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分類:民航規章 | |
體裁分類:命令 | |
辦文單位:政策法規司 | |
發文日期:2003-04-08 | |
名 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廢止部分民用航空規章和規章性文件的決定 | |
文號:民航總局第117號令 | 有效性:有效 |
部號:CCAR-19LR |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117號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廢止部分民用航空規章和規章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03年4月7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4月8日起施行。
局長 楊元元
二〇〇三年四月八日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廢止部分民用航空規章和規章性文件的決定
為適應民航管理體制改革和民航行業發展的要求,完善民用航空立法工作,民航總局對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以民航局令或者民航總局令形式發佈的116件民用航空規章和1980年至2002年12月31日以其他形式發佈的108件規章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民航總局決定:
一、廢止5件民用航空規章和34件民用航空規章性文件,目錄見本決定附件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決定廢止的民用航空規章和規章性文件目錄(5件、34件)》。
二、對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佈的民用航空規章中已明令廢止的14件民用航空規章和25件規章性文件統一公佈,目錄見附件二《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佈的民用航空規章中已明令廢止的民用航空規章和規章性文件目錄(14件、25件)》。
本決定自2003年4月8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決定廢止的民用航空規章和規章性文件目錄(5件、34件)
附件二 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佈的民用航空規章中已明令廢止的民用航空規章和規章性文件(14件、25件)
附件一: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決定廢止的民用航空規章和規章性文件目錄(5件、34件)
序號 |
規章性文件 名稱 |
發佈機關 及日期 |
説 明 |
1 |
民用航空産品和零件合格審定的規定 |
1990年8月8日民航局令第13號發佈 |
該規定被1991年4月9日民航局令第13/1號《民用航空産品和零件合格審定的規定》取代,應當廢止。 |
2 |
民用航空産品和零件合格審定的規定 |
1991年4月9日民航局令第13/1號發佈 |
該規定被1998年8月20日發佈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80號《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取代,應當廢止。 |
3 |
民用航空節約能源管理實施細則 |
1992年4月29日,民航局令第25號 |
該規章主要規定了民航企業的節約能源問題,民航總局與企業脫鉤後,不再具有此管理職能,應當廢止。 |
4 |
民用航空節約能源獎懲規定 |
1992年4月29日,民航局令第26號 |
該規章主要規定了民航企業的節約能源問題,民航總局與企業脫鉤後,不再具有此管理職能,應當廢止。 |
5 |
民用航空企業節能管理考核暫行辦法 |
1992年4月29日,民航局令第27號 |
該規章主要規定了民航企業的節約能源問題,民航總局與企業脫鉤後,不再具有此管理職能,應當廢止。 |
6 |
民航局工作規則 |
1989年12月1日民航局發 |
該規則被1998年9月17日發佈的《民航總局工作規則》(民航廳發〔1998〕177號)取代,由於其內容主要是民航總局內部工作程式,不具有對外的行政約束力,故不再列為規章。 |
7 |
關於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機載設備國産代用品程式的暫行規定 |
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發 |
規定涉及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機載設備國産代用品的審批程式,其內容一部分已由現行的有關PMA程式所覆蓋,另一部分已被現行程式修改,可以廢止。 |
8 |
關於民用航空器時控件管理的暫行規定 |
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發 |
該規定涉及航空器對有時限要求的零部件的控制工作,目前關於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文件中已涵蓋了這方面要求,應當廢止。 |
9 |
取消飛機接受制度的暫行規定 |
1987年5月4日 |
該暫行規定不再適用,應當廢止。 |
10 |
民航局設備管理辦法 |
1989年1月10日民航局發 |
該辦法涉及設備大修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折舊基金的使用,辦理設備改造價值增值手續及轉讓、報廢收益的使用。這些與現行制度不符,國家在頒布的各項財務會計制度中對上述問題如何處理已有明確規定。並且依照民航法和國務院三定方案賦予民航總局的職能,民航總局不再履行該辦法規定的職能,應當廢止。 |
序號 |
規章性文件 名稱 |
發佈機關及 日期 |
説 明 |
11 |
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安全監察工作規則 |
1985年1月10日 |
目前飛行安全監察工作主要是依據CCAR-61、62、63、121部規章進行,該規則與以上規章不相適應,應當廢止。 |
12 |
民航航材倉庫高價週轉件管理試行辦法 |
1988年10月27日 |
該試行辦法所規範的內容屬於企業自主行為,已不屬於民航總局行政管理範圍,應當廢止。 |
13 |
關於民用航空器保留項目控制的暫行規定 |
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發 |
該暫行規定的內容在1999年5月5日發佈的《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中已有明確規定,應當廢止。 |
14 |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加強領航理論考核和領航技術檢查的規定 |
1986年8月26日民航局發 |
該規定的相關內容被1996年8月1日發佈、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代替,應當廢止。 |
15 |
關於嚴禁飛行人員超時限飛行的緊急通知 |
1987年11月20日民航局發 |
該通知規範的內容在1999年5月5日發佈的《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中已有相應規定,應當廢止。 |
16 |
組織與實施航空公司飛機飛行的暫行規定 |
1987年9月20日民航局發 |
該規定規範的內容已由《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代替,應當廢止。 |
17 |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使用協調世界時(UTC)的通知 |
1985年11月1日民航局發 |
世界協調時在1999年7月5日發佈的《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中有原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行資料彙編》(2002年)總則部分中第2.1.1節有詳細規定,應當廢止。 |
18 |
開辦通用航空企業審批程式 |
1986年5月7日民航局發 |
該程式規範的內容與民航法和《通用航空企業審批管理規定》的規定已不相適應,應當廢止。 |
19 |
關於機場歸口管理的暫行規定 |
1989年2月1日民航局發 |
該規定規範的內容與國務院頒布的民航體制改革方案不相適應,不符合民航總局體制改革與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應當廢止。 |
20 |
關於進一步加強民航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生産、使用管理的通知 |
1994年12月13日民航總局發 |
該通知主要為貫徹執行民航總局第19號令《關於民航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生産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目前已無存在意義,且某些規定與我國加入WTO所做承諾相悖,應當廢止。 |
21 |
民航空勤人員運輸飛行小時費暫行規定 |
1985年11月2日民航總局發 |
勞動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民航直屬企業空勤人員飛行小時費及空地勤人員伙食費標準的復函》(1994年1月3日〔94〕勞部發59號)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空勤人員飛行小時費及空勤地勤人員伙食費標準的批復》(1994年10月26日〔94〕人薪函6號)二個文件對該規定規範的內容已經重新作出規定,該規定應當廢止。 |
序號 |
規章性文件 名稱 |
發佈機關 及日期 |
説 明 |
22 |
民航空勤人員專業飛行小時費暫行規定 |
1985年11月2日民航總局發 |
同前項。 |
23 |
民航學校空勤教員飛行小時費暫行規定 |
1985年11月2日民航總局發 |
同前項。 |
24 |
民航空勤人員退休年齡和停飛、退休後待遇的暫行規定 |
1985年12月9日民航總局發 |
該暫行規定的內容已由《關於確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種範圍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號)、民航局《關於轉發勞動部、財政部<關於民航空勤人員停飛和離退休後發給生活補助費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民航局發〔1992〕383號)作出了新規定。同時根據國務院規定,1998年民航企業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後,退休人員的退休費由地方社保部門按規定計發。該規定應當廢止。 |
25 |
民航系統審計事項的報告和審定的試行辦法 |
1989年7月27日民航局發 |
審計署1996年12月6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審法發〔1996〕334號)和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的《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審法發〔1996〕342號)規定了新的審計準則,該試行辦法應當廢止。 |
26 |
關於民用飛機管理的暫行規定 |
1988年10月民航局發 |
目前對購租民用飛機的管理按照《民航總局關於購買和租賃運輸飛機審批的若干規定》(民航計發〔1995〕23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進口民用飛機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7〕17號)兩個文件執行。該暫行規定實際上已經廢止。 |
27 |
民航局科技基金管理辦法 |
1989年4月11日民航局發 |
目前民航總局的“科技基金”改為“科技專項費用”,“科技基金”已被取消,該管理辦法應予廢止。 |
28 |
關於經營空中游覽業務的暫行規定 |
1989年1月18日民航局發 |
該暫行規定的內容已被1996年10月25日民航總局發佈的《經營空中游覽項目審批辦法》所涵蓋,應當廢止。 |
29 |
關於單發飛機、單發直升機進行遊覽飛行的暫行規定 |
1991年2月28日民航局發 |
同前項。 |
30 |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全面品質管理暫行辦法 |
1987年11月30日民航局發 |
民航總局政企分開、行政職能轉變後,企業品質管理不屬民航總局行政管理範圍,該暫行辦法應當廢止。 |
31 |
關於認真執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通知 |
1987年7月1日[87]民航局發 |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按照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執行。本通知應當廢止。 |
序號 |
規章性文件 名稱 |
發佈機關 及日期 |
説 明 |
32 |
關於加強合同訂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
1987年12月22日民航局發 |
該通知針對具體特定事項,該事項已經完成,失去效力,應當廢止。 |
33 |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處理旅客、貨主投訴和批評信函的規定的通知 |
1988年12月14日民航局發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71號)中,取消了該項職能,本通知應當廢止。 |
34 |
中國民航局關於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及其所使用機場的安全保衛規定 |
1985年8月14日民航局發 |
該規定有關內容已在隨後發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中作出了規定,應當廢止。 |
35 |
民航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
1989年10月25日民航局、國家保密局發佈 |
該規定已被民航廳發〔1999〕102號文件替代,應當廢止。 |
36 |
關於民航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管理程式的規定 |
1987年3月26日民航局發 |
目前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管理按1999年頒發的《民航固定資産投資管理暫行規定》(民航規發〔1999〕194號)執行,本規定應當廢止。 |
37 |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簡化乘坐民航專業飛機手續的通知 |
1986年2月18日民航局發 |
該通知對乘機介紹信與乘機證的要求是當時空防形式的要求,根據目前通用航空生産情況,已無此必要,且實際上已經失去效力,應當廢止。 |
38 |
關於租用帶機組的航空器經營航空運輸業務的管理辦法 |
經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 |
相關規定已由《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管理規定》做出不同規定,實際上已經失去效力,應當廢止。 |
39 |
民航飲食行業(含集體食堂)食品衛生管理標準和要求 |
1986年10月21日[86]民航局字第386號 |
本文件的制定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在1995年10月25日發佈並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取消了民航總局的此項職責,本文件失去制定依據,應當廢止。 |
附件二:
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佈的民用航空規章中已明令
廢止的民用航空規章和規章性文件目錄(14件、25件)
序號 |
規章名稱 |
發佈機關 及日期 |
廢止日期 |
説 明 |
1 |
民用航空規章制定程式 |
1986年12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0年4月29日 |
被1990年4月2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1號發佈的《中國民用航空局法規起草、制定程式的規定》明令廢止。 |
2 |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條例 |
1980年7月28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 |
1990年11月1日 |
被1990年2月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1990年5月2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號發佈、自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規則》明令廢止。 |
3 |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指揮工作細則 |
1980年7月28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 |
1990年11月1日 |
被1990年2月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1990年5月2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3號發佈、自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規則》明令廢止。 |
4 |
中國民用航空通信導航工作條例 |
1982年12月21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 |
1990年11月1日 |
被1990年2月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1990年5月2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5號發佈、自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通信導航雷達規則》明令廢止。 |
5 |
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條例(試用本) |
1977年11月中國民用航空局印發 |
1990年11月1日 |
被1990年2月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1990年5月2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6號發佈、自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明令廢止。 |
6 |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頒發程式和管理規則 |
1983年8月2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民航辦字第97號通知中和1983年12月2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的《中國民用航空機務工程條例》第四章中包含 |
1990年12月2日 |
被1990年12月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15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國籍和登記的規定》明令廢止。 |
7
|
《航空運輸、通用航空定期統計表》中民航生産七表、八表、九表、十表 |
1988年2月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下發 |
1991年1月1日 |
被1990年12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統計局令第16號發佈,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機場生産統計實施辦法》明令廢止。 |
序號 |
規章名稱 |
發佈機關 及日期 |
廢止日期 |
説 明 |
8 |
維修人員執照頒發程式及管理規則 |
1983年8月2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民航辦字第79號通知中和1983年10月2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中國民用航空機務工程條例》第五章中包含 |
1991年2月10日 |
被1991年2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17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合格審定的規定》明令廢止。 |
9 |
民航審計工作暫行規定 |
1985年6月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
|
1991年2月22日 |
被1991年2月2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18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局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明令廢止。 |
10 |
民航能源管理獎懲暫行規定 |
1982年6月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下發 |
1992年10月1日 |
被1992年4月2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6號發佈、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節約能源獎懲規定》明令廢止。 |
11 |
維修許可審定 |
1988年11月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 |
1993年2月3日 |
被1993年2月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31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審定的規定》明令廢止。 |
12 |
中國民用航空法規起草、制定程式的規定 |
1990年4月2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1號發佈 |
1995年11月15日 |
被1995年11月1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45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改<中國民用航空局法規起草、制定程式的規定>的決定》修正後重新公佈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章制定程式規定》明令廢止。 |
13 |
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規則 |
1990年5月26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3號發佈 |
2000年1月5日 |
該規則被2000年1月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86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明令廢止。 |
14 |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合格審定的規定 |
1991年2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17號發佈 |
1995年12月14日 |
被1995年12月14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46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改<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合格審定的規定>的決定》修正後重新公佈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合格審定的規定》明令廢止。 |
15 |
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 |
1985年1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6年3月1日 |
被1996年2月28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49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明令廢止。 |
16 |
中國民用航空局貨物國內運輸規則 |
1985年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6年3月1日 |
被1996年3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50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明令廢止。 |
序號 |
規章名稱 |
發佈機關 及日期 |
廢止日期 |
説 明 |
17 |
關於頒發民用航空器飛行人員執照暫行規定 |
1985年7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7年1月1日 |
被1996年8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51、52號發佈,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飛行教員合格審定規則》和《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明令廢止。 |
18 |
中國民用航空局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
1991年2月2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18號發佈 |
1996年9月19日 |
被1996年9月19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59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明令廢止。 |
19 |
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處罰暫行辦法(使用和維修部分) |
1989年4月18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7年1月6日 |
被1997年1月6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60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民用航空規章的決定》明令廢止。 |
20 |
國內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 |
1987年12月11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7年1月6日 |
被1997年1月6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60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民用航空規章的決定》明令廢止。 |
21 |
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1992年1月8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3號發佈 |
1997年8月12日 |
被1997年8月12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66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的決定》修正後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明令廢止。 |
22 |
民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暫行規定 |
1988年7月1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7年12月8日 |
被1997年12月8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69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定》明令廢止。 |
23 |
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 |
1984年10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7年12月8日 |
被1997年12月8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70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明令廢止。 |
24 |
民用航空器國籍和登記的規定 |
1990年12月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15號發佈 |
1998年6月10日 |
被1998年6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76號發佈的《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明令廢止。 |
25 |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人員訓練管理規定(試行) |
1994年11月17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39號發佈 |
1998年7月3日 |
被1998年7月3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77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人員訓練管理規定》明令廢止。 |
26 |
民航企業標準制定程式的暫行規定 |
1990年6月21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9號公佈 |
1998年7月20日 |
被1998年7月2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78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明令廢止。 |
序號 |
規章名稱 |
發佈機關 及日期 |
廢止日期 |
説 明 |
27 |
民用機場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
1991年9月2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2號發佈 |
1998年10月15日 |
被1998年10月1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81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明令廢止。 |
28 |
頒發空中交通管制員、航行調度員執照規則(暫行) |
1986年4月1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9年1月8日 |
被1999年1月8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82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明令廢止。 |
29 |
民航運輸飛行人員飛行時間、值勤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定 |
1993年8月25日民航總局令第35號發佈 |
1999年5月5日 |
被1999年5月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83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明令廢止。 |
30 |
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規則 |
1994年2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38號發佈 |
2000年1月5日 |
被2000年1月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86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明令廢止。 |
31 |
中國民用航空統計暫行條例 |
1985年6月19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佈 |
1999年10月15日 |
被1999年10月1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88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統計管理辦法》明令廢止。 |
32 |
頒發航空公司航行簽派員執照規則(暫行) |
1986年4月1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9年10月15日 |
被1999年10月1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89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明令廢止。 |
33 |
空中交通管制員、航行調度員、航空公司簽派員執照管理辦法(暫行) |
1986年4月1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9年10月15日 |
被1999年10月1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89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明令廢止。 |
34 |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事故調查條例 |
1986年6月16日中國民用航空 |
2000年7月19日 |
被2000年7月19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93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規定》明令廢止。 |
35 |
機場運作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 |
1991年8月2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0號發佈,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
2001年2月26日 |
被2001年2月26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98號公佈的《航空器機場運作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明令廢止。 |
序號 |
規章名稱 |
發佈機關 及日期 |
廢止日期 |
説 明 |
36 |
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審定的規定 |
1993年2月3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31號發佈 |
2002年12月21日 |
被2001年12月2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04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明令廢止。 |
37 |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合格審定的規定 |
1995年12月14日民航總局令第46號發佈 |
2001年12月21日 |
被2001年12月2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05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明令廢止。 |
38 |
關於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有關政策的通知 |
1994年5月6日由民航總局與外經貿部發佈 |
2002年8月1日 |
被2001年12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通過,並經國務院批准,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10號公佈、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明令廢止。 |
39 |
關於發佈《關於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
1994年10月25日由民航總局與外經貿部發佈 |
2002年8月1日 |
被2001年12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通過,並經國務院批准,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10號公佈、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明令廢止。 |
附件二:
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佈的民用航空規章中已明令
廢止的民用航空規章和規章性文件目錄(14件、25件)
序號 |
規章名稱 |
發佈機關 及日期 |
廢止日期 |
説 明 |
1 |
民用航空規章制定程式 |
1986年12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0年4月29日 |
被1990年4月2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1號發佈的《中國民用航空局法規起草、制定程式的規定》明令廢止。 |
2 |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條例 |
1980年7月28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 |
1990年11月1日 |
被1990年2月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1990年5月2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號發佈、自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規則》明令廢止。 |
3 |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指揮工作細則 |
1980年7月28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 |
1990年11月1日 |
被1990年2月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1990年5月2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3號發佈、自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規則》明令廢止。 |
4 |
中國民用航空通信導航工作條例 |
1982年12月21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 |
1990年11月1日 |
被1990年2月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1990年5月2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5號發佈、自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通信導航雷達規則》明令廢止。 |
5 |
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條例(試用本) |
1977年11月中國民用航空局印發 |
1990年11月1日 |
被1990年2月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1990年5月2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6號發佈、自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明令廢止。 |
6 |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頒發程式和管理規則 |
1983年8月2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民航辦字第97號通知中和1983年12月2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的《中國民用航空機務工程條例》第四章中包含 |
1990年12月2日 |
被1990年12月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15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國籍和登記的規定》明令廢止。 |
7
|
《航空運輸、通用航空定期統計表》中民航生産七表、八表、九表、十表 |
1988年2月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下發 |
1991年1月1日 |
被1990年12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統計局令第16號發佈,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機場生産統計實施辦法》明令廢止。 |
序號 |
規章名稱 |
發佈機關 及日期 |
廢止日期 |
説 明 |
8 |
維修人員執照頒發程式及管理規則 |
1983年8月2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民航辦字第79號通知中和1983年10月2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中國民用航空機務工程條例》第五章中包含 |
1991年2月10日 |
被1991年2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17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合格審定的規定》明令廢止。 |
9 |
民航審計工作暫行規定 |
1985年6月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
|
1991年2月22日 |
被1991年2月2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18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局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明令廢止。 |
10 |
民航能源管理獎懲暫行規定 |
1982年6月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下發 |
1992年10月1日 |
被1992年4月2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6號發佈、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節約能源獎懲規定》明令廢止。 |
11 |
維修許可審定 |
1988年11月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 |
1993年2月3日 |
被1993年2月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31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審定的規定》明令廢止。 |
12 |
中國民用航空法規起草、制定程式的規定 |
1990年4月2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1號發佈 |
1995年11月15日 |
被1995年11月1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45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改<中國民用航空局法規起草、制定程式的規定>的決定》修正後重新公佈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章制定程式規定》明令廢止。 |
13 |
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規則 |
1990年5月26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3號發佈 |
2000年1月5日 |
該規則被2000年1月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86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明令廢止。 |
14 |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合格審定的規定 |
1991年2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17號發佈 |
1995年12月14日 |
被1995年12月14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46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改<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合格審定的規定>的決定》修正後重新公佈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合格審定的規定》明令廢止。 |
15 |
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 |
1985年1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6年3月1日 |
被1996年2月28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49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明令廢止。 |
16 |
中國民用航空局貨物國內運輸規則 |
1985年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6年3月1日 |
被1996年3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50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明令廢止。 |
序號 |
規章名稱 |
發佈機關 及日期 |
廢止日期 |
説 明 |
17 |
關於頒發民用航空器飛行人員執照暫行規定 |
1985年7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7年1月1日 |
被1996年8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51、52號發佈,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飛行教員合格審定規則》和《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明令廢止。 |
18 |
中國民用航空局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
1991年2月2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18號發佈 |
1996年9月19日 |
被1996年9月19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59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明令廢止。 |
19 |
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處罰暫行辦法(使用和維修部分) |
1989年4月18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7年1月6日 |
被1997年1月6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60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民用航空規章的決定》明令廢止。 |
20 |
國內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 |
1987年12月11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7年1月6日 |
被1997年1月6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60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民用航空規章的決定》明令廢止。 |
21 |
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1992年1月8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3號發佈 |
1997年8月12日 |
被1997年8月12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66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的決定》修正後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明令廢止。 |
22 |
民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暫行規定 |
1988年7月1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7年12月8日 |
被1997年12月8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69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定》明令廢止。 |
23 |
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 |
1984年10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7年12月8日 |
被1997年12月8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70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明令廢止。 |
24 |
民用航空器國籍和登記的規定 |
1990年12月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15號發佈 |
1998年6月10日 |
被1998年6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76號發佈的《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明令廢止。 |
25 |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人員訓練管理規定(試行) |
1994年11月17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39號發佈 |
1998年7月3日 |
被1998年7月3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77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人員訓練管理規定》明令廢止。 |
26 |
民航企業標準制定程式的暫行規定 |
1990年6月21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9號公佈 |
1998年7月20日 |
被1998年7月2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78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明令廢止。 |
序號 |
規章名稱 |
發佈機關 及日期 |
廢止日期 |
説 明 |
27 |
民用機場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
1991年9月2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2號發佈 |
1998年10月15日 |
被1998年10月1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81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明令廢止。 |
28 |
頒發空中交通管制員、航行調度員執照規則(暫行) |
1986年4月1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9年1月8日 |
被1999年1月8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82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明令廢止。 |
29 |
民航運輸飛行人員飛行時間、值勤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定 |
1993年8月25日民航總局令第35號發佈 |
1999年5月5日 |
被1999年5月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83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明令廢止。 |
30 |
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規則 |
1994年2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38號發佈 |
2000年1月5日 |
被2000年1月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86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明令廢止。 |
31 |
中國民用航空統計暫行條例 |
1985年6月19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佈 |
1999年10月15日 |
被1999年10月1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88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統計管理辦法》明令廢止。 |
32 |
頒發航空公司航行簽派員執照規則(暫行) |
1986年4月1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9年10月15日 |
被1999年10月1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89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明令廢止。 |
33 |
空中交通管制員、航行調度員、航空公司簽派員執照管理辦法(暫行) |
1986年4月1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1999年10月15日 |
被1999年10月1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89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明令廢止。 |
34 |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事故調查條例 |
1986年6月1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
2000年7月19日 |
被2000年7月19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93號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規定》明令廢止。 |
35 |
機場運作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 |
1991年8月2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0號發佈,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
2001年2月26日 |
被2001年2月26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98號公佈的《航空器機場運作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明令廢止。 |
序號 |
規章名稱 |
發佈機關 及日期 |
廢止日期 |
説 明 |
36 |
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審定的規定 |
1993年2月3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31號發佈 |
2002年12月21日 |
被2001年12月2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04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明令廢止。 |
37 |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合格審定的規定 |
1995年12月14日民航總局令第46號發佈 |
2001年12月21日 |
被2001年12月2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05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明令廢止。 |
38 |
關於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有關政策的通知 |
1994年5月6日由民航總局與外經貿部發佈 |
2002年8月1日 |
被2001年12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通過,並經國務院批准,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10號公佈、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明令廢止。 |
39 |
關於發佈《關於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
1994年10月25日由民航總局與外經貿部發佈 |
2002年8月1日 |
被2001年12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通過,並經國務院批准,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10號公佈、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明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