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分類:民航規章 | |
體裁分類:命令 | |
辦文單位:飛行標準司 | |
發文日期:2001-08-31 | |
名 稱: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 | |
文號:民航總局第101號令 | 有效性:失效 |
部號:CCAR-67FS |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101號
《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已經2001年8月3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局長 劉劍鋒
二〇〇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
A分部 總則
67.1〔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證民用航空人員的身體狀況符合行使相關執照權利和飛行安全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67.3〔適用範圍〕
本規則規定了民用航空人員的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的申請、頒發程式以及體檢合格證的效力。
67.5〔機構與職責〕
(a)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航空衛生職能部門,負責制定有關的管理文件和程式,對體檢合格證的申請、審核、頒發和體檢鑒定實施監督管理。
(b)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區管理機構)航空衛生職能部門,負責對所轄地區航空人員體檢文書和醫學資料的審核、體檢合格證的頒發,並對體檢鑒定實施監督管理。
67.7〔體檢合格證的要求〕
任何人未持有、並隨身攜帶依照本規則取得的有效體檢合格證,不得行使本規則67.17規定的各類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塗改、偽造體檢合格證。
67.9〔定義〕
本規則使用如下定義:
(a)局方是指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機構的航空衛生職能部門。
(b)航空人員是指下列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人員:
(1)空勤人員,包括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乘務員、航空安全員;
(2)空中交通管制員;
(3)飛行簽派員。
(C)航空人員體檢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是指民航總局、地區管理機構的體檢機構和航空人員體檢委任單位代表。
(d)體檢文書是指由民航總局統一印製的航空人員體檢鑒定表(以下簡稱體檢表)、航空人員健康記錄本和體檢鑒定結論通知書等。
(e)醫學資料是指與航空人員體檢鑒定有關的住院記錄、門診記錄、會診記錄、醫學檢查結果報告和身體狀況證明等。
(f)體檢合格證是指局方頒發的,表明體檢合格證持有人的身體狀況符合本規則相應醫學標準的證明文件。
67.11〔費用〕
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體檢鑒定和辦理體檢合格證的相關費用。
B分部 體檢合格證
67.13〔按本規則頒發的體檢合格證種類〕
對符合本規則相應醫學標準的體檢合格證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頒發下列種類的體檢合格證:
(1)Ⅰ級體檢合格證;
(2)Ⅱ級體檢合格證;
(3)Ⅲ級體檢合格證,包括Ⅲa、Ⅲb級體檢合格證;
(4)Ⅳ級體檢合格證,包括Ⅳa、Ⅳb級體檢合格證。
67.15〔臨時體檢合格證〕
(a)經體檢機構按本規則的醫學標準進行體檢鑒定且鑒定結論為合格的更新體檢合格證的申請人,在等待局方對其頒發體檢合格證時,可由體檢機構頒發相應級別的臨時體檢合格證。臨時體檢合格證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60天。
(b)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臨時體檢合格證失效:
(1)收到局方頒發的體檢合格證;
(2)臨時體檢合格證有效期滿;
(3)收到局方拒發體檢合格證通知。
67.17〔體檢合格證的適用範圍〕
(a)航空人員執照申請人在申請取得下列執照時,或執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Ⅰ級體檢合格證:
(1)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2)飛機和旋翼機商用駕駛員執照;
(3)領航員執照和領航學員合格證;
(4)飛行機械員執照和飛行機械學員合格證。
(b)航空人員執照申請人在申請取得下列執照時或執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Ⅱ級體檢合格證或Ⅰ級體檢合格證:
(1)飛行通信員執照和飛行通信學員合格證;
(2)初級飛機、滑翔機和輕於空氣的航空器商用駕駛員執照;
(3)私用駕駛員執照。
(C)以培養航線運輸駕駛員或飛機和旋翼機商用駕駛員為目標的學生駕駛員在申請執照時或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Ⅰ級體檢合格證;其他學生駕駛員在申請執照時或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Ⅱ級體檢合格證或Ⅰ級體檢合格證。
(d)機場塔臺管制員、進近管制員、區域管制員、進近(監視)雷達管制員、進近(精密)雷達管制員、區域(監視)雷達管制員執照申請人在申請執照時或執照持有人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Ⅲa級體檢合格證;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管制員、地區管理局調度室管制員、總局調度室管制員和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在申請執照時或執照持有人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Ⅲb級體檢合格證或Ⅲa級體檢合格證。
(e)乘務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持有Ⅳa級體檢合格證;航空安全員執照申請人在申請執照時或執照持有人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Ⅳb級體檢合格證。
67.19〔體檢合格證的申請與頒發〕
(a)申請人在申請辦理執照前,應當向體檢機構提出體檢鑒定申請,填寫體檢表,出示身份證明,提供真實、完整的體檢文書及醫學資料,如實反映健康狀況,不得隱瞞病史、病情。
(b)體檢機構根據申請人所申請體檢合格證的種類,依據本規則相應的醫學標準對申請人進行體格檢查,並作出符合申請人身體狀況的下列之一的體檢鑒定結論:
(1)合格;
(2)暫時不合格;
(3)不合格。
(c)體檢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體檢鑒定結論為合格者的體檢表報局方審定,同時可以根據本規則67.15的規定簽發臨時體檢合格證。
體檢機構應及時將暫時不合格體檢鑒定結論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時簽署《體檢鑒定結論通知書》。並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通知書、體檢文書及醫學資料送交申請人所在單位,沒有所在單位的直接送交申請人。
體檢機構應及時將不合格體檢鑒定結論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時簽署《體檢鑒定結論通知書》。並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通知書送交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將體檢文書及醫學資料報送局方審定。
(d)局方在收到申請人的體檢文書和醫學資料之日起30天內對體檢鑒定結論進行審核:
(1)認為體檢鑒定結論正確的,對其中體檢鑒定結論為合格者簽發體檢合格證;對其中體檢鑒定結論為不合格者在體檢表上簽署認可意見;
(2)認為體檢鑒定結論不正確的,對其中不符合本規則有關規定的退回體檢機構,責成其重新體檢鑒定;對其中由於體檢機構適用醫學標準不當,而做出錯誤體檢結論的,局方可直接改變體檢鑒定結論,簽發或拒絕簽發體檢合格證,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體檢機構和申請人所在單位。
(e)局方在審核體檢鑒定結論過程中可要求申請人或體檢機構提供有關資料或要求申請人進行必要的檢查。
67.21〔申請體檢合格證的輔助檢查項目和頻度〕
為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規則所規定的相應醫學標準,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規則附錄一《申請體檢合格證的輔助檢查項目和頻度》的規定,接受常規輔助檢查,必要時還應當接受其他專項輔助檢查。
67.23〔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
(a)體檢合格證有效期期滿日期的計算方法,應當自合格的體檢鑒定結論作出之日的下一個日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條規定的相應期限的最後一個日曆月的最後一日止。
(b)根據體檢合格證持有人在運作中所行使執照的權利,Ⅰ級體檢合格證有效期分別為:
(1)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和旋翼機商用駕駛員的為12個月,其中年齡滿40周歲以上者為6個月;
(2)領航員、領航學員的為12個月;飛行機械員、飛行機械學員的為12個月;
(3)以培養航線運輸駕駛員或飛機和旋翼機商用駕駛員為目標的學生駕駛員的為12個月;
(4)行使本條(c)款所列權利時,有效期按本條(c)款執行。
(c)根據體檢合格證持有人在運作中所行使執照的權利,Ⅱ級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分別為:
(1)飛行通信員、飛行通信學員的為12個月;
(2)私用駕駛員和初級飛機、滑翔機、輕於空氣的航空器的商用駕駛員及其學生駕駛員的為24個月,其中年齡滿40周歲以上者為12個月。
(d)根據體檢合格證持有人在運作中所行使執照的權利,Ⅲ級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分別為:
(1)Ⅲa級體檢合格證:機場塔臺管制員、進近管制員、區域管制員、進近(監視)雷達管制員、進近(精密)雷達管制員、區域(監視)雷達管制員的為24個月,其中年齡滿40周歲以上者為12個月;
(2)Ⅲb級體檢合格證: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管制員、地區管理局調度室管制員、總局調度室管制員和飛行簽派員的為24個月。
(e)Ⅳ級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為12個月。
67.25〔體檢合格證持有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時行使執照權利的限制〕
體檢合格證持有人的身體狀況發生變化不符合所持體檢合格證的相應醫學標準時,不得在需要相應體檢合格證的運作中行使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67.27〔體檢合格證有效期的延長〕
體檢合格證持有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體檢合格證有效期期滿前進行體檢鑒定的,可向局方申請延長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對於從事商業運作的空勤人員,經當地航空醫師或執業醫師進行局方指定項目的檢查並經局方批准,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長90天;對於從事非商業運作的空勤人員,經局方批准,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長180天。
67.29〔體檢合格證的補發〕
體檢合格證持有人在體檢合格證遺失或損壞後,可向局方申請補發。補發的體檢合格證所載內容應當與原體檢合格證相同。
67.31〔體檢合格證的特許申請〕
(a)經體檢鑒定,申請人的身體狀況不符合所申請種類體檢合格證醫學標準的,當其有充分理由證明能安全行使執照權利時,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許頒發體檢合格證的申請。
(b)體檢合格證的特許頒發適用於Ⅰ級和Ⅱ級特許體檢合格證的申請。
(c)特許頒發體檢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地區管理機構航空衛生職能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1)體檢合格證特許頒發的申請書;
(2)局方監察員或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出具的飛行技術能力證明文件;
(3)全部的體檢文書和醫學資料。
(d)地區管理機構航空衛生職能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體檢合格證特許頒發的申請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民航總局航空衛生職能部門。
(e)民航總局航空衛生職能部門在審定體檢合格證特許頒發的申請時,可要求申請人進行必要的醫學檢查或醫學飛行測試。檢查結果證明申請人有能力在特定的限制條件下安全地行使執照權利的,可予頒發特許體檢合格證。
(f)對特許頒發的體檢合格證持有人可以作出下列一項或多項限制,並在體檢合格證上載明:
(1)體檢合格證有效期;
(2)飛行時間;
(3)飛行職責;
(4)飛行任務;
(5)局方認為安全行使執照權利所必要的其他限制。
67.33〔外籍空勤人員體檢合格證的申請、頒發與認可〕
申請取得中國民用航空人員執照、合格證及其等級的外籍空勤人員,必須首先申請取得中國民航當局按本規則頒發的相應的體檢合格證。
申請獲得中國民用航空人員執照、合格證及其等級認可證書的外籍航空人員,必須首先申請獲得中國民航當局按本規則相應的醫學標準對其所持有的體檢合格證的認可,或者申請取得中國民航當局按本規則頒發的相應的體檢合格證。
67.35〔申訴〕
申請人對局方作出的拒絕頒發體檢合格證的決定有異議時,可在收到拒絕頒發體檢合格證的書面通知之日起的30天內向民航總局提出申訴。
C分部 Ⅰ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67.101〔適用性〕
符合本分部所規定的所有條件的Ⅰ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方可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
67.103〔一般條件〕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可能影響其行使執照權利或可能因行使執照權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1)心理品質不良;
(2)先天性或後天獲得性功能異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動性、隱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創傷、損傷或手術後遺症;
(5)使用處方或非處方藥物而造成的身體不良影響或不良反應。
67.105〔精神科〕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精神病;
(2)物質依賴或物質濫用;
(3)人格障礙;
(4)精神異常或嚴重的神經症。
67.107〔神經系統〕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神經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癲癇;
(2)原因不明或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
(3)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顱腦損傷及其並發癥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
67.109〔迴圈系統〕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迴圈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心肌梗塞;
(2)心絞痛;
(3)冠心病;
(4)嚴重的心律失常;
(5)心臟瓣膜置換;
(6)永久性心臟起搏器植入;
(7)心臟移植;
(8)收縮壓持續超過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迴圈系統疾病。
67.111〔呼吸系統〕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呼吸系統疾病或功能障礙。
(1)活動性肺結核;
(2)反覆發作的自發性氣胸;
(3)胸部縱膈或胸膜的活動性疾病;
(4)影響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術後遺症;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呼吸系統疾病、創傷或手術後遺症。
67.113〔消化系統〕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消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1)肝硬化;
(2)可能導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潰瘍及其並發癥;
(4)膽道系統結石;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消化系統疾病或手術後遺症。
67.115〔傳染病〕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傳染病或臨床診斷: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AIDS);
(4)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陽性;
(5)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陽性;
(6)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傳染性疾病。
67.117〔代謝、免疫及內分泌系統〕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需用藥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代謝、免疫和內分泌系統疾病。
67.119〔血液系統〕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嚴重的脾臟腫大及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血液系統疾病。
67.121〔泌尿生殖系統〕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1)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統結石;
(2)嚴重的月經不調;
(3)腎移植;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手術後遺症或功能障礙。
67.123〔妊娠〕
申請人妊娠期內不合格。
67.125〔骨骼、肌肉系統〕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骨骼、關節、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損傷、手術後遺症及功能障礙;其身高、臂長、腿長和肌力應當滿足行使執照權利的需要。
67.127〔皮膚及其附屬器〕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的疾病。
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1)難以治愈的耳氣壓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礙;
(3)言語或發音障礙;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67.131〔聽力〕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進行純音聽力計檢查時,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茲(Hz)的任一頻率上的聽力損失不超過35分貝(dB);在3000赫茲(Hz)頻率上的聽力損失不超過50分貝(dB)。如果申請人的聽力損失超過上述值,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方可合格:
(1)在飛機駕駛艙噪音環境中(或模擬條件下)每耳能夠聽清談話、通話和信標臺信號聲;
(2)在安靜室中背向檢查人2米處,雙耳能夠聽清通常強度的談話聲。
67.133〔眼及其附屬器〕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眼及其附屬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1)視野異常;
(2)色覺異常;
(3)夜盲;
(4)雙眼視功能異常;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眼及其附屬器的疾病、手術或創傷後遺症。
67.135〔遠視力〕
(a)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每眼矯正或未矯正的遠視力應當達到0.7或以上,雙眼遠視力應當達到1.0或以上。對未矯正視力和屈光度無限制。如果僅在使用矯正鏡才能達到以上規定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佩戴矯正鏡;
(2)在行使執照權利期間,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與所戴矯正鏡度數相同的備份矯正鏡。
(b)為滿足本條(a)款的要求,申請人可以使用接觸鏡,但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接觸鏡的鏡片是單焦點、無色的;
(2)鏡片佩戴舒適;
(3)在行使執照權利期間,應當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與所戴矯正鏡度數相同的備份普通矯正鏡。
(c)屈光不正度數高的,必須使用接觸鏡或高性能普通眼鏡。
(d)任何一眼未矯正遠視力低於0.1,必須對眼及其附屬器進行全面檢查。
(e)任何一眼有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改變眼屈光狀態的手術後遺症不合格。
67.137〔近視力〕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每眼矯正或未矯正的近視力在30-50釐米的距離範圍內應當達到0.5或以上,在100釐米的距離應當達到0.25或以上。如果僅在使用矯正鏡才能達到以上規定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方可合格:
(1)在行使執照權利時,應當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矯正鏡;
(2)矯正鏡必須能同時滿足67.135條和本條的視力要求,不得使用單一矯正近視力的矯正鏡。
D分部 Ⅱ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67.201〔適用性〕
符合本分部規定的所有條件的Ⅱ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方可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
67.203〔一般條件〕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可能影響其行使執照權利或可能因行使執照權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1)心理品質不良;
(2)先天性或後天獲得性功能異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動性、隱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創傷、損傷或手術後遺症;
(5)使用處方或非處方藥物而造成身體不良影響或不良反應。
67.205〔精神科〕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精神病;
(2)物質依賴或物質濫用;
(3)人格障礙;
(4)精神異常或嚴重的神經症。
67.207〔神經系統〕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神經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癲癇;
(2)原因不明或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
(3)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顱腦損傷及其並發癥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
67.209〔迴圈系統〕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迴圈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心肌梗塞;
(2)心絞痛;
(3)冠心病;
(4)嚴重的心律失常;
(5)心臟瓣膜置換;
(6)永久性心臟起搏器植入;
(7)心臟移植;
(8)收縮壓持續超過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迴圈系統疾病。
67.211〔呼吸系統〕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呼吸系統疾病或功能障礙:
(1)活動性肺結核;
(2)反覆發作的自發性氣胸;
(3)胸部縱膈或胸膜的活動性疾病;
(4)影響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術後遺症;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呼吸系統疾病、創傷或手術後遺症。
67.213〔消化系統〕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消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1)肝硬化;
(2)可能導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潰瘍及其並發癥;
(4)可能導致失能的膽道系統結石;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消化系統疾病或手術後遺症。
67.215〔傳染病〕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傳染病或臨床診斷: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AIDS);
(4)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陽性;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傳染性疾病。
67.217〔代謝、免疫及內分泌系統〕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需用藥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代謝、免疫和內分泌系統疾病。但使用不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口服降血糖藥物控制的可合格。
67.219〔血液系統〕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血液系統疾病。
67.221〔泌尿生殖系統〕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1)可能導致失能的泌尿系統結石;
(2)嚴重的月經失調;
(3)腎移植;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手術後遺症或功能障礙。
67.223〔妊娠〕
申請人妊娠期內不合格。
67.225〔骨骼、肌肉系統〕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骨骼、關節、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損傷、手術後遺症及功能障礙。其身高、臂長、腿長和肌力應當滿足行使執照權利的需要。
67.227〔皮膚及其附屬器〕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的疾病。
67.2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1)難以治愈的耳氣壓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礙;
(3)言語或發音障礙;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67.231〔聽力〕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進行純音聽力計檢查時,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茲(Hz)的任一頻率上的聽力損失不超過35分貝(dB);在3000赫茲(Hz)頻率上的聽力損失不超過50分貝(dB)。如果申請人的聽力損失超過上述值,但在安靜室中背向檢查人2米處,雙耳能夠聽清通常強度的談話聲可合格。
67.233〔眼及其附屬器〕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眼及其附屬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1)視野異常;
(2)色覺異常;
(3)夜盲;
(4)雙眼視功能異常;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眼及其附屬器的疾病、手術或創傷後遺症。
67.235〔遠視力〕
(a)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每眼矯正或未矯正的遠視力應當達到0.5或以上,雙眼遠視力應當達到0.7或以上。對未矯正視力和屈光度無限制。如果僅在使用矯正鏡才能達到以上規定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佩戴矯正鏡;
(2)在行使執照權利期間,應當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與所戴矯正鏡度數相同的備份矯正鏡。
(b)為滿足本條(a)款的要求,申請人可以使用接觸鏡,但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接觸鏡的鏡片是單焦點、無色的;
(2)鏡片佩戴舒適;
(3)在行使執照權利期間,應當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與所戴矯正鏡度數相同的備份普通矯正鏡。
(c)屈光不正度數高的,必須使用接觸鏡或高性能普通眼鏡。
(d)任何一眼未矯正遠視力低於0.1,必須對眼及其附屬器進行全面檢查。
(e)任何一眼有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改變眼屈光狀態的手術後遺症不合格。
67.237〔近視力〕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每眼矯正或未矯正的近視力在30-50釐米範圍內應當達到0.5或以上。如果僅在使用矯正鏡才能達到以上規定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矯正鏡;
(2)矯正鏡必須能同時滿足67.235條和本條的視力要求,不得使用單一矯正近視力的矯正鏡。
E分部 Ⅲ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67.301〔適用性〕
Ⅲa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符合本規則67.303至67.329(a)、67.331至67.335的規定,方可取得Ⅲa級體檢合格證。
Ⅲb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符合本規則67.303至67.327、67.329(b)、67.331和67.337的規定,方可取得Ⅲb級體檢合格證。
67.303〔一般條件〕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可能影響其行使執照權利或可能因行使執照權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1)心理品質不良;
(2)先天性或後天獲得性功能異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動性、隱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創傷、損傷或手術後遺症;
(5)使用處方或非處方藥物而造成的身體不良影響或不良反應。
67.305〔精神科〕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精神病;
(2)物質依賴或物質濫用;
(3)人格障礙;
(4)精神異常或嚴重的神經症。
67.307〔神經系統〕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神經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癲癇;
(2)原因不明或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
(3)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顱腦損傷及其並發癥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
67.309〔迴圈系統〕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迴圈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心肌梗塞;
(2)心絞痛;
(3)冠心病;
(4)嚴重的心律失常;
(5)心臟瓣膜置換;
(6)永久性心臟起搏器植入;
(7)心臟移植;
(8)收縮壓持續超過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迴圈系統疾病。
67.311〔呼吸系統〕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呼吸系統疾病或功能障礙:
(1)活動性肺結核;
(2)反覆發作的自發性氣胸;
(3)胸部縱膈或胸膜的活動性疾病;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呼吸系統疾病、創傷或手術後遺症。
67.313〔消化系統〕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消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1)可能導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潰瘍及其並發癥;
(3)可能導致失能的膽道系統結石;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消化系統疾病或手術後遺症。
67.315〔傳染病〕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傳染病。
67.317〔代謝、免疫及內分泌系統〕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代謝、免疫和內分泌系統疾病。但使用不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口服降血糖藥物控制的可合格。
67.319〔血液系統〕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血液系統疾病。
67.321〔泌尿生殖系統〕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1)可能導致失能的泌尿系統結石;
(2)嚴重的月經不調;
(3)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手術後遺症或功能障礙。
67.323〔骨骼、肌肉系統〕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骨骼、關節、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損傷、手術後遺症及功能障礙。
67.325〔皮膚及其附屬器〕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的疾病。
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1)前庭功能障礙;
(2)言語或發音障礙;
(3)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67.329〔聽力〕
(a)取得Ⅲa級體檢合格證進行純音聽力計檢查時,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茲(Hz)的任一頻率上的聽力損失不超過35分貝(dB);在3000赫茲(Hz)頻率上的聽力損失不超過50分貝(dB)。如果申請人的聽力損失超過上述值,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方可合格:
(1)在工作環境背景噪音環境中(或模擬條件下)每耳應當能聽清談話、通話和信標臺信號聲;
(2)在安靜室中背向檢查人2米處,雙耳能夠聽清通常強度的談話聲。
(b)取得Ⅲb級體檢合格證能在安靜室中背向檢查人2米處,雙耳能夠聽清通常強度的談話聲可合格。
67.331〔眼及其附屬器〕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眼及其附屬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1)視野異常;
(2)色覺異常;
(3)夜盲;
(4)雙眼視功能異常;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眼及其附屬器的疾病、手術或創傷後遺症。
67.333〔Ⅲa級體檢合格證遠視力標準〕
(a)取得Ⅲa級體檢合格證每眼矯正或未矯正的遠視力應當達到0.7或以上,雙眼遠視力應當達到1.0或以上。對未矯正視力和屈光度無限制。如果僅在使用矯正鏡才能達到以上規定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佩戴矯正鏡;
(2)在行使執照權利期間,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與所戴矯正鏡度數相同的備份矯正鏡。
(b)為滿足本條(a)款的要求,申請人可以使用接觸鏡,但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接觸鏡的鏡片是單焦點、無色的;
(2)鏡片佩戴舒適;
(3)在行使執照權利期間,應當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與所戴矯正鏡度數相同的備份普通矯正鏡。
(c)屈光不正度數高的,必須使用接觸鏡或高性能普通眼鏡。
(d)任何一眼未矯正遠視力低於0.1,必須對眼及其附屬器進行全面檢查。
(e)任何一眼有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改變眼屈光狀態的手術後遺症不合格。
67.335〔Ⅲa級體檢合格證近視力標準〕
取得Ⅲa級體檢合格證每眼矯正或未矯正的近視力在30-50釐米範圍內應當達到0.5或以上,在100釐米的距離應當達到0.25或以上。如果僅在使用矯正鏡才能達到以上規定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執照權利時,應當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矯正鏡;
(2)矯正鏡必須能同時滿足67.333條和本條的視力要求,不得使用單一矯正近視力的矯正鏡。
67.337〔Ⅲb級體檢合格證視力標準〕
取得Ⅲb級體檢合格證的視力標準為每眼矯正或未矯正的遠視力應當達到0.5或以上。如果僅在使用矯正鏡才能達到以上規定時,在行使執照權利時,應當佩戴矯正鏡(眼鏡或接觸鏡)。
F分部 Ⅳ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67.401〔適用性〕
Ⅳa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符合本規則67.403至67.415(a)(b)、67.417至67.435(a)的規定,方可取得Ⅳa級體檢合格證。
Ⅳb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符合本規則67.403至415(a)(c)、417至433和435(b)的規定,方可取得Ⅳb級體檢合格證。
67.403〔一般條件〕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可能影響其行使執照權利或可能因行使執照權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1)心理品質不良;
(2)先天性或後天獲得性功能異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動性、隱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創傷、損傷或手術後遺症;
(5)使用處方或非處方藥物而造成的身體不良影響或不良反應。
67.405〔精神科〕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精神病;
(2)物質依賴或物質濫用;
(3)人格障礙;
(4)精神異常或嚴重的神經症。
67.407〔神經系統〕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神經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癲癇;
(2)原因不明或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
(3)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顱腦損傷及其並發癥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
67.409〔迴圈系統〕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迴圈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心肌梗塞;
(2)心絞痛;
(3)冠心病;
(4)嚴重的心律失常;
(5)心臟瓣膜置換;
(6)永久性心臟起搏器植入;
(7)心臟移植;
(8)收縮壓持續超過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迴圈系統疾病。
67.411〔呼吸系統〕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呼吸系統疾病或功能障礙:
(1)活動性肺結核;
(2)反覆發作的自發性氣胸;
(3)胸部縱膈或胸膜的活動性疾病;
(4)影響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術後遺症;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呼吸系統疾病、創傷或手術後遺症。
67.413〔消化系統〕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消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1)可能導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潰瘍及其並發癥;
(3)可能導致失能的膽道系統結石;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消化系統疾病或手術後遺症。
67.415〔傳染病〕
(a)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傳染病或臨床診斷: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AIDS);
(4)痢疾;
(5)傷寒;
(6)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陽性;
(7)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或他人健康的傳染性疾病。
(b)取得Ⅳa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及其他消化道傳染病的病原學檢查陽性。
(c)取得Ⅳb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陽性。
67.417〔代謝、免疫及內分泌系統〕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需用藥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代謝、免疫和內分泌系統疾病。但使用不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口服降血糖藥物控制的可合格。
67.419〔血液系統〕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嚴重的脾臟腫大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血液系統疾病。
67.421〔泌尿生殖系統〕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1)有症狀的泌尿系統結石;
(2)嚴重的月經失調;
(3)腎移植;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手術後遺症或功能障礙。
67.423〔妊娠〕
申請人妊娠期內不合格。
67.425〔骨骼、肌肉系統〕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骨骼、關節、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損傷、手術後遺症及功能障礙;其身高、臂長、腿長和肌力應當滿足行使執照權利的需要。
67.427〔皮膚及其附屬器〕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的疾病。
67.4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1)難以治愈的耳氣壓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礙;
(3)言語或發音障礙;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67.431〔聽力〕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進行低語音耳語聽力檢查,每耳聽力不低於5米。
67.433〔眼及其附屬器〕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眼及其附屬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1)視野異常;
(2)色盲;
(3)夜盲;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眼及其附屬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67.435〔視力〕
(a)取得Ⅳa級體檢合格證每眼矯正或未矯正遠視力應當達到0.5或以上。如果僅在使用矯正鏡(眼鏡或接觸鏡)時才能滿足以上規定,在行使執照權利時,應當配戴矯正鏡,且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與所戴矯正鏡度數相同的備份矯正眼鏡。
(b)取得Ⅳb級體檢合格證每眼未矯正遠視力應當達到0.7或以上。
G分部 罰則
67.501〔對體檢合格證持有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時行使執照權利的處罰〕
違反本規則67.25的規定,當體檢合格證持有人的身體狀況發生變化,不符合所持體檢合格證的相應醫學標準時,繼續行使執照權利,局方可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警告或者暫扣體檢合格證1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收回體檢合格證。
67.503〔對未取得體檢合格證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處罰〕
違反本規則67.17的規定,未取得體檢合格證而從事相應的民用航空活動的,由局方責令其停止民用航空活動,自停止民用航空活動之日起6個月至12個月限期內不接受其辦理體檢合格證的申請,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對其所在單位處以人民幣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7.505〔對未攜帶體檢合格證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處罰〕
違反本規則67.7的規定,航空人員在行使執照權利時,未攜帶有效體檢合格證的,由局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或吊扣體檢合格證1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
67.507〔對隱瞞病史、病情或擅自塗改、偽造體檢合格證、體檢文書及醫學資料的處罰〕
違反本規則67.7、67.19的規定,在申請體檢合格證時隱瞞病史、病情或者擅自塗改、偽造體檢合格證、體檢文書及醫學資料的,局方可以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或者6個月內不接受其辦理體檢合格證申請的處罰;對已取得體檢合格證的,局方可以收回體檢合格證,並在6個月內不接受其辦理體檢合格證的申請,或者給予吊扣體檢合格證6個月的處罰。
H分部 附則
67.509〔廢止〕
本規則施行前發佈的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有關規定,自本規則生效之日起廢止。
67.511〔原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
在本規則施行前,已簽發的有效體檢合格證在原有效期內依然有效。
67.513〔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錄一:申請體檢合格證的輔助檢查項目和頻度
關於《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的説明
航空人員體檢鑒定和體檢合格證管理制度是保障飛行安全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該項制度對保證航空安全,促進民航事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局于1986年頒發了《民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暫行規定》(〔86〕民航局字第316號);1996年根據國際上有關標準,結合中國民航實際,在原有標準基礎上,重新制定了《民用航空飛行人員體格檢查鑒定標準》(GB 16408.1-1996)等四個國家標準和《民用航空飛行學生體格檢查鑒定標準》等三個行業標準。以上規定和標準自頒發施行以來對中國民航的安全與發展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但對照國際標準與國際上的通行做法,還存在一定差異,且較零散、不規範。為了規範體檢合格證管理工作,使之進一步與國際標準接軌,保證中國民用航空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符合行使相關執照權利與飛行安全的要求,並適應民航改革開放的形勢,特製定《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規則于1996年批准立項,按照規章制定程式,依據有關規定,借鑒國外好的做法,總結我國民用航空人員體檢鑒定工作經驗,並在廣泛徵求了各地區管理局、航空公司、飛行學院、空管局、公安局、運輸司等有關單位和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制定。
規則共分八章一百條,分別對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的種類、適用範圍、申請頒發程式、有效期、醫學標準和處罰等作出了規定。現將有關事項説明如下:
一、依據
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航空人員執照的頒發》(以下簡稱附件1)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
二、制定原則
1、規則規定的醫學標準,基本採納了附件1的標準和建議措施。所定標準是保證飛行安全的最低醫學標準。
2、規則在體例和表述上,力求與附件1保持一致,以便於國際交流及實際使用。
3、規則充分考慮了與民航總局正在修訂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飛行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FS)和已頒布的《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6TM)、《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5FS)等有關規章相銜接。
4、規則在制定過程中參考和借鑒了美國聯邦航空條例《醫學標準和合格審定》(FAR-67部)和歐洲聯合航空條例《飛行人員執照醫學標準》(JAR-FCL3)等規章,吸收了國外標準的優點,使之更具先進性。
三、關於體檢合格證種類和適用範圍
規則將我國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體檢合格證等四個種類。其中Ⅲ級、Ⅳ級體檢合格證又分為Ⅲa級、Ⅲb級和Ⅳa級、Ⅳb級體檢合格證。
Ⅰ級、Ⅱ級、Ⅲa級體檢合格證的適用範圍,基本上與附件16.1.1的要求一致。例如:Ⅰ級體檢合格證適用於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和旋翼機商用駕駛員、領航員和飛行機械員執照申請人和行使這些執照權利的人員。Ⅱ級體檢合格證適用於飛行通信員、初級飛機、滑翔機和輕於空氣的航空器商用駕駛員、私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和行使這些執照權利的人員。Ⅲa級體檢合格證適用於塔臺管制員、進近管制員、區域管制員、進近和區域雷達管制員執照申請人和行使這些執照權利的人員。
Ⅲb級和Ⅳa級、Ⅳb級體檢合格證是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國際上基本沒有同類規定。適用範圍分別為報告室管制員、管調管制員、總調管制員、飛行簽派員和乘務員、航空安全員。
規則還按ICAO和國際通行做法,取消了中國民航現有對空中校驗員和空中攝影員的體檢合格證要求。
四、關於學生駕駛員體檢合格證
國際上,對學生駕駛員申請執照時和行使執照權利時均應有體檢合格證的要求。本規則為了符合國際標準,對學生駕駛員體檢合格證也作了明確規定。但考慮到我國商業駕駛員的養成是國家化鉅資培養,從培養前途、節省成本考慮,規則較國際同類標準要求高,規定了以航線運輸駕駛員或飛機和旋翼機商用駕駛員為培養目標的學生駕駛員,在申請學生駕駛員執照時或在行使學生駕駛員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Ⅰ級體檢合格證。其體檢合格證有效期為12個月。
其他飛行人員在其學生階段,申請相應執照或行使相應執照權利時,應當取得相應執照所要求種類的體檢合格證。如學習、申請私用駕駛員執照的學生駕駛員,必須持有Ⅱ級體檢合格證或Ⅰ級體檢合格證。
五、關於乘務員體檢合格證
對於乘務員體檢合格證,國際民航公約和發達國家都沒有要求,但我國《食品衛生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食品從業人員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服務人員均有一年一次健康體檢和持體檢合格證上崗的要求。為了航空運輸活動符合以上法律、法規的要求,同時方便乘務員體檢、辦證,規則對乘務員體檢合格證也作了規定。規定以滿足國家衛生法規為基準,較現行體檢標準減少了體檢項目,並簡化了體檢程式。
六、關於臨時體檢合格證
為了方便更新體檢合格證的申請人辦理體檢合格證,避免因等待局方辦證而影響飛行。規則借鑒了國際上的管理經驗,規定體檢合格的申請人在等待局方頒發體檢合格證期間,可由體檢機構對其簽發相應種類的《臨時體檢合格證》,有效期為60天。
七、關於體檢合格證的特許頒發
規則採用了國際通行做法,對於不能滿足醫學標準的Ⅰ級、Ⅱ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當其有充分理由證明能安全行使執照權利時,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許頒發體檢合格證的申請。規則還規定了特許申請的鑒定程式和對特許體檢合格證持有人的限制等。
八、關於體檢合格證醫學標準
規則按航空人員所行使的執照權利對健康狀況的要求,設置了各種類體檢合格證的相應醫學標準。其中Ⅰ級、Ⅱ級、Ⅲa級體檢合格證醫學標準,在寬嚴程度、體例和表述方面與附件1基本保持一致;與現行體檢標準比較,本規則的醫學標準著重於安全標準,體現了政府職能。取消了原體檢標準中體檢鑒定結論的預防醫學內容。有關空勤人員預防醫學問題交由航空公司自行管理,必要時可請航空醫學技術部門編制技術指南,推薦使用。本規則規定的其他醫學標準參照了我國有關法規、標準制定。
規則頒發後,對現行體檢標準的處理意見:
(一)廢止下列標準
1.《民用航空飛行人員體格檢查鑒定標準》(GB 16408.1-1996);
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格檢查鑒定標準》(GB 16408.2-1996);
3.《民用航空空中乘務員體格檢查鑒定標準》(GB/T 16408.4-1996);
4.《民用航空航空安全員體格檢查鑒定標準》(MH 7007.1-95);
5.《民用航空飛行學生體格檢查鑒定標準》(MH 7007.3-95)。
(二)保留下列標準
1.《民用航空招收飛行學生體格檢查鑒定標準》(GB 16408.3-1996);
2.《民用航空飛行人員轉機型、轉專業體格檢查鑒定標準》(MH/T 7007.2-95)。
九、關於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及計算方法
為了與國際接軌,規則基本採用了附件1的體檢合格證有效期,例如40周歲以下人員,在行使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或者飛機和旋翼機商業駕駛員執照權利時,所持有的Ⅰ級體檢合格證有效期為12個月;年齡滿40周歲以上者為6個月。
按本規則頒發的體檢合格證有效期期滿日期的計算,是參照發達國家的管理辦法規定。計算方法是自體檢鑒定結論作出之日的下一個日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規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後一個日曆月的最後一日止。這種方法與現行計算方法比較,體檢合格證到期的那個月內任意一天體檢都可以,既方便體檢安排,又避免了為保持體檢合格證有效而每年都要提前體檢的情況。
十、關於體檢合格證有效期的延長
規則根據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1.2.5.2.3的規定,考慮到飛行人員在遠離駐地和體檢機構執行飛行任務,不能及時進行更新體檢合格證體檢等特殊情況,作出了體檢合格證持有人如有正當理由,可向局方申請延長體檢合格證有效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