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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發〔2016〕7號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服務保障公司,各機場公司,各機場建設指揮部,局屬各單位,有關建築業企業、工程招標代理單位:
為加強民航專業工程施工招標管理,進一步規範民航招投標市場,降低評標專家權力尋租風險,提高評標品質,結合民航專業工程施工招標的特點,我局組織對《民航專業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0年版)》“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 進行了修訂,現予發佈,自2016年3月15日起執行。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開招標的民航專業工程施工項目均應採用本修訂案中規定的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綜合評估法中各評審因素的評審標準、分值和權重應符合本修訂案的要求。
二、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按照本修訂案規定將評標辦法和相關事項予以載明,評標辦法應當合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三、請各地區管理局做好本轄區內的有關宣貫工作,加強對本修訂案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實施中的有關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我局反饋。
四、本修訂案和《民航專業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0年版)》可在民航局政府網站“機場司—政策發佈”欄目中下載。
附件:《民航專業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0年版)》第一修訂案
民 航 局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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