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分類:民航規章 | |
| 體裁分類:命令 | |
| 辦文單位:政策法規司 | |
| 發文日期:1996-11-18 | |
| 名 稱: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和航班經營管理規定 | |
| 文號:民航總局第59號令 | 有效性:失效 |
| 部號:CCAR-289TR | |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59號
《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和航班經營管理規定》已經1996年11月18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局長 陳光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為了加強對民用航空國內航線、航班的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推進集 約化經營,保障民用航空運輸安全、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用航空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簡稱空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 和國境內從事旅客、行李、貨物和郵件的民用航空運輸。
第三條 本規定中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國內航線",是指運輸的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 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航線。
(二)"區際航線",是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區域之間的 航線。
(三)"區內航線",是指一個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區域內的航線。
(四)"航班",是指飛機按規定的航線、日期、時刻的定期飛行。
(五)"加班",是指飛機在規定的航線上增加的航班。
(六)"開航",是指空運企業用已營運飛機飛行新開闢航線或使用新機型投入 航線經營。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統一負責對國內航線和航班 經營的監督管理,頒發、暫停或收回空運企業航線經營許可。
民航地區管理局依照民航總局的授權負責對其管轄區域內的航線和航班經營的 監督管理。
第五條 為了社會公共利益,民航總局指定空運企業經營特定的國內航線和航班時,被指定的空運企業必須執行。
第二章 航線經營許可的申請和審批 為了確保飛行安全,空運企業必須在開航前符合民航總局安全管理的 有關規定,包括機組配置、航線維修、所使用機場、空中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空 運企業必須在開航前60天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資料,並獲得相應許可證件或批准。
第六條
第七條 空運企業申請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空運企業經營許可證中載明的經營範圍;
(二)符合國內航空運輸的運價管理規定;
(三)符合航班正常、優質服務的有關規定;
(四)符合市場需求;
(五)具備相應的航路或航線、機場條件及相關的保障能力;
(六)按規定交納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
第八條 空運企業申請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應當向民航總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空運企業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二)航線經營許可申請書,內容包括:
1.航線經營計劃;
2.預計經營時間;
3.市場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九條 空運企業申請經營國內航線應當以其所在地區向外輻射的航線為主。 區內航線主要由所在地區的空運企業經營;區際航線一般由航線兩端所在地區的空 運企業經營。
第十條 空運企業申請航線經營許可,至遲應在擬開航60天前向民航總局提 出申請。民航總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20天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第十一條 航線經營許可申請經批准後,民航總局向空運企業頒發航線經營許 可證。航線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二條 空運企業要求暫停、終止其航線經營許可證中載明的航線,應當於60天前向民航總局提出申請。民航總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20天內,作出批准 或不批准的決定。
第三章 航班經營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三條 空運企業申請經營的航班應當是空運企業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證中所 載明航線上的航班。
第十四條 空運企業申請航班經營時,應當向民航總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航班經營申請書,內容包括航線、班机編號、機型、班期以及航班計劃安 排表、航班計劃對比表、使用軍民合用機場申請表;
(二)服務保障協議,包括機場地面服務保障協議、不正常航班服務代理協議、 飛行簽派代理協議、機務維修協議、航油供應協議、其他必要的服務協議。
第十五條 航班計劃每年度分為夏秋季和冬春季。夏秋季航班計劃是指自當年 三月份最後一個星期日至十月份最後一個星期六期間的航班安排;冬春季航班計劃 是指自當年十月份最後一個星期日至翌年三月份最後一個星期六期間的航班安排。
第十六條 空運企業申請夏秋季或冬春季航班計劃,應當於該航班計劃執行的 120天前向民航總局提出申請。空運企業的航班計劃經民航總局批准後執行。 第十七條 某條航線上的客運航班航季正班平均客座利用率達到75%(含) 以上時,空運企業可申請增加該航線上的班次。增加班次時,優先由有該航線經營 許可並在運營的空運企業經營。該空運企業不具備增加班次條件時,其他空運企業 可申請經營該航線上的航班。
第十八條 航班不能滿足市場需求或有特殊需要時,空運企業可在其所經營的航線上申請加班。
第十九條 空運企業應當按批准的航班計劃經營。空運企業取消或變更航班計 劃,應當向民航總局提出申請。未經批准,不得取消或變更航班計劃。
第二十條 民航總局根據需要指定空運企業恢復已取消或變更的航班的經營
時,被指定的空運企業必須執行。
第四章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總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情節嚴 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一)違反第五條的規定拒絕經營民航總局指定的國內航線和航班的;
(二)違反第十二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暫停、終止航線經營的;
(三)違反第二十條的規定拒絕恢復民航總局指定其恢復已取消或變更的航班經營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總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沒收 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暫停有關航線經營一至六個月的處 罰:
(一)違反第十七條的規定增加航班班次的;
(二)違反第十八條的規定擅自安排加班經營的;
(三)違反第十九條的規定擅自取消或變更航班計劃的;
(四)違反第七條的規定不按規定交納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六條的規定,航班計劃未經批准而執行的,由民航總局 給予沒收違法所得、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暫停有關航線經營六至 十二個月直至收回有關航線經營許可的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 本規定為準。
附
關於《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和航班經營管理規定》的説明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航空運輸事業迅速發展,已有27家運輸航空公司從事國 內定期航線航班經營。無論在經營規模還是公司的屬性及管理體制等方面都發生了 很大變化,給我國民航事業的發展帶來了生機和活力。與此同時,由於我國航空運 輸市場還未完全納入法制化、規範化管理的軌道,航空公司在航線和航班經營過程 中不同程度存在不正當競爭的現象,影響了航空運輸市場的健康發展。為此,中國 民用航空局于1990年7月29日以文件形式發佈了《民航國內航線、航班管理 的暫行規定》,對規範航空公司從事國內航線、航班經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 由於國內航空市場的變化,航空公司的增多,原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航空運輸發展 的需要。因此,在該《暫行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了《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和航班 經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的發佈實施必將對維護國內航線航班經營的正常秩序、保障民用航空 運輸市場的健康發展發揮積極的作用。現將有關問題説明如下:
一、制定的依據
《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結合民用航空運輸市場的實際制定的。
二、適用範圍
《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適用於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 旅客、行李、貨物和郵件的民用航空運輸。
三、關於《規定》的結構
《規定》在結構和內容上均比原《暫行規定》有了很大的變化。按空運企業從 事航線、航班經營的程式共分五章、二十四條。各章依次是:總則、航線經營許可 的申請和審批、航班經營的申請與審批、罰則、附則。《規定》的內容比原《暫行 規定》更充實、完整、合理並具有可操作性。
四、幾個具體問題的説明
1.關於區內航線
新疆地區航線屬烏魯木齊管理局管轄區域內的航線。雲南省和山西省內航線分 屬西南和華北管理局管轄區域內的航線。
2.關於航線、航班管理許可權
為了加強對航線、航班的監督管理,《規定》在第四條中明確,民航總局統一 負責對全國範圍內國內航線、航班的監督管理;地區管理局依照民航總局的授權負 責對管轄區域內的國內航線、航班的監督管理。
3.關於加強安全管理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在《規定》中明確空運企業在用已管運飛機飛行新開闢的 新航線或用新機型投入航線經營前,必須接受機組配置、航線維修、機場、空中交 通管理等方面的資格審查,以保證安全開航。
4.關於航線經營許可
為了規範空運企業嚴格地在其經營範圍內從事航線、航班經營,在《規定》中 新增了航線經營許可的申請和審批規定,明確航線經營許可由民航總局審批,以航 線經營許可證方式頒發。空運企業只能在航線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航線上從事航班、 加班經營。
5.關於航班計劃
在《規定》中將航班計劃按每年分為夏秋季和冬春季航班計劃,並規定了航班 計劃提交的程式、時限,明確了航班計劃統一由民航總局審批。
6.關於航班、加班
在《規定》中明確空運企業在取得航線經營許可後才能從事航班經營,並規定 空運企業只能在本公司有航線經營許可的航線上申請經營航班、加班。這樣,能有 效地避免空運企業在沒有航線經營許可的航線上從事航班、加班經營的無序狀況。
7.關於取消或變更航班計劃
在《規定》第十九條中詳細規定了空運企業取消或變更航班計劃必須向民航總局提交申請。這樣能有效地避免空運企業因擅自取消或變更航班計劃而造成的在航班經營中的混亂現象。
8.關於罰則
在《規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中,根據《國務院關於開辦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審批許可權的暫行規定》(國發〔1985〕74號)按輕重順序,對空運企業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航線經營、收回航線經營許可的處罰,從而使對空運企業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處罰更公開、明確 並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