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南局關於《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監管局、各通用機場公司、通航企業:

  民航局《關於印發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民航發〔201746號),已于2017417日印發。428日機場司召開了宣貫會,解讀了《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關條款。為更好推進轄區通用機場的健康發展,現將宣貫會解讀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辦法》印發前已按相關規定取得使用許可證的通用機場,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換發新版機場使用許可證。該項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請各監管局做好換證審核工作。

  二、《辦法》中通用機場場址説明材料應由具有諮詢、設計等相關資質的機構編制,其中諮詢資質為發改委頒發的工程諮詢甲、乙、丙級或住建部頒發的設計、規劃甲、乙級。

  三、通用機場場址上報可為單一場址,地區管理局只進行技術審核,主要審核對鄰近機場的影響,不含投資把控成分。並對審核結果出具審核意見。

  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8號文)“三、加快通用機場建設(九)完善審核程式”規定:新建通用機場項目執行現行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規劃審批(核準)。新建通用機場應納入省級機場佈局規劃,並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批(核準)。

  五、轄區內現有通航飛行活動的各類場地(含臨時起降點),均應納入本辦法的範圍內進行分類管理,重新進行場址審核。

  附件:《關於印發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民航發〔201746號)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

  20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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