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明確航空器適航性檢查收費的通知

各監管局、航空器營運人: 
    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及民航局多次發文(民航發[2012]12號、民航發[2012]63號),要求加強民航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在CCAR91部、135部及121部中,對於航空器投入運作前及年度適航檢查,也明確要求航空器營運人應交納相應的檢查費用。 
    為嚴格落實行政收費的相關要求,現對各航空公司及航空器營運人航空器適航檢查收費明確如下:
1、自2015年7月1日起,各航空器營運人新引進的航空器在投入運作前,應至少提前30天向管理局適航維修處提交航空器投入運作前適航檢查申請,申請中應説明飛機型號、註冊號、發動機型號及安裝數量、飛機最大起飛全重及擬投入運作時間等飛機相關資訊。
2、管理局適航維修處在收到申請後,按照工作程式及國家相關規定完成《航空器投入運作前檢查受理通知書》並下發相應申請人。提交申請的航空器營運人應按照受理通知書的要求及時完成航空器適航檢查的繳費工作,並向實施航空器適航檢查的局方監察員/委任代表提供繳費證明。除特殊批准外,未提供繳費證明的,局方將不進行適航檢查。
3、對非本年度引進的已投入使用的航空器,各航空器營運人按照我局2013年下發的《關於航空器年檢申請和交費的通知》(中南局發明電[2013]2112號)要求,在每年2月份之前向管理局適航維修處提交航空器適航年檢申請,並按《航空器年度檢查受理通知書》的要求完成相應的繳費工作,並提交相應的繳費證明。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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