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概況
組織機構 主要職責

    主要職責


      (一)提出民航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與綜合運輸體系相關的專項規劃建議,按規定擬訂民航有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規章草案、政策和標準,推進民航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二)承擔民航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用航空器運營人、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民用航空産品及維修單位的審定和監督檢查,負責危險品航空運輸監管、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和運作評審工作,負責機場飛行程式和運作最低標準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民航航空人員資格和民用航空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編制民航空域規劃,負責民航航路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民航通信導航監視、航行情報、航空氣象的監督管理。 
      (四)承擔民航空防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航安全保衛的監督管理,承擔處置劫機、炸機及其他非法干擾民航事件相關工作,負責民航安全檢查、機場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監督管理。 
      (五)擬訂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徵候標準,按規定調查處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組織協調民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協調重大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任務,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六)負責民航機場建設和安全運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民用機場的場址、總體規劃、工程設計審批和使用許可管理工作,承擔民用機場的環境保護、土地使用、凈空保護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民航專業工程品質的監督管理。
      (七)承擔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監管責任。監督檢查民航運輸服務標準及品質,維護航空消費者權益,負責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活動有關許可管理工作。 
      (八)擬訂民航行業價格、收費政策並監督實施,提出民航行業財稅等政策建議。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民航建設項目的投資和管理,審核(審批)購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請。監測民航行業經濟效益和運作情況,負責民航行業統計工作。 
      (九)組織民航重大科技項目開發與應用,推進資訊化建設。指導民航行業人力資源開發、科技、教育培訓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負責民航國際合作與外事工作,維護國家航空權益,開展與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管理民航地區行政機構、直屬公安機構和空中警察隊伍。 
      (十二)承辦國務院及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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