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南局關於進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機場收費備案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8號)的精神,民航局進一步完善《關於印發民用機場收費標準調整方案的通知》(民航發〔2017〕18號)中有關通用航空機場收費的政策,印發了《進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機場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航發〔2018〕98號)(以下簡稱“98號文”)。民航中南管理局按照“成本回收、公開透明、非歧視性、用戶協商”的原則,結合《民用機場收費改革方案》(民航發〔2007〕158號)、《民用機場收費改革實施方案》(民航發〔2007〕159號)及中南地區通航機場收費的實際情況就相關問題及備案辦法通知如下:

  機場(集團)公司應開放完整、公開的通航業務(含公務機)辦理渠道,並對現有的收費文件、收費標準按98號文的要求進行清理、修改及備案。機場(集團)公司切實擔負起本(所屬)機場的通用航空收費行為的管理,並對下屬單位(子公司、股份公司等)或外包服務公司的收費行為承擔監督管理責任。機場(集團)公司提供的服務項目(包括航空性及非航空性)不能採取打包或部分打包收費,不能強制性提供服務。應按所需提供服務,並按實際服務項目收費,收費時應提供詳細收費項目清單。

  一、各運輸機場制定的公務機非航空性服務項目價格如實行市場調節價且超過運輸航空機場收費標準的,應向我局備案,備案的資料包含:

  (一)申請備案前月起算的前一年度本機場的公務飛行總架次,前一年度總架次分通航公司公務機的架次統計表和提供公務包機的基地通航企業名錄

  (二)備案收費項目及內涵清單

  備案的收費項目是民航發〔2007〕158、159號,民航發〔2017〕18號文涵蓋的非航服務項目和內涵, 收費項目的內涵需明瞭清晰。應包含在備案清單中的項目及內涵見附件1。其他非民航發〔2007〕158、159號、民航發〔2017〕18號文涵蓋的收費項目由機場公司與地方物價部門另行辦理相關手續。機場(集團)公司不得對沒有在我局或地方物價部門備案項目進行收費。

  (三)備案項目收費標準

  (四)收費標準的成本測算資料(計算書)

  (五)與通航企業協商一致的情況,一致性的標準見附件2的運輸機場部分

  二、通航機場制定的服務項目價格如實行市場調節價且超過運輸航空機場收費標準的,應向我局備案,備案的資料包含:

  (一)申請備案前月起算的前一年度本機場的通航飛行總架次,前一年度總架次分通航公司架次統計表及基地通航企業名錄

  (二)備案收費項目及內涵清單是民航發〔2007〕158、159,民航發〔2017〕18號文涵蓋的項目和內涵的航空及非航服務項目 , 收費項目的內涵需明瞭清晰。其他非民航發〔2007〕158、159,民航發〔2017〕18號文涵蓋的收費項目由機場公司與地方物價部門另行辦理相關手續。機場公司不得收取沒有在我局或地方物價部門備案項目的費用。

  (三)備案項目收費標準

  (四)收費標準的成本測算資料(計算書)

  (五)與通航企業協商一致的情況,一致性的標準見附件2的通航機場部分

  三、備案的價格為最高限價,機場公司可賦予不同的通航單位不同的下浮率

  備案時提供紙質資料(一式兩份)及掃描版。對於已簽訂並處於存續期內的合同,在2018年9月28日後執行的飛行應按民航發〔2018〕98號及備案價格進行收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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