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起草民用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下同)建設、安全、運營管理的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標準和定額,並監督執行。
    2、審核新建民用機場場址和機場命名,審核民用機場總體規劃,並監督執行。
    3、負責民用機場使用許可管理,頒發、吊銷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並實施監督。
    4、審核民航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並組織工程行業驗收。
    5、負責民航招投標管理(機電産品國際招投標、政府採購招投標管理除外)和民航專業工程品質監督管理。
    6、負責民航專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仲介組織的資質管理。
    7、負責民用機場安全運作的監督檢查。
    8、負責民用機場應急救援、環境保護、土地使用、凈空保護等有關管理工作。
    9、負責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許可管理。
    10、負責民用機場內供油企業安全運作的監督管理。
    11、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 安全處
    綜合處
    建設處 
    標準資質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