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持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繫,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信訪秩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民航局《信訪工作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信訪人可以採用書信、走訪的形式,向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或所轄監管局信訪部門逐級反映情況,提出信訪事項。
一、來信方式
(一)來信地址
詳見附件1。
(二)注意事項
1.來信應確保字跡工整清晰,落款清楚,明確致信單位或個人全稱。
2.應留下可供回復信訪辦理意見的完整聯繫方式。
3.信訪材料首頁上方須備註“信訪”二字。
二、來訪方式
(一)來訪地址
詳見附件1。
接待時間:週一至週五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注意事項
1.需攜帶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
2.需準備好有關信訪材料。
3.多人因相同事項共同來訪的,應推選不超過3名信訪代表。
4.信訪人如不按規定推選代表的,我局及下屬監管局不予受理。
5.信訪代表進入接訪區前,須配合登記檢查並填寫《信訪登記表》,不得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傳單標語、拉挂橫幅等。
6.信訪代表應如實向其他信訪人轉達辦理意見。
7.在候訪和接訪過程中,信訪人應當自覺遵守《信訪條例》規定,遵從工作人員指引,確保訴求反映簡明扼要。
8.信訪結束後,請自覺離場,不得滯留。
9.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的,應按逐級原則到我局或我局下屬的轄區各監管局指定接待場所反映提出有關訴求。
10.建議信訪人在來訪前通過電話聯繫預先約定來訪時間。
11.信訪人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應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三、受理範圍
(一)受理事項
1.針對中南轄區民航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建議、意見,或不服這些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信訪人可來信來訪。
2.我局及所轄監管局依據《信訪條例》和本單位內設機構主要職責受理信訪事項。內設機構主要職責請在本局網站《組織機構》欄目中查詢。
(二)不予受理事項
1.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
2.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3.已經由其他有關單位受理的;
4.信訪人在信訪事項受理或辦理期間向信訪部門重復提出的;
5.尚在復查(復核)申請期限內且未提出復查(復核)申請,信訪人仍就同一事項重復信訪的;
6.不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的。
(三)不再受理事項
1.已有信訪復核意見,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的;
2.已有信訪處理意見,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申請復查、復核的。
四、信訪事項內容要求
1.信訪人反映的信訪事項應包括時間(日期)、地點、涉及人物、事件經過、合理訴求內容等,確保口頭或書面內容陳述條理清晰、主次分明、簡明扼要。
2.所反映的問題已經處理過的,還應寫明原處理機關單位的名稱、處理時間和處理結果。
3.信訪材料中需隨附相應支援性證據材料。
4.信訪人應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確保實事求是、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五、處理方式
1.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信訪部門將以書面、電話等方式,將信訪事項的甄別結果告知信訪人,聯繫方式不明確的除外。信訪事項甄別結果符合信訪受理標準的,方予以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信訪部門將向信訪人書面告知辦理結果。對於特殊情況,信訪部門將予以適當延長,並同時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延長期限不超過30日。
3.信訪人通過簽字、電話等方式認可信訪部門辦理結果的,將被視同為信訪事項辦結。
4.信訪人對信訪辦理結果不滿意的,可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管理局或民航局信訪部門申請復查。信訪人對信訪復查意見不滿意的,可自收到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民航局信訪部門申請復核。信訪部門將在自收到復查或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信訪人書面回復復查或復核意見。
5.信訪人可通過電話諮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度或結果。各單位信訪部門諮詢電話,詳見附件1。
6.信訪事項辦理流程,詳見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