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區民航發展基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及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完善民航發展基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民航發展基金使用效益,促進轄區民航事業持續安全和高品質發展,管理局對《新疆地區民航發展基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新管局發〔201650號)進行了修訂。

一、具體依據

本辦法主要參考依據為財政部《關於印發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217號)和民航局《關於修訂民航基礎設施項目投資補助管理暫行辦法》(民航發〔2016〕15)。

二、修訂原因及過程

本辦法旨在加強對民航發展基金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的全過程跟蹤管理,指導相關單位合理合規使用建設資金。結合近幾年實踐檢查經驗,在原《新疆地區民航發展基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新管局發〔201650號)基礎上,將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歸納整理,進一步完善了相關監督檢查內容。

三、主要修訂內容

本辦法主要是針對轄區使用民航發展基金開展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概算執行、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旨在及時發現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督促項目單位立整立改,從而進一步規範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執行更加規範化和精準化。此次修訂內容以補充完善相關檢查內容和責任條款為主,具體修訂條款見附件。

四、預期影響

因本辦法是在原暫行辦法基礎上進行修訂和完善,主要是補充了相關檢查內容和責任條款。其中檢查內容基本為項目建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違規風險點,此次進行完善對建設單位來説提供了更加詳細的自查方向,對項目建設單位的施工管理有一定的約束性;責任條款部分主要依照民航局文件相關內容補充至徵求意見稿,明確項目建設重大問題及處理辦法。


附件:新疆地區民航發展基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資金監督暫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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