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输管理处(国防动员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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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国家法律、法规、民用航空运输规章、规定、标准,在华东地区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实施办法。 2、负责本地区航空运输市场(含国际、港、澳、台航空运输)监管工作,对航空运输企业(含外国及港、澳、台航空公司在本地区的代表机构)、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航空地面服务企业、航空信息系统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及相关保障单位在本地区依法经营和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价格标准、行业标准、收费标准、规章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本地区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 3、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重大、特殊、紧急运输和抢险救灾工作,制定本地区特殊、紧急运输、抢险救灾等工作预案;负责本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乘坐国内航班的运输保障协调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落实本地区要客运输保障工作。 4、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消费者事务,负责消费者对航空运输企业、机场公司投诉受理的监督管理;收集、整理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含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质量的相关数据;调查处理本地区重大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事件。 5、负责本地区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监督管理;对本地区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企业按照经营许可条件开展的经营活动的情况实施定期监督检查。 6、负责本地区计算机订座系统的监督管理;对本地区计算机订座系统企业按照经营许可条件开展的经营活动的情况实施定期监督检查。 7、负责本地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审定及许可证的颁发;并组织对本地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授权组织本地区危险品监察员的培训工作。 8、审核本地区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民航局;对本地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经营许可条件开展的经营活动的情况实施定期监督检查。 9、审批航空运输企业在本地区的航线经营许可、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运输许可;负责本地区国际、港、澳、台跨区航线经营许可和定期航班、不定期运输许可的监督工作;监督检查航空运输企业在本地区航线航班的执行情况;负责航空运输企业在本地区航线航班的执行率、正常性等情况的收集统计。 10、贯彻落实国家及民航总局国防动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地区国防动员工作的整体规划;管理本地区民航单位的预备役和专业保障队伍;负责本地区民航交通战备物资储备;组织本地区民航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组织落实本地区民航单位民航运载工具、基础设备设施贯彻国防要求工作;制定本地区民航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组织本地区民航单位制定民航重点交通目标保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本地区国防交通设备的战备勘查,参与本地区人防、战备专项工程和有关项目的审批;负责本地区国家国防交通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汇总和上报;负责上海民兵空中输送旅的建设,组织、协调上海民航民兵的军事训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武装力量动员、政治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交通运输动员、科学技术动员、信息动员、抗台防汛和航空军事运输工作。 11、承办管理局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