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解讀

  近日,民航局以民航規〔202113下發了《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印發〈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對《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全面修訂,為便於行業以及社會各方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管理辦法》的修訂背景、修訂過程、主要修訂內容及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811,《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行。三年來,《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在加強民航行業信用文化建設、維護民用航空活動秩序、促進民航行業健康發展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期間,國家先後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等文件,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落實國家要求,進一步提升民航信用管理工作規範化水準,民航局啟動了對《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修訂。

  二、修訂過程

  2020127,《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印發。根據《指導意見》要求,民航局政法司對《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評估修訂,著手編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21125日,民航局政法司就形成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行業徵求意見,並按照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的程式要求,于126日通過民航局的官方網站同步向社會各界徵集意見。截至222日,共收到意見170條,經研究,採納65條,不採納105條。未採納的意見主要分為三種情況:建議增加的嚴重失信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對程式的調整與國家的要求不一致;所針對的條款已經刪除。根據相關意見,完善形成了《管理辦法》。

  三、主要修訂內容

  此次《管理辦法》主要修訂了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刪除了黑名單的內容

  《指導意見》明確規定,設列黑名單的領域必須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因民航領域沒有黑名單的設列依據,因此《管理辦法》修訂後刪除了“黑名單”的相關表述。民航不再記錄嚴重失信主體,僅就失信行為進行記錄,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兩個記錄。

  (二)限縮了失信行為的範圍

  《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失信行為資訊必須嚴格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經梳理,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中“將各類交通運輸違法行為列為失信行為”的規定,針對民用航空活動,只能將違法行為列為失信行為。之前《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非交通運輸違法行為、雖違反政策規定但尚未構成違法的行為,均予以了剔除。《管理辦法》同時為部分嚴重失信行為增加了限定條件。例如修訂前,“被民航行政機關處以3萬元(含)以上罰款行政處罰的”就屬於嚴重失信行為;修訂後,只有“因故意違法,民航行政機關處以3萬元(含)以上罰款行政處罰的”才屬於嚴重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的範圍進一步限縮。

  (三)規範了懲戒措施的使用

  《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失信主體採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於具體的失信行為事實,直接援引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並納入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管理。對於無法納入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的措施,《管理辦法》修訂後予以了刪除。例如將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航空承運人列入航班時刻申請資格受限名單,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民航發展基金投資項目單位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民航發展基金將等失信懲戒措施將不能再實施;即使納入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的措施,也不得濫用,必須與失信行為對應。

  (四)加強了當事人權益的保護

  《管理辦法》修訂後加強了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新增了書面告知當事人嚴重失信行為資訊的事由、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式以及救濟措施的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不再公佈因嚴重失信行為被記入信用記錄的個人資訊。

  (五)擴大了管理局的許可權

  《管理辦法》修訂後,管理局能夠開展全部信用管理工作,信用資訊記錄的記入、移除不再需要經過民航局批准。為了確保放權後工作有序開展,修訂後的《管理辦法》,信用資訊的認定、記入、修復、移除、使用等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優化,使時間更為寬裕,程式更加合理,操作更加規範。

  四、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一)三類清單的效力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中提到了三類清單,即民航局專業領域信用評價體系清單、多種手段措施及依據清單和聯合懲戒措施及依據清單。這三類清單是和《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相配套的,《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廢止後,三類清單亦不再具有效力。民航局官方網站已經不再公佈三類清單。

  (二)違法行為的範圍

  將各類交通運輸違法行為列為失信行為中的“違法行為”是廣義的違法行為,包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行為。

  (三)其他失信行為的管理

  《管理辦法》認定的失信行為僅限於民用航空活動,民航單位的其他失信行為管理,按照其他已有規定實施或者另行規定。例如民航工程建設活動中的失信行為,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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