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新疆管理局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與 運作許可聯合審定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民航新疆管理局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與運作許可聯合審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審批條件、提高審批效率,在借鑒東北管理局、中南管理局試點經驗並結合本轄區通用航空發展工作實際的基礎上制定的聯合審定工作辦法。制定本《辦法》,是我局進一步落實通用航空“放管服”要求的措施,將原來一前一後的兩個許可合併進行,將縮短新申請成立的通用航空企業的許可時間,避免通航企業在許可申請過程中重復提交相同資料,進一步降低通用航空企業的行業準入門檻。

本《辦法》的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行政許可工作規則》、《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以及民航局相關文件。在制定過程中廣泛徵求了轄區各通航企業及監管局、運作辦和管理局各業務部門的意見,為其出臺實施奠定了基礎。

       本《辦法》的內容主要包含兩部分,一是正文,二是附件。正文主要説明瞭新疆管理局開展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與運作許可聯合審定的法律依據、開展聯合審定的組織機構、聯合審定的工作程式,這一部分既是對通航企業申請許可的指引,也是對管理局相關部門工作程式和工作時限的限制。附件部分提供了通航企業申請許可時的文件樣例,這也是我們落實通用航空“放管服”要求的具體體現。本《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嚴格了遵守民航法規中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與運作合格審定的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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