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地區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實施細則》發佈

  近日,為規範民航中南地區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工作,根據《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5TM-II-R3)、《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辦法》(AP-65II-TM-2010-01R1)以及《民用航空氣象檢查員管理辦法》(AP-65II-TM-2010-02R1)的相關規定,並結合中南地區實際情況,中南局修訂發佈了《中南地區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適用於民航中南地區所有航空氣象服務機構以及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包括執照申請人的培訓考試,執照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實施細則》中要求,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中南地區執照管理、氣象檢查員管理等工作,轄區各監管局負責轄區內執照管理及檢查員管理等相關工作,氣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氣象人員檔案的建立、維護和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共有六章五十二條,詳細規定了氣象人員培訓、氣象人員執照考試考核、氣象人員執照申請、氣象人員執照註冊、氣象人員執照基本資訊變更等的工作流程和要求。

  中南局要求,各監管局應當依據相關法規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對轄區內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的氣象人員資質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定期檢查各運作單位的氣象人員培訓、氣象執照考試考核以及氣象人員檔案管理等工作。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嚴格遵守《實施細則》的規定,積極認真做好氣象人員資質管理工作,切實提高氣象從業人員業務能力和技術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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