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地區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民航中南地區管制員資質(以下簡稱管制員資質)管理工作,根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 66TM-I-R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訓管理規則》(CCAR-70TM-R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辦法》(AP-66I-TM-2010-0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檢查員管理辦法》(AP-66I-TM-2010-02)等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結合中南地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中南地區管制員執照申請人的培訓、考試、考核,執照的申請、受理、頒發、註冊與管理,以及管制員資質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管制員資質管理、管制檢查員(以下簡稱檢查員)使用等工作。區內各民航安全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監管局)根據管理局授權負責承辦轄區管制員資質管理工作。民航中南地區空管局負責檢查員的選拔、推薦、考核、培訓;選派檢查員協助進行管制員執照考試等工作。各管制單位負責管制員檔案的建立、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 訓
第四條 申請執照及執照類別、特殊技能簽注前,申請人應當通過管制基礎培訓機構的專業培訓,並取得管制基礎培訓合格證。管制基礎培訓合格證是申請執照的必備條件。
第五條 申請執照前,申請人應當取得申請經歷證明。申請人取得管制基礎培訓合格證後方可參加管制崗位培訓和崗位見習,獲得申請經歷證明。
第六條 管制員經歷所涉及的培訓內容應滿足《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訓管理規則》的要求。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經歷證明由申請人取得經歷的管制單位所屬地區空管局、空管分局(站)或者機場出具,並加蓋出具單位印章。申請經歷證明的具體樣式見本細則附件一。
管制單位應當將申請經歷證明的複印件及經歷相關資訊按規定納入管制員技術檔案。
第八條 申請人取得申請經歷的管制單位應當保存申請人崗位培訓和崗位見習的情況記錄。

第三章 考試考核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 申請執照前,申請人應當通過管理局組織的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取得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和技能考核合格證。
第十條 申請人取得管制基礎培訓合格證,滿足規定的執照申請經歷要求後方可參加相應的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申請人申請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可以分別提出,也可以一併提出。
第十一條 管理局根據申請情況,組織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由監管局在所轄區域內具體負責實施,原則上每季度1次。申請考試考核人數較多時,可以適當增加考試考核頻次。轄區監管局空管處可以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在統籌協調的基礎上適當減少考試考核頻次。
第十二條 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程式如下:
(一)申請人或者由申請人所在單位代其向所在轄區監管局空管處提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理論考試申請書》、《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技能考核申請書》以及申請書要求提供的身份證複印件、管制基礎培訓合格證複印件和經歷證明複印件。申請書具體樣式見本細則附件二、附件三。
(二)轄區監管局空管處對申請人進行審核,將符合要求的申請人相關情況報管理局空管處。執照申請情況報表具體樣式見本細則附件四。管理局空管處至少在考試、考核前5個工作日統一下發執照理論考試、技能考核通知。
對於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轄區監管局空管處在接受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三)申請人持考試、考核通知和有效身份證原件在指定時間、地點參加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
(四)管理局空管處對執照理論考試或者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請人簽發理論考試或者技能考核合格證明文件。具體樣式見本細則附件五、附件六。
第二節 執照理論考試
第十三條 執照理論考試的試題由轄區監管局空管處按照執照理論考試大綱的要求在執照理論考試題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四條 轄區監管局空管處主持執照理論考試,考試後負責判卷,記錄考試成績,填寫考試結果並簽字,5個工作日內將考試結果報管理局空管處。考試結果報表具體樣式見本細則附件七。
第十五條 主持執照理論考試的人員可以中止違反考場規則的申請人的考試,並報管理局。管理局將取消違規申請人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內的考試資格。
第十六條 執照理論考試百分製成績在80分(含)以上的為合格。理論考試合格的申請人,管理局對其下發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並加蓋管理局空管處印章。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七條 執照理論考試結束後,轄區監管局空管處負責將本次考試情況清單,理論考試試卷、連同申請人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理論考試申請書》整理歸檔保存,保存期為5年。
第三節 執照技能考核
第十八條 技能考核由管理局組織,檢查員負責實施,轄區監管局監察員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轄區監管局空管處提出執照技能考核具體時間、地點,管理局空管處協調空管局、機場集團有關部門確定檢查員,相關管制單位應當給予便利。
第二十條 實施技能考核時,考核人員不少於2人,其中檢查員不少於1人。考核由指定的檢查員主持。
第二十一條 負責執照技能考核的檢查員應當在實施考核前制定考核計劃和項目,並按照考核的項目對申請人的管制技能進行全面考核,逐項記錄考核情況,做出評定並簽字提交轄區監管局,轄區監管局空管處在考核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考核結果報管理局。考試結果報表具體樣式見本細則附件七。
第二十二條 在實際管制工作崗位進行執照技能考核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安全責任由指導該申請人見習的管制崗位培訓教員負責。遇有可能危及空中交通管制安全的情形時,管制崗位培訓教員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有權暫停或者中止考核。
第二十三條 執照技能考核按優、良、中、差的考核標準評定,考核成績在良(含)以上的,為執照技能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條 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請人,管理局對其下發執照技能考試合格證,並加蓋管理局空管處印章。執照技能考核合格證的有效期為1年。
第二十五條 執照技能考核結束後,轄區監管局空管處負責將本次考核情況清單,技能考核成績表,連同申請人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技能考核申請書》、技能考核內容和項目整理歸檔保存,保存期為5年。
第二十六條 管制運作單位應當將技能考核合格證複印件及相關資訊按規定納入管制員技術檔案。
第二十七條 管制員英語等級和其他特殊技能的考試考核由民航局批准的單位承擔。

第四章 執照申辦程式
第一節 執照申請
第二十八條 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規定的申請人,由所在管制單位向管理局提出執照申請。
第二十九條 執照申請材料通過民航局民航空管專業人員執照管理系統(www.atcpc.cn)進行網上提交。申請人所在單位應當對執照申請材料原件進行核對,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執照申請表;
(二)身份證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三)學歷證明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四)體檢合格證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五)管制基礎培訓合格證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六)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七)執照技能考核合格證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八)管制員經歷證明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九)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電子照片。
申請人提交申請文件應當為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文件尺寸大小應當為A4規格,採用PDF格式。
第二節 受理與頒發
第三十一條 管理局審查執照申請材料合格後作出受理的決定。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或所在單位補正。
第三十二條 管理局受理申請後,應對照申請表中的項目逐一審查,主要包括:
(一) 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掃描件,對申請人所填姓名、出生日期等進行比較,證實申請人身份;
(二) 核實申請人學歷背景、工作單位等基本資訊;
(三) 確定申請人所持有的體檢合格證是否現行有效,審查合格證上的等級資訊是否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的相關要求;
(四) 審查申請人在民航局指定的培訓機構所進行的培訓項目,確定合格證的有效性;
(五) 審查申請人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合格證的有效性;
(六) 審查確定申請人是否滿足《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中的經歷要求。
第三十三條 管理局完成對執照申請的初審後,在2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名單和初審意見報民航局審批。對於依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降低條件和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説明。
第三十四條 管理局收到民航局不予許可的決定和相關理由,由中南管理局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
第三十五條 管制員獲得執照後其所在管制單位應當為其補充、更新管制員技術檔案。管制員技術檔案除記錄管制員基本資料,獲得執照前培訓、考試、考核、經歷和體檢情況外,還應持續記錄管制員在崗培訓經歷和在崗工作情況,並保持記錄的連續和完整。
第三十六條 院校空中交通管制專業教師、民航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從事空中交通管制相關工作的人員申請執照,經民航局特殊批准的,應當在執照中註明“教學”、“管理”字樣,以標明其僅承擔教學或者管理工作,不得獨立從事管制工作。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已持有軍方管制員執照或者已持有另一類別簽注的管制員執照的,經管理局批准,其申請經歷要求可視情降低,但不得低於規定時間和次數要求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八條 遇到自然災害或者緊急情況時,為了保證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運作,經管理局審查批准後申請地點簽注的經歷要求可視情降低,並報民航局備案。
第三節 執照及其使用
第三十九條 管制員使用統一的執照。除執照被依法吊銷、撤銷、登出外,執照長期有效,但應保持有效註冊才能上崗工作。執照編號與執照持有人的身份證號碼一致。
第四十條 管制員執行空中交通管制任務時應當隨身攜帶執照或者將執照保存在崗位所在單位。
第四十一條 管制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執照,不得塗改、複製、轉借、抵押、贈送,防止遺失或者損壞。
管制員遺失執照的,應當向管理局申請補發,申請補發執照時應當提交本人的書面申請、所在單位出具的管制員執照遺失證明、遺失執照的複印件或者遺失執照載明的資訊。管理局審核後報民航局補發執照。
第四節 執照簽注與基本資訊變更
第四十二條 增加執照簽注是指執照持有人(以下簡稱持照人)申請在所持執照上增加類別簽注、英語等級簽注、工作地點簽注、特殊技能簽注等內容。
第四十三條 類別簽注、特殊技能簽注由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批准,工作地點簽注、執照基本資訊變更由中南管理局批准。根據民航局《關於加強管制員、情報員資訊共用和優化執照管理系統相關工作的通知》(局發明電〔2013〕3772號)要求,管理局不再簽發英語等級簽注文件。
ADS-B簽注屬於特殊技能簽注。申請ADS-B簽注流程與申請增加執照類別簽注一致。
第四十四條 持照人要求在執照上增加類別簽注的,應當向所在地監管局空管處以及民航空管人員執照管理系統(www.atcpc.cn)上提交下列材料:
(一) 執照原件掃描件;
(二) 增加執照類別簽注相應的培訓合格證原件掃描件;
(三) 有效的相應執照類別簽注的理論考試合格證原件掃描件;
(四) 有效的相應執照類別簽注的技能考核合格證原件掃描件;
(五) 所在管制單位出具的符合該類別簽注經歷要求的證明原件掃描件。
(六) 執照簽注申請表,具體樣式見本細則附件八。
第四十五條 持照人要求在執照上增加或者變更工作地點簽注的,應當向所在地監管局空管處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 執照簽注申請表
(二) 執照複印件;
(三) 新工作地點的技能考核合格證複印件;
(四) 所在管制單位出具的符合工作地點簽注經歷要求的證明。
增加或者變更工作地點與原工作地點簽注不屬同一轄區的,申請人應當向增加或者變更後工作地點所在的監管局提出申請。
第四十六條 管理局對持照人增加執照類別或者特殊技能簽注申請進行初審後,將申請人名單和初審意見報民航局審批。同時由管理局空管處將申請材料電子文本報送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
第四十七條 對於增加、變更工作地點的申請,轄區監管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申請人材料和初審意見報管理局。
管理局收到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後,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並報民航局備案。
第四十八條 持照人執照基本資訊變更時,應當向轄區監管局空管處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執照基本資訊變更登記申請樣式見本細則附件九。
持照人要求在執照上更改姓名的,應當提交證明姓名更改的戶口簿或者所在地區公安機關出具的姓名更改證明。
持照人要求更改其他基本資訊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基本情況變更證明文件。
執照基本資訊變更由監管局空管處審核後,將申請材料電子文本報管理局,由管理局向民航局報備並辦理變更。需要換發的,報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換發。
第五節 復職
第四十九條 持照管制員連續脫離管制崗位工作,需進行恢復管制崗位工作前的熟練培訓。具體要求如下:
(一)連續脫離該崗位90天以下的,經基層培訓主管決定可免於崗位熟練培訓,但應當熟悉在此期間發佈、修改的有關資料、程式和規則;
(二)連續脫離崗位超過90天以上未滿180天的,應當在崗位培訓教員的監督下進行不少於40小時的在崗熟練培訓;
(三)連續脫離崗位180天以上未滿一年的,應當在崗位培訓教員的監督下進行不少於60小時的熟練培訓;
(四)連續脫離崗位一年以上的,應當在崗位教員的監督下進行不少於100小時的熟練培訓。
第五十條 離開管制工作崗位180天以上的管制員在其完成熟練培訓後,需通過由管理局組織的復職技能考核後方可上崗。考核要求參見本細則第三章第三節。
第六節 執照註冊與檢查
第五十一條 持照人應當在年度註冊有效期滿前進行定期註冊。
第五十二條 持照人進行定期註冊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前2個月通過所在單位向管理局空管處提交下列註冊材料:
(一)有效的體檢合格證;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近期經歷證明;
(三)所在單位對其知識和技能的考試、考核情況。
申請人所在單位應當對執照註冊材料真實性負責。
執照註冊材料同時抄送轄區監管局空管處備案。轄區監管局空管處負責執照註冊材料核實工作。
第五十三條 中南管理局對持照人的執照註冊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註冊條件的,管理局予以註冊。並將執照註冊情況報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
第五十四條 必要時,各監管局空管處對轄區內管制員持照情況進行註冊檢查。檢查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報送管理局。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持照人的考試、考核;
(二)對持照人技術檔案的審查;
(三)對持照人近期經歷的核實;
(四)對持照人身體狀況的掌握。
第五十五條 持照人調入中南地區管制運作單位時,應當向中南管理局提交重新註冊申請。
管理局應將申請人變更情況報民航局空管行業辦公室備案。
第五十六條 對於持續滿足註冊條件的持照管制員,調入中南地區管制運作單位後,不影響其註冊有效期。
第五十七條 逾期未註冊的持照人申請重新註冊時,由管理局組織對其進行管制員執照註冊檢查,對於符合條件的予以重新註冊。
第五十八條 經管理局批准,持照人註冊條件要求可視情況降低,但應當對其提供管制服務的範圍做出相應的限制。

第五章 檢查員的使用與管理
第五十九條 管理局負責安排檢查員執行技能檢查工作,制定檢查員的使用計劃。空管局或者檢查員所在單位根據管理局對檢查員的使用計劃,負責選派檢查員開展資質檢查工作。
第六十條 檢查員對管制員的資質檢查包括執照技能考核、執照註冊技能考核、復職檢查考核等。
第六十一條 檢查員每年應當至少履行1次檢查職責,空管局每年應當安排檢查員至少執行1次資質檢查任務。
第六十二條 管理局組織技能檢查前,應至少提前20個工作日將使用檢查員的計劃通知空管局或者檢查員所在單位。
第六十三條 檢查員在實施資質檢查時,應當確定考核內容和考核方式,對被考核人的業務技能和實際操作能力進行考核。
第六十四條 管理局將根據本年度檢查員完成檢查任務情況、監管局空管處填寫的檢查員考評表以及接受檢查單位的意見,組織對檢查員進行年度考評,並將年度考評情況報民航局備案。檢查員考評表樣式見本細則附件十。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需進行健康能力崗位實測的申請人,可通過所在單位向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由管理局空管處負責解釋。

 

(備註:本細則于2014年3月18日公佈)

 


附件: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