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作管理事項辦事指南

  一、運輸航空導航設備投産開放

  1.管理許可權:

  根據《民用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作管理規定》第8-10條,運輸航空導航設備投産開放申請經管理局初審後上報民航局審批。

  2.需提供的資料:

  根據《民用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作管理規定》第9條,需提供以下資料:

  (1)運輸航空導航設備投産開放申請表和民航導航設備資料增改表;

  (2)投産校驗飛行校驗報告;

  (3)設備工程建設竣工驗收報告;

  (4)設備試運作用戶報告和記錄數據;

  (5)涉及新技術應用的相關設施設備安全運作評估支撐材料。

  3.辦理程式:

  根據《民用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作管理規定》第9條、《民航中南局關於明確導航設備開放運作許可及備案事項辦理流程的通知》(中南局發明電〔2021〕601號),辦理程式如下:

  (1)通信導航監視運作保障單位將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報管理局並抄送監管局。(集團管理的機場由集團報送,空管系統由中南空管局報送);

  (2)監管局負責審核運輸航空導航設備投産開放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核實申請材料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必要時進行現場審核。監管局完成審核後填寫《運輸航空導航設備開放/撤除審核意見表》報管理局;

  (3)管理局結合監管局意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上報民航局審批。

  4.辦理期限:

  管理局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上報民航局審批。

  5.相關格式文本:

  運輸航空導航設備投産開放申請表、民航導航設備資料增改表。

  二、運輸航空導航設備特殊開放

  1.管理許可權:

  根據《民用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作管理規定》第13-17條,運輸航空導航設備特殊開放由管理局實施恢復運作檢查,並出具書面意見。

  2.需提供的資料:

  根據《民用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作管理規定》第15條,需提供以下資料:

  (1)運輸航空導航設備特殊開放資訊表和民航導航設備資料增改表;

  (2)設備特殊開放的情況説明;

  (3)特殊校驗飛行校驗報告;

  (4)其他需要檢查的資料。

  3.辦理程式:

  根據《民用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作管理規定》第13-17條、《民航中南局關於明確導航設備開放運作許可及備案事項辦理流程的通知》(中南局發明電〔2021〕601號),辦理程式如下:

  (1)運輸航空導航設備出現需要進行特殊校驗情形的,通信導航監視運作保障單位應當主動向管理局及監管局報告;

  (2)通信導航監視運作保障單位完成運輸航空導航設備特殊校驗後,應當將相關材料報告管理局並抄送監管局;

  (3)監管局負責審核運輸航空導航設備特殊開放報告材料是否齊全,核實報告材料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必要時進行現場審核。監管局完成審核後填寫《運輸航空導航設備開放/撤除審核意見表》報管理局;

  (4)管理局結合監管局意見對運輸航空導航設備實施恢復運作檢查,並向通信導航監視運作保障單位出具書面意見。

  4.辦理期限:

  管理局接到通信導航監視運作保障單位完成特殊校驗的報告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並出具書面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送達通信導航監視運作保障單位。

  5.相關格式文本:

  運輸航空導航設備特殊開放資訊表、民航導航設備資料增改表。

  三、運輸航空導航設備定期開放

  1.管理許可權:

  根據《民用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作管理規定》第20條、《民航中南局關於明確導航設備開放運作許可及備案事項辦理流程的通知》(中南局發明電〔2021〕601號),監管局負責受理運輸航空導航設備定期開放備案。

  2.需提供的資料:

  根據《民用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作管理規定》第20條,需提供以下資料:

  (1)運輸航空導航設備定期開放備案表;

  (2)定期校驗飛行校驗報告;

  3.辦理程式:

  根據《民用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作管理規定》第20條、《民航中南局關於明確導航設備開放運作許可及備案事項辦理流程的通知》(中南局發明電〔2021〕601號),通信導航監視運作保障單位應當在定期校驗結論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運輸航空導航設備定期開放備案表、定期校驗飛行校驗報告報監管局備案。

  4.辦理期限:

  監管局收到備案材料即視為完成備案。

  5.相關格式文本:

  運輸航空導航設備定期開放備案表

  四、運輸航空導航設備撤除

  1.管理許可權:

  根據《民用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作管理規定》第22-24條,運輸航空導航設備撤除申請經管理局初審後上報民航局審批。

  2.需提供的資料:

  根據《民用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作管理規定》第22條,需提供以下資料:

  (1)設備撤除的原因説明;

  (2)設備的功能替代方案;

  (3)撤除無方向信標和軍民航共用導航設備的,還應當提供軍隊有關部門關於導航設備撤除的意見。

  3.辦理程式:

  根據《民用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作管理規定》第22-24條,辦理程式如下:

  (1)通信導航監視運作保障單位將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報管理局並抄送監管局。(集團管理的機場由集團報送,空管系統由中南空管局報送);

  (2)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上報民航局審批。

  4.辦理期限:

  管理局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上報民航局審批。

  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509號);

  《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9號);

  《民用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作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號);

  《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飛行校驗管理規則》(CCAR-86)。

  六、受理部門: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監視處

  電話:020-86131057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雲霄路163號;郵編:510405

  民航河南監管局空管處

  電話:0371-68510625

  民航湖北監管局空管處

  電話:027-85810320

  民航湖南監管局空管處

  電話:0731-84798561

  民航廣西監管局空管處

  電話:0771-3288747

  民航海南監管局空管處

  電話:0898-66831607

  民航廣東監管局空管處

  電話:020-86137586

  民航深圳監管局空管處

  電話:0755-27773986

  民航桂林監管局空管處

  電話:0773-2845916

  民航三亞監管局空管處

  電話:0898-88288638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