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新疆管理局立法建議收集辦法》及政策解讀
    2014年7月,民航新疆管理局首次制定《民航新疆管理局立法建議收集辦法》(以下簡稱《收集辦法》)。該辦法自施行以來,對加強和規範新疆管理局轄區立法建議收集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2021年8月10日,民航新疆管理局對《收集辦法》進行了修訂並公佈,在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收集辦法》此次修訂主要進行了兩個方面的補充和完善。一是在2018年6月民航局安全運作形勢分析會上,馮正霖局長指出民航高品質發展的根本體現在規章標準的科學性和先進性上,民航高品質發展的保證也是在規章制度的嚴格執行上;強調規章標準建設要與時俱進,規章標準執行要令行禁止,要高度重視和做好規章標準的建設和執行工作。加強和規範立法建議收集工作、提高立法建議品質是做好規章標準建設的重要手段,此次修訂納入了馮正霖局長關於“規章標準建設要與時俱進”的要求。二是自民航局開展行業監管模式調整改革以來,建立了覆蓋各專業的行業監管事項庫。行業監管事項庫主要依據規章標準分解而來,在全面性、科學性等方面還需要完善,並且隨著規章標準與時俱進建設需要持續的完善。雖然行業監管執法資訊系統提供了對監管事項庫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渠道,但有必要在《立法建議收集辦法》中增加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和暢通提出監管事項庫意見和建議的渠道,鼓勵管理局監察員、轄區民航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積極對監管事項庫提出意見和建議。
    此次修訂後,《收集辦法》共12條及2個附件。其中明確了立法建議的定義和範圍,管理局監察員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立法建議的情形和途徑,管理局監察員、轄區民航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提出監管事項庫意見和建議的途徑,管理局相關部門對立法建議的處理以及鼓勵提出立法建議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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