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传  真:021-22328680    

  邮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邮编:200335)

  法律依据: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管理程序

  办事条件: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场;

  2、符合国家航空运输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

  3、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2、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3、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5、具有运营所需要的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

  6、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比例及其他要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不受理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

  1、不符合第(一)条第1、2、3项的规定;

  2、湿租我国现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3、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4、不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事程序:  

  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首先申请筹建认可:

  1、华东地区申请人填报筹建申请书,按照民航局138号令要求准备文件、资料。

  2、华东地区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华东管理局。

  3、华东管理局将申请筹建企业的有关情况上网公示,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民航局。

  4、公示中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局作出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上网公示。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公示中提出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若要求听证,民航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准予筹建的,上网公示后作出最终决定。以上工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听证时间除外)。

  5、送达书面决定:准予筹建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筹建认可决定,予以公告;不予筹建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6、筹建企业筹建期间基地机场、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报民航局批准;筹建负责人、资本构成、企业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民航局备案。

     筹建企业完成筹建工作后申请经营许可证:

  1、华东地区筹建企业填报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按照民航局138号令要求准备文件、资料。

  2、华东地区筹建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华东管理局。

  3、华东管理局将筹建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有关情况上网公示,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民航局。

  4、公示中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局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初步决定,上网公示后,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公示中提出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若要求听证,民航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初步决定。准予经营许可的,上网公示后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最终决定,予以公告。以上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听证时间除外)。

  5、送达书面决定:准予经营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经营许可决定,颁发经营许可证,予以公告;不予筹建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6、申请人持经营许可证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共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航线运营。

  7、持有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限内,如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基地机场和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民航局申请变更。

  8、航空运输企业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民航局申请换证。 

  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件: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