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分類:政策解讀 | |
| 體裁分類: | |
| 辦文單位: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 |
| 發文日期:2026-04-21 | |
| 名 稱:解讀丨強制性國家標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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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將正式實施。為便於有關單位和個人更好地理解標準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月1日,《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國令第761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安全管理規則》(CCAR-92,以下簡稱“規則”)正式生效,標誌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人機)的規範化管理邁入新階段。根據條例第八條“從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設計、生産、使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實名登記激活、飛行區域限制、應急處置、網路資訊安全等規定”以及規則第92.203條 其他要求(a)款“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産者應當確保其生産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具備實名登記後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的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必須具備實名登記激活的能力。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管理是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行業管理的關鍵環節,它不僅關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産業的安全與健康發展,更是確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合法合規運作的基礎。為了實現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全面而準確的管理,數據採集工作必須覆蓋所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産者,確保實名登記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因此,亟需制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以下簡稱“《要求》”),提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的要求和程式,規範製造人開發具備實名登記激活功能的資訊系統的流程,指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更加便捷地完成實名登記。
二、適用範圍
《要求》確立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的總體流程,規定了實名登記和激活的技術要求,描述了相應的測試方法。
《要求》適用於對中國境內從事飛行或相關活動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含以飛行玩具模型航空器的名義生産、銷售和使用,實際功能、指標參數達到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標準的産品)實施實名登記和激活的管理。
本文件不適用於自備動力系統的飛行玩具和模型航空器,以及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轄有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實名登記和激活管理。
三、主要內容
《要求》為規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落實安全主體責任而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核心目標是建立統一、可追溯的實名制管理體系,確保在中國境內飛行的每一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都能責任到人。本標準適用於除符合特定技術指標的飛行玩具、模型航空器,以及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使用的航空器之外,所有在中國境內飛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要求》確立了兩種並行的實名登記與激活技術流程(方式1與方式2)。方式1通過“生産者資訊系統”轉机,適合需要集中管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廠商;方式2則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直接與實名登記系統交互,適用於自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或具備直控能力的系統。兩種方式均要求所有者在飛行前完成實名登記,並通過系統交互驗證後方可激活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使其獲得飛行能力。與之對應,標準也規定了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轉賣或報廢時,必鬚髮起取消激活與登出登記流程,以確保責任鏈的及時切換與閉環管理。
《要求》對涉及的三大系統提出了明確規範:“實名登記系統”需具備登記、查詢、登出及數據介面管理能力;“生産者系統”需具備激活管理和日誌審計功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則必須滿足明確的告知義務,並在産品設計上確保激活/取消激活功能易於訪問、操作閉環(未登記或已登出則無法飛行),並能通過固件更新使存量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具備合規能力。此外,還規定了系統間數據交互的協議、性能(如響應時間)和安全加密要求。
為驗證符合性,本標準提供了測試方法,涵蓋告知內容檢查、登記激活功能、取消激活功能及資訊交互性能的測試步驟與判定依據。最後,標準設置了分步實施的過渡期:對於新生産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自2026年5月1日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必須滿足要求;對於已售在用的存量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則留有12個月的過渡期,自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執行,最終實現對所有在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全面規範管理。
四、關鍵內容解讀
(一)適用範圍
《要求》適用與否的核心判定依據是飛行活動發生的物理空域。凡在室外從事飛行活動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論其用途(如測試、娛樂、作業)、來源(如自製、購買)或所有權狀態,均必須遵循本標準關於實名登記與激活的全部要求;僅在完全物理隔離的純室內環境中進行研發生産過程中的測試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則可豁免執行本標準相關要求。
《要求》平等適用於所有符合適用條件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不因其生産來源或獲取方式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是工業化批量生産的品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還是個人自行組裝、改裝或製作的自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只要其實際性能超過豁免門檻,即同等地負有履行實名登記與激活要求的義務,防止因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來源不同而形成管理盲區或特權。
(二)生效實施
為落實“管得住”才能“放得開”的低空經濟發展要求,保障飛行安全與公共安全,本標准將在2026年5月1日正式實施。對於新生産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自本標準正式實施之日起,必須滿足全部要求;對於已銷售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對於標準實施前已銷售並正在使用的存量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了自實施之日起12個月的過渡期。此安排給予生産者充足的時間進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升級、系統改造。過渡期結束後,任何不滿足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將不允許繼續運作。
(三)如何實現與UOM平臺的交互
為實現生産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與實名登記系統的交互,生産者應通過生産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與UOM平臺進行對接,對接結果應符合附錄A的技術要求。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登錄UOM平臺
新生産者需先註冊並登錄UOM平臺;已有賬號的生産者直接登錄。
2.創建或選擇型號
登錄後,生産者新建一個或選用已有型號,準備開展符合本標準附錄A要求的對接工作。
3.開展介面對接
按照本標準6.4中附錄A的要求,完成實名狀態驗證介面、激活狀態上報介面、登出登記介面的對接工作。
五、實施意義
本標準的實施,是築牢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監管底線的關鍵舉措,具有深遠意義。其核心在於通過強制性、標準化的技術手段,將“實名登記激活”要求落到實處,構建起覆蓋全生命週期的可追溯管理體系,一定程度上遏制“黑飛”現象,為公共安全、空域秩序及個人權益提供了基礎保障。
在操作層面,本標準首次統一了生産者系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與實名登記系統之間的數據交互協議、性能指標與安全要求,徹底打通了系統間互聯互通的“最後一公里”,確保了登記、激活、登出等流程能夠自動、穩定、安全地完成,為規模化、高效率的監管提供了技術可行性。
同時,本標準通過清晰界定適用範圍與豁免條件,並設置12個月的存量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過渡期,展現了精準施策與包容審慎的監管智慧,既堅守了安全底線,又給予了市場充分的調整時間,有效平衡了安全管理與産業發展的關係。
這一全國統一、權責清晰、技術閉環的監管框架,將顯著提升行業透明度與合規水準,引導資源向注重安全與品質的廠商集中,從而優化市場環境,推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産業走向更加安全、規範、可持續的高品質發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