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地區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資訊通報規定(第二版)

一、目的和依據
(一)目的
掌握中南地區通信導航監視專業安全運作總體情況,綜合運用資訊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態勢分析,發佈安全預警,加強風險控制,進一步提高通信導航監視專業監管效能和安全運作水準。
(二)依據
1.民用航空安全資訊管理規定
2.民用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
3.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樣例
4.民航空管運作不安全事件報告程式

二、通報內容
(一)通信導航監視運作資訊月報
指空管運作單位對每月的通信導航監視設施設備運作情況的全面報告,內容包括:
1.設施設備運作總體情況。
2.設施設備故障、停機情況。
3.設備遺留問題解決情況。
4.設施設備飛行校驗,設備開放、關閉情況。
5.設施設備建設安裝情況。
6.設備運作態勢分析和建議。
具體表格見附件一。
(二)民航無線電頻率受干擾情況月報
指空管運作單位對危害民航無線電業務正常運作的干擾進行處理的情況,包括受干擾的頻率、時間、地點、類型、程度等基本資訊以及地方無線電管理部門組織干擾排查情況。
具體表格見附件二。
(三)通信導航監視運作重大資訊快報
指通信導航監視設施設備發生重大故障時,空管運作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的設施設備重大故障資訊報告。
通信導航監視設施設備重大故障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備故障:
1.通信導航監視設施設備故障,導致管制單位改變管制服務方式或者實施流量控制;
2.航路(航線)導航設施設備不能正常提供服務,影響航路(航線)飛行安全和正常的;
3.機場導航設施設備不能正常提供服務,導致機場運作標準降低的;
具體表格見附件三。


三、通報方式及時限要求
各空管運作單位在每月5日前報送上月的運作資訊月報和民航無線電頻率受干擾情況月報;
在重大故障發生後1小時內以電話方式報告,重大故障發生24小時內上報運作重大資訊快報。
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廣西轄區報所在地民航監管局,廣東轄區除深圳報深圳監管局外,其餘報廣東監管局。
各監管局空管處聯繫人見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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