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分類:政策解讀 | |
體裁分類: | |
辦文單位:機場司 | |
發文日期:2024-08-28 | |
名 稱:解讀|《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管理規定》(CCAR-137CA-R5) | |
文號: | 有效性: |
部號: |
日前,交通運輸部通過2024年第10號令,印發公佈了《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管理規定》(CCAR-137CA-R5)(以下簡稱《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以下簡稱“機場設備”)的製造、檢驗、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完善機場設備管理制度體系,強化機場設備的安全適用要求。《管理規定》發佈的背景是什麼?《管理規定》在內容編制過程上有哪些考慮?《管理規定》的發佈會對行業帶來哪些影響?現就上述問題為廣大讀者進行解讀。
問:《管理規定》的發佈基於什麼樣的背景?
答:2009年,國務院發佈《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將機場設備由原先的使用許可管理,調整為第三方合格性檢驗的模式,明確機場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並經民航局認定的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用於民用機場;設備目錄由民航局制定並公佈。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發佈,明確機場設備具有特種設備的屬性,並由民航局依照該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對其生産、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實施監督管理。兩部上位法確立了機場設備管理的總體思路。近年來,隨著民航業的穩步發展,機場設備製造業規模持續擴大,行業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不斷出現,對機場設備行業適應新形勢、新趨勢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持續提升機場運作安全保障能力,進一步強化機場設備全鏈條管理,民航局組織修訂了《管理規定》。
問:《管理規定》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管理規定》正文共有十一章,九十四個條款。正文的十一個章節分別是總則、製造商、經營單位、檢驗機構、檢驗、進口機場設備、通告、使用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管理規定》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管理主體及其職責等。第二章製造商,規定了製造商生産設備、申請檢驗、出廠交付、缺陷召回等內容。第三章經營單位,明確了設備經營的行為及具體要求。對經營單位銷售、出租機場設備等情況,銷售單位的職責,進口設備召回等進行了規定。第四章檢驗機構,主要對檢驗機構的條件、認定程式、職責和義務進行了規定。第五章檢驗,明確了機場設備的檢驗包括對機場設備樣品的檢測和對製造商産品品質一致性保證條件的審核。第六章進口機場設備,對進口機場設備的檢驗機構、豁免樣品檢驗、檢測結果互認、逐一檢驗、申請材料的語言要求等方面進行了規定。第七章通告,對通告的發佈條件、內容、發佈時限以及對有關事項變更、停産、撤回檢驗合格結論等情況進行了規定。第八章使用管理,規定了使用單位對機場設備的使用、檢查維護、全面評估、建立安全技術檔案等要求。第九章監督管理,規定了民航行政機關對機場設備製造商、經營單位、使用單位、檢驗機構和機場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的職責和權力。第十章法律責任,規定了民航行政機關、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製造商、經營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機場管理機構違反《管理規定》要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十一章附則,明確了規章中的用語含義、共用機場設備管理的職責和實施日期。
問:《管理規定》在修訂上有哪些考慮?
答:一是完善管理制度的考慮。現行管理制度與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比,需要進一步明確《管理規定》適用範圍,增加對銷售、出租、投標等經營環節的監督管理,明確對經營單位的管理要求。二是實現精準監管水準的考慮。機場設備目錄調整為以民航局公告的形式發佈,未來將結合行業安全實際形勢和發展需要,對設備目錄實現動態調整、發佈和精準監管。三是健全檢驗機制的考慮。目前市面上不斷出現新設備,為解決新設備與現行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不一致的情況,提出新型機場設備實施檢驗的路徑,同時還明確檢驗機構應當對機場設備的檢驗情況進行記錄和保存的要求。四是加強使用管理的考慮。為確保機場設備在使用過程中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進一步明確設備的交付與驗收、定期評估、標準執行等要求,確保機場正常運營。五是強化監管力度的考慮。本次修訂對涉及機場設備的各項違法行為根據情節嚴重性進行了分級,並相應完善了監管手段,進一步提升了監管工作的實施操作性,加強了機場設備管理的事中事後監管力度。
問:《管理規定》的發佈將對行業帶來哪些影響?
答:修訂完善《管理規定》將進一步鼓勵新型技術産品的應用,並規範市場經營秩序,明確招投標、銷售、出租和召回的要求,同時重點加強了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將充分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促進設備檢驗準入的便利性、規範性,保障設備品質與安全。因此,本次《管理規定》的發佈不僅強化了民航行政機關的監督職能,明確了製造商、檢驗機構、經營單位及使用單位的法律責任,還將進一步提升機場設備從研發製造到經營使用的管理水準,對促進行業有序發展、規範設備市場秩序、保障航空運作安全發揮重要的保障作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