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分類:政策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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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文單位:政策法規司 | |
| 發文日期:2026-05-08 | |
| 名 稱:解讀丨廢止《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的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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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用航空法)已于2025年12月27日頒布,將於2026年7月1日正式實施。修訂後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相關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公佈。”為落實相關要求,2006年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依據1995年頒布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制定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64號),應予廢止。民航局起草了《廢止<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民用航空運輸具有高度的複雜性和對飛行環境的高度敏感性,承運人承擔了較高的責任風險,賠償責任過高可能會制約航空運輸業的正常發展。1995年頒布的民用航空法第九章第三節全面規定了承運人的責任,在當時有效平衡了旅客合法權益與承運人承受的合理風險。1995年頒布的民用航空法實行的是賠償責任限額國內、國際雙軌制,第一百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內航空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了國際航空運輸賠償責任限額,主要參考了當時批准的有關國際公約明確了具體數額。2006年 2月28日,為落實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佈《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64號),對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作出規定。
2025年修訂後的民用航空法,不再區分國際、國內賠償責任限額,統一規定為事發時我國參加的相關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規定的限額,具體限額需要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公佈。目前涉及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即我國2005年批准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該公約規定了相關責任限額以及國際民航組織的限額更新機制。依據公約授權及限額更新機制,國際民航組織會根據物價等因素,定期對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限額作出更新,明確具體限額。
為落實修訂後的民用航空法對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制度的新要求,有必要廢止2006年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佈《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64號),並由中國民航局依據法律授權公佈相關公約規定的新賠償責任限額。
二、起草過程
民航局組織監管部門、科研院所專家成立了編寫團隊,對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以及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等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進行了細緻分析和深入研究,草擬了《廢止<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廢止<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明確164號令將正式廢止,與修訂後的民用航空法配套實施。
四、配套文件
為落實修訂後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要求,中國民航局將與《廢止<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的決定》同步發佈《關於公佈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公告》。《公告》依據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將明確賠償責任限額按照我國參加的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及國際民航組織限額復審機制公佈的最新限額確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