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沙特阿拉伯航空公司未按规定报告危险品事故征候信息的违法行为,中南局于 2015 年 6 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南局罚决政法字 [2015]5 号),对沙特阿拉伯航空公司罚款人民币 20000 元。
2015 年 5 月 2 日 ,沙特阿拉伯航空公司 SV885 航班(广州 - 利雅得)发生一起旅客充电宝冒烟事件,对于本次事件,该公司未直接向中南局进行危险品事故征候信息初始报告和书面报告,仅在中南局要求下,于 5 月 18 日 提交内部调查报告。以上事实有该公司调查报告及中文译本、该公司广州办事处整改计划、相关当事人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中南局认为,沙特阿拉伯航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R1 )第 92 条的规定,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R1 )第 133 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 20000 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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