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航空運輸持續安全和民航高品質發展,進一步規範新疆轄區民航運輸飛機引進管理工作,管理局對《民航新疆管理局關於引進民用運輸飛機實施細則(暫行)》(新管局發〔2015〕40號)進行了修訂。
一、具體依據
本細則主要參考依據為民航局《關於印發<民航局運輸飛機引進管理辦法>的通知》(民航規〔2021〕21號)。
二、修訂原因及過程
為做好民航運輸飛機引進管理工作,進一步深化民航“放管服”改革,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有關部署,民航局對《引進民用運輸飛機管理辦法》(民航發〔2017〕65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民航局運輸飛機引進管理辦法》(民航規〔2021〕21號),現已印發實施。根據文件要求,管理局啟動並開展了對《民航新疆管理局關於引進民用運輸飛機實施細則(暫行)》(新管局發〔2015〕40號)的修訂工作。
修訂後的《民航新疆管理局引進民航運輸飛機評估管理實施細則》將對新疆轄區的民航運輸飛機引進管理工作起到政策指示、工作指導、流程指引、明確指向的規範性作用,並將在“十四五”期間,指導新疆轄區運輸飛機引進的具體工作開展。
三、主要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根據《關於印發<民航局運輸飛機引進管理辦法>的通知》(民航規〔2021〕21號)的文件要求,對原文件進行了逐條對標、細化梳理,在文件名稱、項目分類、評估程式及指標設置等方面進行了符合性調整,並結合新疆轄區實際情況,進行了特色指標添加、評分機制搭建及監督管理閉環等方面的補充和完善,形成了現《民航新疆管理局引進民航運輸飛機評估管理實施細則》(新管局規〔2022〕2號)。
四、預期影響
本細則主要依照民航局文件相關內容進行對標細化,並充分考慮到新疆轄區的生産安全運作特點,在評估體系中納入了特色指標;同時根據民航運輸飛機引進管理工作的時序要求與總體部署,明確了行政審核單位、評估成員單位及項目申請人各自分別的工作流程、完成時限、資料清單與具體要求;根據民航局文件指導要求,建立了有機整體的評估體系,制定了統一的打分標準,使運輸飛機引進管理工作的嚴謹性與可操作性進一步增強。
附件:民航新疆管理局引進民航運輸飛機評估管理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