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人可以採用網路、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民航新疆管理局或所轄監管局或局屬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來信來訪地址及聯繫方式詳見附件。
二、注意事項
(一)來信
1.來信應確保字跡工整清晰,並載明信訪人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2.來信應留下可供回復信訪辦理意見的完整聯繫方式。
(二)來訪
1.需攜帶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
2.需準備好有關信訪材料。
3.多人因相同事項共同來訪的,應推選不超過5名信訪代表。
4.信訪代表須配合登記檢查並填寫《信訪登記表》。
5.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5)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6)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6.建議信訪人提前兩個工作日電話約定來訪時間。
三、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信訪事項範圍
(一)不予受理的範圍
1.不屬於本級或者下級單位職權範圍的;
2.採用走訪形式,但跨越了有權處理的上一級單位提出的;
3.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單位的上級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
4.尚在信訪復查(復核)的申請期限內且未提出復查(復核)申請,仍就同一事項重復信訪的。
(二)不再受理的範圍
1.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
2.對信訪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訴求的;
3.對信訪處理(復查)意見不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申請信訪復查(復核),仍就同一事項重復信訪的。
四、信訪事項的處理流程
(一)登記
包括信訪人基本情況,反映事項概況,受理、辦理、反饋情況等。
(二)甄別及處理
1.對屬於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範圍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機構將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或《不再受理告知書》,告知信訪人理由及相關建議。
2.對轉送或者交辦下級單位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機構將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後續由下級單位處理並反饋信訪人。
3.對屬於本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機構將區分建議意見類、檢舉控告類、申訴求決類進行處理。
(1)對屬於本級職權範圍的建議意見類事項,由信訪工作機構轉送業務工作機構,並告知信訪人相關情況。
(2)對屬於本級職權範圍的檢舉控告類事項,由信訪工作機構轉送管理局紀檢監察部門,並告知信訪人相關情況。
(3)對屬於本級職權範圍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按照依法分類處理的原則,區分下列情況處理:
①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式或者復議程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式或者法律監督程式、公安機關法律程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信訪工作機構將告知信訪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反映。
②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信訪工作機構將告知信訪人按照相應程式反映。
③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等解決的,應當導入相應程式處理。信訪工作機構將告知信訪人按照相關規定的程式進行申訴;或在信訪訴求能夠順暢導入相應程式處理的情況下,協助信訪人向相關黨的工作機構轉送申訴材料,並告知信訪人相關情況。
④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式解決的,應當導入相應程式處理。信訪工作機構將告知信訪人按照相關規定的程式提出申請;或在信訪訴求能夠順暢導入相應程式處理的情況下,協助信訪人向相關業務工作機構轉送申請材料,並告知信訪人相關情況。如相關規定對申請程式、申請材料等有規範要求的,將採用第一種方式。
⑤屬於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産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信訪工作機構將告知信訪人按照相關規定的程式提出申請;或在信訪訴求能夠按照相應程式處理的情況下,協助信訪人向相關業務工作機構轉送申請材料,並告知信訪人相關情況。
⑥不屬於第一項至第五項的情形,但屬於其他民航規範性文件調整範圍、能夠適用該文件設定程式處理的,將導入相應程式處理。信訪工作機構將告知並引導信訪人按照相關文件規定的程式反映;或在信訪訴求能夠順暢導入相應程式處理的情況下,協助信訪人向相關業務工作機構轉送訴求材料,並告知信訪人相關情況。
⑦不屬於以上情形的,信訪工作機構將受理並交辦相關業務工作機構,同時,向信訪人出具《信訪事項受理告知書》,告知信訪人相關情況。
以上所列對信訪人的告知內容,能夠當場告知的,將當場書面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將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但信訪人聯繫方式不清的除外。其中,不予(再)受理的書面告知書原則上只出具一次。
(三)辦理
1.建議意見類事項,業務工作機構認真研究論證後,將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採納或者部分採納,並以適當方式回復信訪人。
2.檢舉控告類事項,管理局紀檢監察機構將依規依紀依法受理、辦理、回復信訪人。
3.屬於上文第三項至第六項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業務工作機構將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的程式受理、辦理、回復信訪人。相關規定對辦理時限沒有具體要求的,業務工作機構原則上將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將辦理結果回復信訪人。相關規定沒有要求回復的,信訪工作機構將轉告信訪人辦理結果。
4.屬於上文第七項的申訴求決類事項,信訪工作機構將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信訪處理意見書將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出具;情況複雜的,將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延長期限不會超過30日。
五、復查、復核
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單位的上一級單位申請復查。信訪人對信訪復查意見不服的,可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單位的上一級單位申請復核。信訪工作機構收到復查、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提出復查、復核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