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分類:政策解讀 | |
體裁分類: | |
辦文單位:機場司 | |
發文日期:2025-06-19 | |
名 稱:行業諮詢問答|《通用機場管理規定》 | |
文號: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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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時起降場地與通用機場如何區分?如開展季節性觀光飛行啟用的起降場地是否適用本規定?
答:依據《通用機場管理規定》第七十八條“用於航空器臨時起降的場地不適用本規定”。此處所指的臨時起降場地,主要是基於通航作業和直升機運作等需要,航空器臨時性起降所使用的場地,通常具有臨時性、不特定性的特點。因此,此類場地不適用本規定。
當建設有跑道等顯著屬於專供航空器起降的固定設施,且事實處於長期運作狀態,已明顯不具有“用於航空器臨時使用”特徵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三條“本法所稱民用機場,是指專供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滑行、停放以及進行其他活動使用的劃定區域,包括附屬的建築物、裝置和設施”,屬於較為典型的民用機場性質。
根據《通用機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機場運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未取得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機場使用許可證被吊銷、撤銷、登出而開放使用通用機場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停止開放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二條,機場運營人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三條,未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通用機場場址取得民航行業意見後,多年仍未啟動建設,相關場址行業意見是否還有效?哪些情況下需要補充徵求行業意見?
答:通用機場場址行業意見是否有效,需要根據場址條件是否存在變化進行判斷,其中既包括機場場地條件,也包括對鄰近機場的安全影響。
依據《通用機場場址行業審查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當通用機場場址發生所列變化時,應當針對場址變化部分向民航地區管理局補充徵求行業意見。如出具場址行業意見後,機場建設未如期實施,而臨近機場情況已發生較大變化,則相關場址的行業意見也不再適用。
三、《通用機場管理規定》和《通用機場場址行業審查實施細則》未對機場場址的噪聲和環境保護未提出要求,相關內容應當如何審查?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3號),地方政府負責通用機場規劃佈局和建設審批。
根據《通用機場管理規定》《通用機場場址行業審查實施細則》,民航行政機關僅向地方政府出具機場場址的行業意見,且行業意見內容僅包括場址是否滿足航空器起降要求、是否對鄰近機場産生影響;機場場址中有關噪聲、環境、文物保護、壓覆礦産、公共服務等非民航行業審查的內容,民航行政機關不出具行業意見,由地方政府對場址進行綜合評估後,決定是否予以批准。
四、通用機場專業工程範圍包括哪些內容?對涉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有何要求?
答:根據《通用機場管理規定》第七十七條,通用機場專業工程範圍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公佈的內容執行。根據《關於進一步明確民航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和品質監督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民航發〔2011〕34號),民航專業工程包括機場場道工程,民航空管工程,機場目視助航工程,航廈、貨運站的工藝流程及民航專業弱電系統工程,航空供油工程等內容。
根據《通用機場管理規定》第十一條,通用機場專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相關資質單位的承攬範圍由住建部《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標準》等文件規定。
五、對於飛行區指標I為未達到2的跑道型機場,以及直升機場和水上機場的專業工程初步設計,應當如何開展審查?
答:由於飛行區指標Ⅰ未達到2的跑道型機場,以及直升機場和水上機場的專業工程部分建設內容,其技術難度和工程較為簡易,因此《通用機場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飛行區指標I達到2的跑道型機場應當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其他通用機場可以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
當相關機場的專業工程已開展初步設計的,可以由其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審查,或者由民航地區管理局依申請,會同地方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六、通用機場專業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是否包括概算?
答: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3號),地方負責通用機場規劃佈局和建設審批,並承擔相應支出責任。中央財政資金不再投入通用機場的規劃建設,因此民航地區管理局對通用機場專業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中,不審查資金概算內容。
七、對規章第二十二條“以機場道面建設為主體工程的通用機場建設工程”應當如何理解?
答:依據《關於進一步明確民航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和品質監督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民航發〔2011〕34號),機場道面工程屬於民航專業工程建設內容,此類工程應當向民航辦理品質監督手續。
同時,如水上機場、直升機平臺、高架直升機場等,其主體工程分別是航道、石油化工、建築及鋼結構等,民航專業工程的內容主要是標誌標線;還有部分機場是由既有道面改造而來,相關機場的建設工程,其品質監督應當符合其主體工程的有關規定,但機場標誌標線應當符合民航有關強制性標準。
八、通用機場招投標活動的管理要求是什麼?
答:根據《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通用機場民航專業工程部分的招投標活動適用於該辦法。
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佔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第四條 不屬於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根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第二條 不屬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包括:……(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因此,符合《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要求的通用機場民航專業工程必須進行招投標,並由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據《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依法必須招標的通用機場招投標活動進行管理。
九、通用機場的命名規則是什麼?是否可以重名?機場的命名審批通常在哪個階段完成?
答:根據《通用機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通用機場名稱應當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應當以確定機場具體地理位置並區別於其他機場為準則,一般由機場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組成,分為一級專名和二級專名。通名應當為機場、直升機場或者水上機場。通用機場名稱不得重名,同時應當避免同音、歧義和使用生僻字或者貶義字。
依據《民用機場名稱管理辦法》(民航規〔2023〕29號)第十九條,A類通用機場的名稱報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時,應當提交機場命名或者更名的申請文件;機場命名或者更名的綜合評估、專家論證、徵求意見的相關報告;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審核意見;軍民合用機場附相關軍隊機關的意見。B類通用機場的名稱作為通用機場備案的資訊內容之一在通用機場資訊管理系統中一併備案。
A類通用機場名稱審批,在相關機場申請許可證之前完成;B類通用機場名稱作為備案資訊內容,在系統中統一備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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