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分類:市場管理類 | |
體裁分類: | |
辦文單位:運輸司 | |
發文日期:2008-07-01 | |
名 稱:關於嚴格銷售代理經營批准證書換發或變更有關事項的通知 | |
文號: | 有效性:有效 |
部號: |
各地區管理局,民航電腦資訊中心: 根據總局今年繼續整頓銷售代理市場、規範銷售代理行為的要求,嚴格銷售代理經營批准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換發、變更手續,防止銷售代理企業借換證或變更之機擅自改變企業性質、投資主體,變相出售或轉讓銷售代理資格,或在證書所載明內容變更後不及時辦理民航電腦定座系統的使用和BSP變更手續導致對銷售代理企業的管理漏洞和銷售代理企業的不規範操作。如有些銷售代理企業利用一、二類營業地址不一致,造成事實的分支機構;申請變更企業名稱或營業地址後有些銷售代理企業仍以原企業名稱在原地址營業等。鋻於《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修改、頒布工作尚需一定時間,為切實加強對《證書》換發或變更有關各項的審核工作,現補充要求如下: 一、嚴格審核和辦理《證書》到期後的換證手續。對《證書》有效期滿、無其他變更事項的代理企業按時申請的,應當按《規定》對其基本條件,重點是投資主體、註冊資本、企業章程、資信、經濟擔保和上崗人員的持證情況是否屬實或已發生變更等嚴格審核,具備條件的辦理換證手續。欠缺條件或手續的,應限期補齊。防止利用到期換證擅自變更證書載明的有關內容。總局運輸司或地區管理局可在《證書》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通過電腦資訊中心發佈換證通知,逾期仍不辦理換證手續的,其空運銷售代理資格自《證書》有效期滿時自動喪失,總局運輸司或地區管理局分別通知各航空運輸企業終止履行與其簽訂的空運銷售代理合同,並通知民航電腦中心和國際航協北京辦事處暫停其電腦定座系統和發放其中性票。 二、變更營業地址的一類代理或者二類代理企業,應當取得總局或者地區管理局的批准文件,並由電腦資訊中心和國際航協北京辦事處依照文件分別辦理電腦終端遷址和BSP的變更手續,並向總局或地區管理局提供證明後方可領取新的《證書》。審核辦理變更營業地址手續時,應要求銷售代理企業提供該企業主管部門(或主要投資人)對其申請變更營業地址的批復文件、原營業地址租賃終止協議或已不在原地址營業的書面證明或擔保。 三、對因企業改組、改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銷售代理企業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的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按規定重新辦理審核手續。重點審核投資人、註冊資本、企業章程、經濟擔保和驗資報告等項材料,應要求銷售代理企業提供該企業主管部門(凡設立公司的提交股東會的決議)對其申請變更名稱的批復文件、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各投資方協議、合法的資信證明等。總局運輸司或地區管理局出具的批復中應明確變更名稱後的企業承擔原企業的一切債權債務。嚴禁通過辦理簡單的變更手續轉讓《證書》。 四、各機場、航站從事地面服務的公司可以在候機樓內辦理補票業務,其他銷售代理企業一律不得進入候機樓內從事空運銷售代理業務。 請各地區管理局嚴格按上述要求,切實做好《證書》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運輸司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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