,審核4F運輸機場應急救援計劃並出具初審意見;組織指導、監督檢查本地區內各監管局對應急救援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實施抽查。

  9、負責審批本地區民用機場不停航施工方案並監督管理。

  10、對本地區新建民用機場選址報告提出審核意見,負責審批本地區新建通用機場場址。

  11、審批本地區飛行區指標4D(含)及以下運輸機場總體規劃;參與本地區飛行區指標4E(含)及以上民用機場總體規劃的審查工作;負責對所轄地區民用機場總體規劃的監督管理。

  12、審批本地區飛行區指標4E(含)及以上且批准投資2億元以下,以及飛行區指標4D(含)及以下的民航建設項目,和項目法人為民航地區空管局或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工作項目的初步設計;參與本地區飛行區指標4E(含)及以上且批准投資2億元以上民航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

  13、組織由本管理局批復初步設計的民航建設項目工程行業驗收;參與由民航局組織的民航建設項目工程行業驗收。

  14、匯總本地區有關民航建設項目資訊,對本地區民航建設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15、對本地區民航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進行審核備案及監督管理。

  16、負責本地區民航專業工程品質監督管理。

  17、負責審核並頒發本地區民用機場航空燃油供應安全運營許可證。

  18、對本地區機場內供油企業安全運作實施監督管理。

  19、負責本地區民用機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20、負責本地區民用機場土地使用的監督管理。

  21、負責消費者對本地區機場投訴受理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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