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各地區管理局、航空公司、機場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原民航總局《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航總局公告第18號)和《關於國內航空運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航規財發[2004]51號)以及《關於修訂<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的決定》(民航總局第124號令)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明確兒童(含無成人陪伴兒童,下同)、嬰兒以及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乘坐國內航班旅客票價,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成人普通票價,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在政府規定政策範圍內確定並公佈,適用於各航班頭等艙、公務艙、經濟艙等艙位等級普通成人旅客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條件的票價。根據現行有關政策規定,國內航線嬰兒旅客的普通票價,按同一航班對應艙位成人普通票價的10%計價;兒童以及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的普通票價,按同一航班對應艙位成人普通票價的50%計價。
航空運輸企業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基礎上,對兒童、嬰兒以及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實行票價優惠,具體辦法由航空運輸企業自行制定,提前30天通過航空價格資訊系統報民航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並對外公佈後執行。
二、兒童、嬰兒以及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乘坐國內航班,可以自願選擇購買航空運輸企業在政府規定政策範圍內確定並公佈的其他種類票價,並執行相應的限制條件。
三、兒童、嬰兒機場管理建設費等繼續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7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民航行業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上述措施落實情況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切實維護航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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