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起草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和註冊、民用航空産品(包括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下同)及其航空材料、零部件、機載設備和民用航空油料、化學産品適航審定管理以及相應環境保護的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標準,並監督執行。
    2、負責民用航空産品型號及補充型號的合格審定、型號認可審定、補充型號認可審定。負責型號合格審定委員會(TCB)的工作。負責民用航空器飛行手冊(AFM)的審查和批准。
    3、負責民用航空産品生産許可審定。根據民航局與外國適航當局的協議,負責國內製造廠生産外國民用航空産品的監管工作。
    4、負責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機載設備型號和生産合格審定、適航審定。負責民用航空器加、改裝審定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冊修理方案工程審準。
    5、負責民用航空器重復性、多發性故障的工程評估,頒發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適航指令。
    6、負責民用航空器噪聲、發動機排出物的合格審定。
    7、負責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單機適航審定。
    8、負責適航審定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審核和管理。
    9、負責民用航空油料及民用航空化學産品適航審定。
    10、負責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和註冊。
    11、參與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調查。
    12、負責民航標準化和計量工作。
    13、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 適航檢查處
    航空動力審定處
    航空器審定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