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分類:政府公文 | |
體裁分類: | |
辦文單位:綜合司 | |
發文日期:2017-05-09 | |
名 稱:民航新聞資訊工作管理辦法 | |
文號:民航發〔2017〕51號 | 有效性: |
部號: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民航行政機關的新聞資訊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資訊發佈和政策解讀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14〕21號)和《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按照《關於進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見》(民航發〔2016〕40號),結合民航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聞資訊工作,內容主要包括資訊公開、政策解讀、新聞發佈和輿情回應等四項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民航行政機關,包括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及監管局。民航局所屬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民航行政機關要加強對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媒體的指導、管理,牢固樹立大民航意識,自覺維護行業整體形象。民航行業要建立民航局指導協調、民航行政機關分工負責、行業媒體積極參與、民航企事業單位共同配合的民航新聞輿論引導工作體系。
民航局新聞資訊工作實行局黨組統一領導、綜合司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分工負責、各單位共同配合的工作機制,確保實際工作和新聞資訊工作有機銜接、協同推進。
各地區管理局、監管局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民航行政機關新聞資訊工作應堅持如下原則:
(一)公開透明,依法依規。完善政務公開制度,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涉及社會公眾和旅客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資訊,應當及時準確公開。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將依法依規發佈資訊貫穿于決策、執行、服務和監督全過程。
(二)同步部署,整體聯動。完善資訊發佈制度,加大政策解讀力度,將資訊發佈和政策解讀同步考慮、同步推進,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主動提供真實準確資訊,掌握輿論引導的領導權、話語權、主動權。
(三)真情服務,回應需求。把滿足社會公眾和旅客的資訊需求作為工作出發點、落腳點,加強資訊發佈。把新聞媒體作為民航聯繫社會公眾和旅客的橋梁紐帶,正確對待輿論監督,善於運用媒體發佈資訊、解讀政策、引導輿論、推動工作。
第六條 民航行政機關新聞資訊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發佈民航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的資訊;解讀民航行政機關出臺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報道民航行業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民航改革發展取得的成就和典型經驗做法;及時回應社會公眾關注的民航熱點問題;及時澄清社會媒體不實報道。
第七條 民航行政機關要建立資訊公開、政策解讀、新聞發佈和輿情回應一體聯動的工作機制,在製作資訊的過程中,同時確定是否需要資訊公開、政策解讀、新聞發佈和輿情回應(流程圖見附件1)。
資訊公開要讓“公眾看得到”,綜合運用各種平臺發佈資訊。政策解讀要讓“公眾聽得懂”,通過多種方式做好科學解讀,讓公眾更好地知曉、理解民航的相關政策和改革舉措。新聞發佈要讓“公眾信得過”,合理立體地運用媒體,廣泛傳播。輿情回應要讓“公眾能監督”,做到及時回應,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消除謠言。
第二章 資訊公開
第八條 按照《民航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辦法》(民航發〔2008〕32號)的要求,民航行政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第九條 資訊公開前,製作或獲取資訊的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民航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誰産生、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對擬公開的資訊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條 民航局資訊公開程式
(一)非公文類資訊公開
非公文類資訊需要公開時,需經資訊的製作或獲取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送綜合司發佈。
(二)公文類資訊公開
各部門在起草非密公文時,擬稿人在發文稿紙、發電稿紙(包括電子版、紙質版) “是否公開”欄目中,必須明確填寫“不公開”、“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選項。
填寫“不公開”的應在“擬稿説明”中要簡要説明“不公開”的依據或理由。不填寫“是否公開”欄目的,或者填寫“不公開”但沒有説明依據和理由的,綜合司予以退文處理,並要求限時補正。
擬公開的公文在制發後,(牽頭)起草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紙質版審簽頁複印件、文件電子版及領導審簽頁送綜合司,由綜合司負責公佈。
第十一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監管局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資訊公開程式。
第十二條 民航行政機關要建立資訊公開目錄,推進主動公開目錄體系建設,明確公開的主體、內容、時限、方式等。民航局由綜合司牽頭制定主動公開基本目錄並進行動態更新。
第十三條 民航行政機關對公開內容進行動態擴展和定期審查,每年對本級不予公開的資訊以及依申請公開較為集中的資訊進行全面自查,發現應公開的資訊應當公開,可轉為主動公開的應當主動公開。
第三章 政策解讀
第十四條 民航行政機關在發佈重要政策性文件時,要同步發佈政策解讀。
第十五條 民航行政機關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做好政策解讀工作。
民航局由綜合司負責推進、協調民航局機關政策性文件解讀工作;(牽頭)起草部門負責解讀,部門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對應部門承擔相應工作。
第十六條 民航局機關各部門在制定重要政策性文件時,同步制定政策解讀方案。(牽頭)起草部門在上報送審稿時,將解讀方案、文件合法性審查結果作為公文附件同時報送。無上述材料,或材料內容不完整、不規範的,綜合司予以退文,要求限時補正。
第十七條 政策解讀方案包括解讀提綱、解讀形式、解讀時間和發佈途徑等。
(一)解讀提綱。解讀提綱須逐條列出文件中需要解讀的重點內容。
(二)解讀形式。解讀形式一般採用撰稿解讀、專家解讀、媒體採訪、新聞發佈會等形式。
(三)解讀時間。原則上政策解讀應與政策性文件同時發佈。
(四)發佈途徑。民航局政府網站是發佈民航重要政策文件解讀材料的第一平臺,解讀材料需要通過政府網站首發。也可通過《中國民航報》等行業報刊雜誌,重點新聞和門戶網站、報紙、電視等平臺發佈。
第十八條 解讀方案經審定後,民航局(牽頭)起草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解讀材料提交綜合司發佈。
第四章 新聞發佈
第十九條 民航行政機關出臺重大政策,舉辦重大活動,發生突發事件或遇到其他應進行新聞發佈的情況時,要及時進行新聞發佈。
第二十條 民航行政機關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開展新聞發佈工作。民航局指導民航行政機關、直屬單位的新聞發佈工作,民航局綜合司組織民航局的新聞發佈工作,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在各自管理範圍內開展新聞發佈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民航行政機關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
民航局新聞發言人由民航局綜合司和航空安全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兼任。綜合司新聞發言人負責新聞發佈和輿論引導工作的總體策劃和組織實施,適時進行新聞發佈。航空安全辦公室新聞發言人負責涉及民航安全領域的新聞發佈。
新聞發言人應列席相關會議,參與重大事件處置,了解全面情況,掌握重要資訊。突發事件發生後,要確保新聞發言人參與事件處置,能及時到達現場,掌握相關資訊,有效開展工作。
民航局領導、總飛行師、總工程師、安全總監、新聞發言人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都負有新聞發佈職責,根據新聞發佈和輿論引導工作方案,組織開展和參與新聞發佈工作。民航局各部門在綜合司的配合下,負責制定其專項方面的新聞發佈工作方案,部門負責人根據授權進行新聞發佈。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要明確本機關的新聞發言人和新聞資訊工作機構,確保新聞資訊工作正常開展。
第二十二條 新聞發佈的分類
按新聞發佈的性質可分為常規新聞發佈和突發事件新聞發佈;按新聞發佈的主要形式可分為新聞發佈會、媒體採訪、發佈新聞通稿。
第二十三條 常規新聞發佈
(一)新聞發佈會
1.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佈會,由民航局綜合司提請主管領導批准後,由民航局領導或相關部門負責人出席。
2.以民航局名義舉行的新聞發佈會,由民航局綜合司提請主管領導批准後,指定或授權相關人員對外發佈。
民航局新聞發佈會工作流程:
(1)確定發佈主題。民航局定期舉辦新聞發佈會,發佈主題為民航局近期重點工作,具體內容在民航局月度安全形勢分析會預備會上確定。
如有需要單獨召開發佈會的情況,由綜合司報局領導審批後召開。
(2)制定發佈方案。新聞發佈主題確定後,綜合司配合相關部門制定新聞發佈工作實施方案,確定發佈形式、發佈人、發佈範圍以及發佈的時機和平臺。
(3)做好發佈準備。綜合司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實施方案,開展會務前期準備工作,負責邀請、協調、組織媒體參加新聞發佈會。相關部門擬寫新聞發佈詞、新聞通稿和答問口徑,並負責審定。重大活動和敏感問題的新聞發佈材料及答問口徑,報民航局領導審定。
(4)召開新聞發佈會。綜合司會同相關部門做好現場組織工作。
(5)後續工作。綜合司對新聞發佈文件歸檔管理,梳理媒體到會和報道情況,監測並分析相關輿情動態,進行效果評估。
3.民航局與其他部委聯合舉辦的新聞發佈會,由民航局綜合司報主管局領導同意後,由民航局綜合司負責組織協調。
(二)媒體採訪
1.媒體採訪的受理。民航局綜合司負責受理、接待和協調新聞媒體對民航局的採訪,其他部門不直接受理媒體的採訪申請。各部門接到綜合司受訪通知後,確定受訪人員和受訪時間後及時反饋綜合司。如無法接受採訪,應説明原因。涉及局領導的採訪,需經局領導本人同意後安排。
2.媒體發稿的審核。民航局各部門接受新聞記者採訪,要進行認真充分的準備。為記者提供的材料,要經過各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重要的要經局領導批准。記者采寫的新聞稿件,經被採訪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後方能發表。
(三)新聞通稿
1.新聞通稿的撰寫。民航局建立由綜合司牽頭、各部門參與的新聞口徑和通稿擬定機制,相關部門負責及時提供新聞素材和口徑,綜合司負責組織撰寫新聞通稿。
2.新聞通稿的審核。民航局擬發佈的新聞通稿要經新聞涉及部門負責人審定,重要稿件還要經民航局領導審核同意後發佈。
3.新聞通稿的發佈。民航局的新聞通稿統一由綜合司新聞資訊處對外發佈。
第二十四條 民航突發事件新聞發佈
(一)民航突發事件主要是指發生空難、劫機、炸機等惡性事故和機場地面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性群體事件。
(二)民航突發事件新聞發佈工作在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建立指揮、行動、發佈三位一體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做到新聞發佈與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啟動、同步實施。
民航突發事件發生後,民航局成立的應急指揮機構中設立應急新聞組,指定新聞發言人,負責突發事件新聞發佈工作。必要時,要在現場處置機構成立現場新聞組,並在指定的新聞發言人領導下,迅速開展新聞發佈工作。
(三)應急新聞組要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在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發佈資訊。
對於較為複雜的或不能很快查明原因的事件,可分階段發佈消息。先簡要發佈基本事實、所做的工作等,正確引導輿論。後續可視情通過發新聞通稿、接受媒體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等形式發佈資訊。對影響重大的突發事件處理結果,由民航局根據需要及時發佈。
(四)新聞通稿
根據民航局領導指示,綜合司將突發事件簡要情況報告中央有關部門,經中央有關部門同意後,應急新聞組撰寫新聞稿,報民航局領導審定後,通過新華社和政府網站對外發佈。新聞發佈時間必須控制在突發事件發生後5小時內。
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滾動發佈權威資訊。
(五)新聞發佈會
民航局在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佈會。重大突發事件新聞發佈工作應根據事件性質及影響程度,確定出席新聞發佈會的領導級別。新聞發佈內容由應急新聞組撰寫並由指定的新聞發言人審定。
(六)媒體採訪
對突發事件的記者採訪管理,由應急指揮機構按照總量調控、持證採訪、便利高效、依法管理、規範有序的要求,明確現場採訪管理職責。
(七)民航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領導作出指示或赴現場指揮處置,以及國務院工作組前往調查處理時,新聞發佈工作要按國務院或國務院工作組的意見辦理。
第二十五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要加強新聞發佈工作,靈活運用新聞發佈會、記者採訪和新聞通稿等形式,
第五章 輿情回應
第二十六條 民航行政機關要建立輿情監測與回應機制,重點回應以下輿情:對民航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誤解誤讀的、涉及公眾及旅客切身利益且産生較大影響的、涉及民航突發事件處置的、上級單位要求主動回應的輿情等。
第二十七條 輿情涉及單位或部門是第一責任主體,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回應工作。如涉及多個單位或部門,由上級主管部門做好組織協調,明確牽頭單位或部門,確保對外回應口徑準確一致。
民航局建立由綜合司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輿情監測、研判與回應工作機制。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由對應部門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八條 輿情回應的流程
(一)輿情監測
民航局通過第三方輿情監測機構,實施24小時監測。輿情監測機構提供輿情微信實時報、專報、週報和年報四種報告,供民航局對輿情進行研判。
(二)輿情研判
民航局綜合司收到輿情監測情報後,根據輿情內容、公眾反應、媒體介入程度等,確定重大、較大、一般輿情三個等級,並啟動相應的輿情回應機制。
(三)輿情回應
民航局輿情回應採用三級響應機制。
三級輿情響應,即一般輿情等級。應對一般輿情,由輿情涉及單位或部門組織進行輿情回應,回應口徑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交由綜合司,發現輿情48小時內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對外發佈。
二級輿情響應,即緊急輿情等級。應對緊急輿情,由綜合司與相關業務部門進行溝通,擬定口徑,發現輿情24小時內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對外發佈。
一級輿情響應,即危急輿情等級。應對危急輿情,由綜合司與相關業務部門進行溝通,擬定口徑,並報請民航局領導批准後,發現輿情5小時內通過中央媒體和民航局政府網站對外發佈。
涉及民航突發事件的輿情回應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執行。
第六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航行政機關要切實加強對新聞資訊工作的領導,強化主要領導責任,建立健全新聞資訊工作機制,保障新聞資訊工作經費,加強新聞資訊工作隊伍,不斷提高民航新聞資訊工作科學化水準。
第三十條 民航行政機關要建立專家參與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有權威性和影響力的民航行業專家庫,充分發揮專家在新聞發佈、政策解讀和輿情回應中的作用。遇重大政策、重要活動尤其是重大突發事件時,應及時組織專家參與,為專家開展相關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十一條 民航行政機關要與企事業單位、業內外媒體建立整體聯動機制。要充分發揮各類媒體的作用,與媒體建立定期溝通協調機制,正確引導媒體對民航工作給予理解、關心、支援,展開全面、準確、客觀、理性的採訪報道,營造良好輿論環境。民航行業媒體要及時準確宣傳民航重大決策,展示民航改革發展成果,及時準確報道民航各類資訊。
第三十二條 民航行政機關要切實做好資訊管控工作,加強對行業企事業單位的指導和管理,不把民航運作中産生的決策資訊、管理資訊和運作數據等航空安全資訊透露給公共媒體和自媒體。對未經批准以單位名義接受媒體採訪的、未經授權發佈和傳播民航資訊的、對航空安全資訊管控不力的部門和個人,民航局要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嚴重的,將依法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民航行政機關要將新聞資訊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工作目標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業績和工作成績的內容,加強本單位新聞資訊工作的指導和督查,建立考核激勵機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綜合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民航局資訊發佈和解讀回應工作機制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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