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分類:政策解讀 | |
| 體裁分類: | |
| 辦文單位: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 | |
| 發文日期:2026-01-20 | |
| 名 稱:解讀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規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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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民航局組織編寫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經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批准發佈。《規範》將於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進一步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簡稱“無人機”)安全運作管理。《規範》的制定基於怎樣的背景?《規範》的適用範圍與主要內容有哪些?《規範》的發佈對於無人機産業的發展具有哪些意義?圍繞這些問題,記者作了採訪。
滿足運作需求 守好安全關口
當前,低空經濟作為國家戰略性新興産業,成為國家發展經濟的新增長引擎。近年來,全國各省市在低空經濟領域積極謀劃佈局。隨著無人機數量及操控員數量不斷增加,農牧業、巡檢、物流、測繪攝影、表演等低空業務場景不斷涌現,無人機産業發展對於運作管理的需求日益旺盛。
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低空經濟發展必須堅守“安全為先”的核心理念,遵循“管得住”才能“放得開”的基本原則。而“看得見”是實現“管得住”的首要前提,落實運作識別要求,正是破解低空空域“看得見”難題的關鍵舉措。民航局組織編制《規範》,就是為了滿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無人機主動報送識別資訊、實現其可靠被監視所提出的要求,進一步提高低空航空器運作安全水準,促進低空經濟安全有序發展。
《規範》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應在運作全過程主動報送自身身份、位置、速度、狀態等運作識別資訊。針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的發送段、通信鏈路段與接收段,《規範》分別提出詳細技術要求,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專用接收與處理系統以及運作識別資訊傳輸設備的設計、生産、製造、檢測、檢驗、審定、運作等提供了統一技術標準。《規範》對於發送段,規定了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資訊的發送功能、傳輸內容、傳輸協議、更新間隔等;對於通信鏈路段,規定了通信鏈路的傳輸能力、可靠性、穩定性等;對於接收段,規定了接收與處理系統的接收能力、處理容量、運作功能等。上述負責人表示,《規範》的編制以技術成熟可靠、建設經濟可行為原則,充分利用已有通信技術,保證技術實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需要注意的是,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作空域屬於公共資源,在空域中的運作是公共行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識別所需報送的資訊不涉及姓名、電話、住址等任何用戶個人資訊。其根本目的,就是實現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過程中的識別與監視,加強運作管理和安全監管,保證飛行安全與公共安全。
劃定適用範圍 分類精準管理
《規範》對其適用範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適用於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廣播式與網路式運作識別專用接收與處理系統,以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的網路設備和通信鏈路的設計、生産、製造、檢測、檢驗、審定和運作;不適用於僅在民航管制空域內運作且具備符合空域準入通信導航監視能力要求的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以及僅在室內運作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
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解釋,這是因為僅在民航管制空域內運作的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應當具備該空域保障運作安全所需的通信導航監視能力,無需額外具備運作識別能力;室內不屬於公共空域,僅在室內運作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不對外界産生影響,也無需具備運作識別能力。相應的,運作單位或個人用戶應遵守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産廠家明示的使用限制,對於註明僅在室內運作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不得實施室外飛行。
根據《規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分為廣播式與網路式兩種模式。其中,廣播式運作識別是指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不指定對象的方式廣播運作識別資訊,其接收與處理系統接收自身周圍一定範圍內的資訊;網路式運作識別是指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通過網路,主動向指定接收與處理系統遠端發送運作識別資訊。
兩種不同的模式,是為了滿足不同的對象對於無人機運作的感知需求。廣播式運作識別模式能夠實現一定區域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動態的實時監控,支撐該區域的安全監管工作,並獲取重點監控區域周邊無人駕駛航空器接近或飛越的資訊。當公眾關心周圍空間是否有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時,便可以通過廣播式運作識別接收終端,獲知周圍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狀態及其控制站資訊。網路式運作識別模式則能夠實現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識別數據的統一集中管理,為實現全國範圍內的飛行動態實時監控奠定基礎,為構建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和安全監管體系提供數據基礎。
明確實施路徑 護航低空發展
《規範》即將在2026年5月1日實施,這對於此前已售出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正常使用會有什麼影響?《規範》分階段作出了具體要求。
自2026年5月1日《規範》正式實施之日起,不具備運作識別發送功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不應實施運作。2026年11月1日前,已具備廣播式或網路式運作識別發送功能,但不滿足《規範》指定條款內容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尚可繼續實施運作;同時,設備生産廠家應在此期限內,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加裝運作識別模組,確保其同時具備廣播式和網路式運作識別功能,至少滿足《規範》指定條款的要求。《規範》自實施之日起,針對加裝運作識別模組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給予3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後,所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完全滿足《規範》要求方可實施運作。此外,對於具備固件升級條件、滿足運作識別要求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産廠家應主動公佈産品固件升級服務方案;對於不具備固件升級條件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産廠家應主動公佈硬體升級服務方案。
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從技術角度來看,《規範》統一了運作識別發送段、通信鏈路段和接收段的詳細功能和指標參數,尤其是創新性地提出了運作識別接收與處理系統的要求,補齊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的資訊鏈和産業鏈。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産品及基礎設施建設的角度來看,《規範》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生産廠家實現無人駕駛航空器可靠被監視功能的難度,為未來更大規模、更多種類低空航空器安全納入我國低空空域和空中交通體系奠定了基礎,對於低空高複雜度、高密度、高融合性運作起到先導性引領作用。
總的來説,《規範》的發佈實施為滿足低空合作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全程“看得見”的需求、實時獲取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動態提供了有效技術途徑,在技術標準層面為國家低空相關法律法規落地實施提供支撐,為構建低空飛行服務保障和安全監管體系奠定了堅實基礎,將有力支撐低空經濟安全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