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工程招投标备案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发〔201134号);

(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30号);

(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令第2号);

(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27号);

(七)民航局机场司管理程序《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AP-129-CA-2009-01-R1);

(八)民航局机场司管理文件《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MD-CA-2007-1-R1)

(九)民航局《关于发布〈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的通知》(民航发〔201073号);

(十)国家发改委、民航局等9部委《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

(十一)民航局《关于发布〈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第一修订案的通知》(民航发〔20167号);

(十二)民航局机场司《关于修订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688号)。

二、民航专业工程备案项目

(一)机场场道工程,包括:

1、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

2、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

3、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

(二)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

2、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3、航空气象(包括观测系统、卫星云图接收系统等)工程;

4、航行情报工程。

(三)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包括:

1、机场助航灯光及其监控系统工程;

2、飞行区标记牌和标志工程;

3、助航灯光变电站和飞行区供电工程;

4、泊位引导系统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工程。

(四)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其中,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

(五)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1、航空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系统工程;

2、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3、场外输油管线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用线工程);

4、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

三、工程及货物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申报招标备案

1、《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招标方案备案表》(2份,原件);

2、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的材料(1份,复印件);

3、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明(1份,复印件);

4、项目立项、可研批复(或核准文件)(1份,复印件);

5、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初步设计行业审查意见(1份,复印件);

6、资金落实情况证明(1份,复印件);

7、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份,原件);

8、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如有)(含补遗书)(1份,原件);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或资料(1份,原件)。

(二)申请抽取专家

1、《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评标专家申请表》(1份,原件);

2、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公示资料(1份,复印件)。

(三)申报评标结果备案

1、《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评标结果备案表》(2份,原件);

2、符合要求的评标报告(1份,复印件);

3、评标结果发布媒体的公示资料(1份,复印件);

4、中标通知书(正本1份,副本2份)。

注:1.*为涉及此项内容时需提供;

    2.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需招标单位加盖公章。

五、招标、评标备案程序

(一)招标方案备案

1、招标人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提交招标方案备案申报资料;

2、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7日内在招标备案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不符合要求的,7日内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专家抽取

1、招标人提前3天向管理局提交评标专家申请表及发布招标公告媒体的纸质材料(盖章);

2、管理局对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1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将申请表传真至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不符合要求的,1日内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现场评标及评标结果备案

1、招标人提前3天通知管理局现场评标;

2、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后,应在与发布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体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招标人自公示期满及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局提交评标结果备案资料(含交易服务费发票复印件);

4、管理局对评标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7日内在评标备案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不符合要求的,7日内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六、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现场受理: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机场管理处)

邮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收件单位: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管理处    邮编:200335

 联系电话:021-22321067            传真:021-2232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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