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分類:民航規章 | |
體裁分類:命令 | |
辦文單位:運輸司 | |
發文日期:1996-03-01 | |
名 稱: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 | |
文號:民航總局第50號令 | 有效性:有效 |
部號:CCAR-275TR-R1 |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50號
《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已經1996年2月29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陳光毅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航空貨物運輸的管理,維護正常的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適用於出發地、約定的經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民用航空貨物運輸。
第二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保證重點、照顧一般、合理運輸的原則,安全、迅速、準確、經濟地組織貨物運輸,體現人民航空為人民的宗旨。
第三條 本規則中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文中另有規定者外,含義如下:
(一)“承運人”是指包括接受託運人填開的航空貨運單或者保存貨物記錄的航空承運人和運送或者從事承運貨物或者提供該運輸的任何其他服務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貨物運輸中,經授權代表承運人的任何人。
(三)“托運人”是指為貨物運輸與承運人訂立合同,並在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記錄上署名的人。
(四)“收貨人”是指承運人按照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運輸記錄上所列名稱而交付貨物的人。
(五)“托運書”是指托運人辦理貨物托運時填寫的書面文件,是據以填開航空貨運單的憑據。
(六)“航空貨運單”是指托運人或者托運人委託承運人填制的,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為在承運人的航線上承運貨物所訂立合同的證據。
第二章 貨物托運
第四條 托運貨物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填寫貨物托運書,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辦理托運手續。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其他有效證明時,托運人也應予提供。托運政府規定限制運輸的貨物以及需向公安、檢疫等有關政府部門辦理手續的貨物,應當隨附有效證明。
貨物托運書的填寫及基本內容:
(一)托運人應當認真填寫,對托運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在托運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二)貨物托運書的基本內容:
1.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具體單位或者個人的全稱及詳細地址、電話、郵遞區號;
2.貨物品名;
3.貨物件數、包裝方式及標誌;
4.貨物實際價值;
5.貨物聲明價值;
6.普貨運輸或者急件運輸;
7.貨物特性、儲運及其他説明。
(三)運輸條件不同或者因貨物性質不能在一起運輸的貨物,應當分別填寫托運書。
第五條 貨物包裝應當保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不致損壞、散失、滲漏,不致損壞和污染飛機設備或者其他物品。
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及重量、運輸環境條件和承運人的要求,採用適當的內、外包裝材料和包裝形式,妥善包裝。精密、易碎、怕震、怕壓、不可倒置的貨物,必須有相適應的防止貨物損壞的包裝措施。嚴禁使用草袋包裝或草繩捆紮。
貨物包裝內不準夾帶禁止運輸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危險品、貴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資料等。
第六條 托運人應當在每件貨物外包裝上標明出發站、到達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及詳細地址等。
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按國家標準規定的式樣,在貨物外包裝上張貼航空運輸指示標貼。
托運人使用舊包裝時,必須除掉原包裝上的殘舊標誌和標貼。
托運人托運每件貨物,應當按規定粘貼或者拴挂承運人的貨物運輸標簽。
第七條 貨物重量按毛重計算,計量單位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數四捨五入。每張航空貨運單的貨物重量不足1公斤時,按1公斤計算。貴重物品按實際毛重計算,計算單位為0.1公斤。
非寬體飛機載運的貨物,每件貨物重量一般不超過80公斤,體積一般不超過40×60×100釐米。寬體飛機載運的貨物,每件貨物重量一般不超過250公斤,體積一般不超過100×100×140釐米。超過以上重量和體積的貨物,承運人可依據機型及出發地和目的地機場的裝卸設備條件,確定可收運貨物的最大重量和體積。
每件貨物的長、寬、高之和不得小于40釐米。
每公斤貨物體積超過6000立方釐米的,為輕泡貨物。輕泡貨物以每6000立方釐米折合1公斤計重。
第八條 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毛重每公斤價值在人民幣20元以上的,可辦理貨物聲明價值,按規定交納聲明價值附加費。
每張貨運單的聲明價值一般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
已辦理托運手續的貨物要求變更時,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
第三章 貨物承運
第一節 貨物收運
第九條 承運人應當根據運輸能力,按貨物的性質和急緩程度,有計劃地收運貨物。
批量大和有特定條件及時間要求的聯程貨物,承運人必須事先安排好聯程轉机艙位後方可收運。
遇有特殊情況,如政府法令、自然災害、停航或者貨物嚴重積壓時,承運人可暫停收運貨物。
凡是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禁止運輸的物品,嚴禁收運。凡是限制運輸的物品,應符合規定的手續和條件後,方可收運。
需經主管部門查驗、檢疫和辦理手續的貨物,在手續未辦妥之前不得收運。
第十條 承運人收運貨物時,應當查驗托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凡國家限制運輸的物品,必須查驗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准許運輸的有效憑證。
承運人應當檢查托運人托運貨物的包裝,不符合航空運輸要求的貨物包裝,須經托運人改善包裝後方可辦理收運。承運人對托運人托運貨物的內包裝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擔檢查責任。
承運人對收運的貨物應當進行安全檢查。對收運後24小時內裝機運輸的貨物,一律實行開箱檢查或者通過安檢儀器檢測。
第十一條 航空貨運單(下稱貨運單)應當由托運人填寫,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如承運人依據托運人提供的托運書填寫貨運單並經托運人簽字,則該貨運單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托運人應當對貨運單上所填關於貨物的説明或聲明的正確性負責。
貨運單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五份。正本三份為:第一份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或蓋章;第二份交收貨人,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或蓋章;第三份交托運人,由承運人接受貨物後簽字蓋章。三份具有同等效力。承運人可根據需要增加副本。貨運單的承運人聯應當自填開貨運單次日起保存兩年。
貨運單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填單地點和日期;
(二)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
(三)第一承運人的名稱、地址;
(四)托運人的名稱、地址;
(五)收貨人的名稱、地址;
(六)貨物品名、性質;
(七)貨物的包裝方式、件數;
(八)貨物的重量、體積或尺寸;
(九)計費項目及付款方式;
(十)運輸説明事項;
(十一)托運人的聲明。
第二節 貨物運送
第十二條 需辦理急件運輸的貨物,托運人應當在貨運單上註明發運日期和航班,承運人應當按指定的日期和航班運出。需辦理聯程急件貨物,承運人必須徵得聯程站同意後方可辦理。
限定時間運輸的貨物,由托運人與承運人約定運抵日期並在貨運單上註明。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抵目的地。
承運人應當按本章第十三條的發運順序儘快將貨物運抵目的地。
第十三條 根據貨物的性質,承運人應當按下列順序發運:
(一)搶險、救災、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運的物品;
(二)指定日期、航班和按急件收運的貨物;
(三)有時限、貴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國際和國內轉机聯程貨物;
(五)一般貨物按照收運的先後順序發運。
第十四條 承運人應當建立艙位控制制度,根據每天可利用的空運艙位合理配載,避免艙位浪費或者貨物積壓。
承運人應當按照合理或經濟的原則選擇運輸路線,避免貨物的迂迴運輸。
承運人運送特種貨物,應當建立機長通知單制度。
第十五條 承運人對承運的貨物應當精心組織裝卸作業,輕拿輕放,嚴格按照貨物包裝上的儲運指示標誌作業,防止貨物損壞。
承運人應當按裝機單、卸機單準確裝卸貨物,保證飛行安全。
承運人應當建立健全監裝、監卸制度。貨物裝卸應當有專職人員對作業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在運輸過程中發現貨物包裝破損無法續運時,承運人應當做好運輸記錄,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徵求處理意見。
托運人托運的特種貨物、超限貨物,承運人裝卸有困難時,可商托運人或收貨人提供必要的裝卸設備和人力。
第十六條 承運人應當根據進出港貨物運輸量及貨物特性,分別建立普通貨物及貴重物品、鮮活物品、危險物品等貨物倉庫。
貨物倉庫應當建立健全保管制度,嚴格交接手續;庫內貨物應當合理碼放、定期清倉;做好防火、防盜、防鼠、防水、防凍等工作,保證進出庫貨物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 貨物托運後,托運人或收貨人可在出發地或目的地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查詢貨物的運輸情況,查詢時應當出示貨運單或提供貨運單號碼、出發地、目的地、貨物名稱、件數、重量、托運日期等內容。
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的查詢應當及時給予答覆。
第三節 貨物到達和交付
第十八條 貨物運至到達站後,除另有約定外,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及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通知包括電話和書面兩種形式。急件貨物的到貨通知應當在貨物到達後兩小時內發出,普通貨物應當在24小時內發出。
自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貨物免費保管3日。逾期提取,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按規定核收保管費。
貨物被檢查機關扣留或因違章等待處理存放在承運人倉庫內,由收貨人或托運人承擔保管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動物、鮮活易腐物品及其他指定日期和航班運輸的貨物,托運人應當負責通知收貨人在到達站機場等候提取。
第十九條 收貨人憑到貨通知單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提貨;委託他人提貨時,憑到貨通知單和貨運單指定的收貨人及提貨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提貨。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其他有效證明時,收貨人應予提供。
承運人應當按貨運單列明的貨物件數清點後交付收貨人。發現貨物短缺、損壞時,應當會同收貨人當場查驗,必要時填寫貨物運輸事故記錄,並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收貨人提貨時,對貨物外包裝狀態或重量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查驗或者重新過秤核對。
收貨人提取貨物後並在貨運單上簽收而未提出異議,則視為貨物已經完好交付。
第二十條 托運人托運的貨物與貨運單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貨物中夾帶政府禁止運輸或限制運輸的物品和危險物品時,承運人應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出發站停止發運,通知托運人提取,運費不退。
(二)在轉机站停止運送,通知托運人,運費不退,並對品名不符的貨件,按照實際運送航段另核收運費。
(三)在到達站,對品名不符的貨件,另核收全程運費。
第二十一條 貨物自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14日無人提取,到達站應當通知始發站,徵求托運人對貨物的處理意見;滿60日無人提取又未收到托運人的處理意見時,按無法交付貨物處理。
對無法交付貨物,應當做好清點、登記和保管工作。
凡屬國家禁止和限制運輸物品、貴重物品及珍貴文史資料等貨物應當無價移交國家主管部門處理;凡屬一般的生産、生活資料應當作價移交有關物資部門或商業部門;凡屬鮮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難的物品可由承運人酌情處理。如作毀棄處理,所産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經作價處理的貨款,應當及時交承運人財務部門保管。從處理之日起90日內,如有托運人或收貨人認領,扣除該貨的保管費和處理費後的餘款退給認領人;如90日後仍無人認領,應當將貨款上交國庫。
對於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結果,應當通過始發站通知托運人。
第四節 貨物運輸變更
第二十二條 托運人對已辦妥運輸手續的貨物要求變更時,應當提供原托運人出具的書面要求、個人有效證件和貨運單托運人聯。
要求變更運輸的貨物,應是一張貨運單填寫的全部貨物。
運輸變更應當符合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否則承運人有權不予辦理。
第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及時處理托運人的變更要求,根據變更要求,更改或重開貨運單,重新核收運費。如果不能按照要求辦理時,應當迅速通知托運人。
在運送貨物前取消托運,承運人可以收取退運手續費。
第二十四條 由於承運人執行特殊任務或天氣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貨物運輸受到影響,需要變更運輸時,承運人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商定處理辦法。
承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運輸費用:
(一)在出發站退運貨物,退還全部運費。
(二)在中途站變更到達站,退還未使用航段的運費,另核收由變更站至新到達站的運費。
(三)在中途站將貨物運至原出發站,退還全部運費。
(四)在中途站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將貨物運至目的站,超額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第五節 貨物運輸費用
第二十五條 貨物運價是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之間的航空運輸價格,不包括機場與市區間的地面運輸費及其他費用。
貴重物品、動物、鮮活易腐物品、危險物品、靈柩、骨灰、紙型以及特快專遞、急件貨物等按普通貨物運價的150%計收運費。
聲明價值附加費的計算方法為:〔聲明價值-(實際重量×20)〕×0.5%。
第二十六條 承運人可以收取地面運輸費、退運手續費和保管費等貨運雜費。
第二十七條 托運人應按國家規定的貨幣和付款方式交付貨物運費,除承運人與托運人另有協議者外,運費一律現付。
第四章 特種貨物運輸
特種貨物運輸,除應當符合普通貨物運輸的規定外,應當同時遵守下列相應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八條 托運人要求急運的貨物,經承運人同意,可以辦理急件運輸,並按規定收取急件運費。
第二十九條 凡對人體、動植物有害的菌種、帶菌培養基等微生物製品,非經民航總局特殊批准不得承運。
凡經人工製造、提煉,進行無菌處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製品,如托運人提供無菌、無毒證明可按普貨承運。
微生物及有害生物製品的倉儲、運輸應當遠離食品。
第三十條 植物和植物産品運輸須憑托運人所在地縣級(含)以上的植物檢疫部門出具的有效“植物檢疫證書”。
第三十一條 骨灰應當裝在封閉的塑膠袋或其他密封容器內,外加木盒,最外層用布包裝。
靈柩托運的條件:
(一)托運人應當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及有關部門出具的準運證明,並事先與承運人聯繫約定;
(二)屍體無傳染性;
(三)屍體經過防腐處理,並在防腐期限以內;
(四)屍體以鐵質棺材或木質棺材為內包裝,外加鐵皮箱和便於裝卸的環扣。棺內敷設木屑或木炭等吸附材料,棺材應當無漏縫並經過釘牢或焊封,確保氣味及液體不致外溢;
(五)在辦理托運時,托運人須提供殯葬部門出具的入殮證明。
第三十二條 危險貨物的運輸必須遵守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危險貨物航空安全運輸的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 動物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出具當地縣級(含)以上檢疫部門的免疫注射證明和檢疫證明書;托運屬於國家保護的動物,還需出具有關部門準運證明;托運屬於市場管理範圍的動物要有市場管理部門的證明。
托運人托運動物,應當事先與承運人聯繫並定妥艙位。辦理托運手續時,須填寫活體動物運輸托運申明書。需專門護理和餵養或者批量大的動物,應當派人押運。
動物的包裝,既要便於裝卸又需適合動物特性和空運的要求,能防止動物破壞、逃逸和接觸外界,底部有防止糞便外溢的措施,保證通風,防止動物窒息。
動物的外包裝上應當標明照料和運輸的注意事項。
托運人和收貨人應當在機場交運和提取動物,並負責動物在運輸前和到達後的保管。
有特殊要求的動物裝艙,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説明注意事項或在現場進行指導。
承運人應當將動物裝在適合載運動物的飛機艙內。動物在運輸過程中死亡,除承運人的過錯外,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托運人托運鮮活易腐物品,應當提供最長允許運輸時限和運輸注意事項,定妥艙位,按約定時間送機場辦理托運手續。
政府規定需要進行檢疫的鮮活易腐物品,應當出具有關部門的檢疫證明。
包裝要適合鮮活易腐物品的特性,不致污染、損壞飛機和其他貨物。客運班機不得裝載有不良氣味的鮮活易腐物品。
需要特殊照料的鮮活易腐物品,應由托運人自備必要的設施,必要時由托運人派人押運。
鮮活易腐物品在運輸、倉儲過程中,承運人因採取防護措施所發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
第三十五條 貴重物品包括:黃金、白金、銥、銠、鈀等稀貴金屬及其製品;各類寶石、玉器、鑽石、珍珠及其製品;珍貴文物(包括書、畫、古玩等);現鈔、有價證券以及毛重每公斤價值在人民幣2000元以上的物品等。
貴重物品應當用堅固、嚴密的包裝箱包裝,外加#字型鐵箍,接縫處必須有封志。
第三十六條 槍支、警械(簡稱槍械)是特種管制物品;彈藥是特種管制的危險物品。托運時應當出具下列證明:
(一)托運人托運各類槍械、彈藥必須出具出發地或運往縣、市公安局核發的準運證或國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許可證明;
(二)進出境各類槍支、彈藥的國內運輸必須出具邊防檢查站核發的攜運證;
槍械、彈藥包裝應當是出廠原包裝,非出廠的原包裝應當保證堅固、嚴密、有封志。槍械和彈藥要分開包裝。
槍械、彈藥運輸的全過程要嚴格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根據貨物的性質,在運輸過程中需要專人照料、監護的貨物,托運人應當派人押運,否則,承運人有權不予承運。押運貨物需預先訂妥艙位。
押運員應當履行承運人對押運貨物的要求並對貨物的安全運輸負責。押運員應當購買客票和辦理乘機手續。
托運人派人押運的貨物損失,除證明是承運人的過失造成的以外,承運人不承擔責任。經證明是由於承運人的過失造成的,按本規則第四十五條的有關條款賠償。
承運人應當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並在押運貨物包裝上加貼“押運”標貼。在貨運單儲運注意事項欄內註明“押運”字樣並寫明押運的日期和班机編號。
第五章 航空郵件及航空快遞運輸
第三十八條 航空郵件的托運和承運雙方要相互協作、密切配合,按公佈的航班計劃和郵件路單安全、迅速、準確地組織運輸。
航空郵件應當按種類用完好的航空郵袋分袋封裝,加挂“航空”標牌。
承運人對接收的航空郵政信函應當優先組織運輸。
航空郵件內不得夾帶危險品及國家限制運輸的物品。
航空郵件應當進行安全檢查。
航空郵件按運輸時限的不同計收相應的運費。
承運人運輸郵件,僅對郵政企業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航空快遞企業要以本規則為依據,使用專用標誌、包裝。
航空快遞企業應當安全、快速、準確、優質的為貨主提供服務,並按規定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發生違約行為時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六章 貨物包機、包艙運輸
第四十條 申請包機,憑單位介紹信或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與承運人聯繫協商包機運輸條件,雙方同意後簽訂包機合同。包機人與承運人應當履行包機合同規定的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包機人和承運人執行包機合同時,每架次貨物包機應當填制托運書和貨運單,作為包機的運輸憑證。
包機人和承運人可視貨物的性質確定押運員、押運員憑包機合同辦理機票並按規定辦理乘機手續。
第四十一條 包用飛機的噸位,由包機人充分利用。承運人如需利用包機剩餘噸位應當與包機人協商。
第四十二條 包機合同簽訂後,除天氣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托運人和承運每人平均應當承擔包機合同規定的經濟責任。
包機人提出變更包機前,承運人因執行包機任務已發生調機的有關費用應當由包機人承擔。
第四十三條 包用飛機,承運人按包機雙方協議收取費用。
第四十四條 申請包艙或包集裝板(箱)的合同簽定及雙方應當承擔的職責和義務參照包機的有關條款辦理。
第七章 貨物不正常運輸的賠償處理
第四十五條 由於承運人的原因造成貨物丟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應按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貨物沒有辦理聲明價值的,承運人按照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賠償,但賠償最高限額為毛重每公斤人民幣20元。
(二)已向承運人辦理貨物聲明價值的貨物,按聲明的價值賠償;如承運人證明托運人的聲明價值高於貨物的實際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四十六條 超過貨物運輸合同約定期限運達的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第四十七條 托運人或收貨人發現貨物有丟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或延誤到達情況,收貨人應當場向承運人提出,承運人應當按規定填寫運輸事故記錄並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如有索賠要求,收貨人或托運人應當於簽發事故記錄的次日起,按法定時限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賠要求。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時應當填寫貨物索賠單,並隨附貨運單、運輸事故記錄和能證明貨物內容、價格的憑證或其他有效證明。
超過法定索賠期限收貨人或托運人未提出賠償要求,則視為自動放棄索賠權利。
第四十八條 索賠要求一般在到達站處理。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要求,應當在兩個月內處理答覆。
不屬於受理索賠的承運人接到索賠要求時,應當及時將索賠要求轉交有關的承運人,並通知索賠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國民用航空局1985年制定發佈的《中國民用航空局貨物國內運輸規則》同時廢止。
關於《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的説明
《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以下簡稱《貨規》)是在對民航局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發佈實施的原規則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制定的。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尤其是民航的政企分開以及我國航空運輸業的快速發展,原《貨規》已不適應行業管理的需要。為落實民航總局提出的三年實現良性迴圈和跨入二十一世紀發展戰略目標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總結十多年來國內貨運實踐經驗,並參照了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等國際公約和通常做法,制定了《貨規》。現就有關問題説明如下:
一、關於《貨規》的結構變化
《貨規》各章基本上是按貨物運輸流程的順序編排的。原貨規為4章43條,各章依次是:總則、貨物運輸、貨物包機包艙運輸、責任與賠償。現《貨規》共有8章49條。各章依次是:
總則,
貨物托運,
貨物承運,
特種貨物運輸,
航空郵件及航空快遞運輸,
貨物包機、包艙運輸,
貨物不正常運輸的賠償處理,
附則。
修訂後,《貨規》結構更為合理,內容更加充實。
二、關於航空貨運單
《貨規》參照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的規定對貨運單做了較大修改:
1.明確了貨運單由正本和副本組成(第十一條)。即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第一份交承運人,第二份交收貨人,第三份交托運人,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貨運單的副本根據業務需要增減,目前,暫定附本為五份。
2.明確了貨運單的填寫責任為托運人,習慣上由承運人填寫的貨運單應視為代托運人填寫。貨運單由雙方簽字有效。
3.明確了貨運單基本內容。
三、《貨規》增加了有關貨物聲明價值的規定
原貨規只有航空貨物運輸險的規定,而沒有聲明價值的條款。國際慣例對價值高的貨物有辦理聲明價值的規定,為此在《貨規》中明確了托運人可以辦理聲明價值,並規定了托運人對聲明價值附加費的計收方法(第二十五條)和有關賠償的規定(第四十五條)。
四、《貨規》增加了航空郵件及航空快遞運輸的規定
航空郵件運輸自中國民航成立就有該項業務,但原貨規沒有相應的條款。《貨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並按照國際慣例,規定了“承運人對接收的航空郵政信函應當優先組織運輸”。這是因為目前國內的郵政信函和包裹混在一起,郵包的運量越來越大,給航空公司的運輸組織造成很大的壓力,為此要求對郵政信函與一般郵件的運輸(第三十八條)加以區別。
關於航空快遞在我國尚處於開發階段,發展潛力大,為此也提出了原則要求(第三十九條),並與郵件運輸合成為一章。
五、關於特種貨物運輸
原貨規對有特殊要求的貨物所規定的品類較少,如微生物及其製品運輸,骨灰、靈柩運輸,槍支彈藥等,現此種貨物的運輸已越來越多,為此在《貨規》中予以説明並單獨列為一章(第四章)加以規定,以便於運輸管理。
六、關於運輸費用
原貨規有關貨物的運輸費用除航空運費外,對各項雜費均做了具體規定,沒有體現出物價變化和地區差別的因素。《貨規》對航空運費及貨運雜費根據財務司的意見只做了原則性規定。
七、關於貨物不正常運輸的賠償處理
關於貨物不正常運輸的賠償處理,基本是以國際慣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結合製定的,如:
1.貨物損失的賠償。運輸中發生貨物損失時,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是以限額賠償和聲明價值相結合進行處理。即對貨物損失的賠償以每公斤20美元為最高限額;已辦理聲明價值的則按所聲明的價值作為賠償依據。新貨規採取限額賠償和聲明價值相結合的做法。即貨物賠償最高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20元;辦理聲明價值的則以聲明價值作為賠償依據。
2.賠償要求的提出。《貨規》規定,收貨人或托運人對承運人有索賠要求時,應于簽發運輸事故記錄的次日起,按法定時限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賠要求。考慮國內的實際情況,為方便貨主,《貨規》明確索賠要求一般由到達站受理(第四十八條)。
此外,《貨規》還就單件貨物的重量、體積(第七條)、機長通知單(第十四條)、監裝監卸(第十五條)、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第二十一條)、托運活體動物的聲明要求(第三十三條)等做了相應的修改或充實。
附件:
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